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一项重要制度,对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人权、制约公权力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来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采纳。我国法治起步比较晚,并未重视非法证据排除相关内容的立法。直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才有明确的法律文书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确定下来,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一步民主化、法制化。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述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第一部分是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第二部分是几个典型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三部分是确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第一部分介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及对“非法证据”的含义、内容、特点、分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首先要理解“非法证据”的含义,对“非法”与“不合法”做出区分,并在此基本上明确“排除”的含义。其次,论述非法证据的主要分类: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派生证据。第二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中几个典型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诞生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中对警察违反诉讼程序收集到证据予以排除。而“毒树之果”的排除问题,美国原则上是予以排除,但规定了很多例外情形。英国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排除与否有自由裁量权。德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是更注重实体正义,只有当非法收集手段危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时才会被排除,否则由法官自由裁量。日本对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采绝对排除,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及确立的必要性。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保持我国法律体系完整并与世界司法接轨的需要。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略有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只有相关部门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本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第一,完善其适用范围;第二,完善其适用程序;第三,完善其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四,完善其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