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发行核准制下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沈伟,沈平生[1](2021)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取消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无论是设立科创板试行注册制,还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都表明注册制已成为资本市场改革的核心要件。注册制下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证监会地位相对隐退,证券中介机构的权利和责任随之扩大。尽管证券中介机构所承担的"看门人"职能得以凸显和强化,但资本市场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法律规范依然落后,中介机构之间注意义务区分不明、免责事由缺乏等沉疴弊病依然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注册制对资本市场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在澄清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注意义务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主要对象,通过比较美国、日本及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如何优化我国内地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提出相应的设想和建议。通过合理匹配权利、义务与责任,让证券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实现投资者"买者尽责、风险自负"的美好愿景。
秦浩然[2](2021)在《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陆续在科创板与创业板推行。注册制改革要求证券发行人应当充分且真实地披露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信息披露成为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议题。招股说明书作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核心材料,完善相应法律机制,提高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帮助投资者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无论是从法理逻辑出发,还是回归经济学理论分析,完善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都有其必要性。从法理逻辑上看,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阶段最重要的信息披露载体,当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转变为注册制后,其信息披露理念也转变为了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导向,而招股说明书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就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发行人、证券发行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也要求提高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证券发行阶段中投资者与发行人两者间各自占有的信息是严重失衡的,保障招股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一定程度均衡市场信息不对称。同时依据有效市场假说,我国证券市场仍是弱式有效市场,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可以促进有效市场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并不充分,如果单纯依靠证券市场来配置资源往往会导致信息供给与投资者信息需求之间严重不平衡,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从当前我国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来看。一方面,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多层次的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其中涵盖了《证券法》、相关涉及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与科创板与创业板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也有确立了新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畅、对简明性、全面性、差异化、重要事项的披露标准不明确、相关规范与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科创板是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试验田,因此再结合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来发现实践中的问题是必要的。从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的层面来看,在上交所审核问询过程中,对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与财务信息之外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也十分关注,这些信息的披露程度影响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质量;而且通过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自律监管的观察,也可以发现科创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进一步通过对选取的三个科创板企业招股说明书进行多方面地分析,也可以发现无论是非基本情况与非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事项的披露程度还是“共性问题”中的招股说明书语言的“简洁性”、“可理解性”;或是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差异化”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可以从健全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则、完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与追责机制、建立配套机制,提高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这三个方面入手,来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质量。具体而言,应健全并细化保障信息披露简明性、差异化、真实性与全面性规则来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内容,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以明确指引;完善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过程中的内核机制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以督促保荐机构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工作质量;建立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与投资者教育机制以强化市场力量对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效性与质量的约束。
任全[3](2021)在《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以科创板为试点的注册制改革一路实施下来,取得了显着的效果,2019年年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2020年3月初生效。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实施的基础上股票发行正式实施注册制,核准制到注册制的改变,说明证券交易市场愈发公正,透明。注册制的独特性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只对发行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这一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中介机构作为证券交易市场中重要的参与者,将要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重要职能。《证券法》第13条,160条至163条的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也就是说这些中介机构在今后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其所要承担的职责与所发挥的作用更加重要。在以往核准制的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仅起到配合、协助证监会进行审核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在注册制背景下,为了能够保证注册制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在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正式推行的背景下,为了使证券中介机构能够承担住“看门人”的重任。首先,本文将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入手,深入分析注册制背景下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具体案例,借鉴域外同种情况处理方法等综合因素分析出能够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法或者建议;同时,本文将全面地分析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承担与归责原则问题,厘清多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可参考性的观点,为注册制的正式实施保驾护航。
朱雅琼[4](2020)在《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此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关键制度设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多处条文明确把股票发行“核准”制修改为“注册”制,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式搭上了向注册制转变的快车。在传统的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信息披露的原则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展开实质审核;其二,应当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核准发行人上市。而在“注册制”的股票发行审核模式下,则对证券市场成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股票的价值判断交给了市场,我国证监会退向幕后,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由此,愈发凸显了证券市场“看门人”——证券专业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准确承担起更重要的核查判断责任。然而,由于针对我国专业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未能随着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作出与时俱进的变革,中介机构尚未达到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标准。其中,对于证券市场不同专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分担和归责原则不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且缺乏系统详尽的研究。只有明确不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构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法律责任相互配合的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将相关法律责任分担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到位,方能真正实现提高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规制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目标,使得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从我国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和规制的现状出发,分析得出目前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理论和体系构建的问题,并学习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责任体系,为我国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提出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选题的意义、背景,并阐述国内外文献综述,总结分析现存研究,找出我国关于注册制改革中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研究空白,并阐述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思路及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以此引出具体的论述。第二部分,概述了我国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状。首先,概述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为论述的展开提供背景介绍。其次,分析了我国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即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并分别介绍主要专业中介机构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相较于核准制下对股票发行审核承担的职责的变化,以及所带来的担责风险。再次,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现存规定,从理论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规制的缺陷所在。第三部分,从实例出发,论述虚假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案”中专业中介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从具体案例中分析得出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从实践层面分析得出现存法律责任体系的不足。第四部分,选取注册制发展较成熟的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上述国家(地区)注册制下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域外(地区)经验,为从中提取契合我国注册制初期发展实际的可行性建议提供参考。第五部分,针对上文论述的我国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现存的缺陷,结合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建设和改革经验,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明确各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建立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种主要责任相配合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本文进行总结,对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建设的发展提出展望。
张来茜[5](2020)在《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文中提出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核准制下证券监管机构存在职责错位,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未能发挥应有的价格反映功能,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较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逐步推进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确立是我国信息披露监管历史发展的自然结果。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进程中,信息披露是重中之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是科创板与注册制的结合,在注册制基础制度改革的作用下,比如股票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监管机构职权调整、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与建立合格投资者机制等,科创板创设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差异化信息披露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是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信息披露规则的差异化,二是指针对同一市场板块内不同发行人采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规则。前者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应有之义,是区分不同层次板块市场定位的自然结果,作为上交所内部分层之一的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等其他板块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差异,因此科创板独特的市场定位也影响着其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形成。后者主要指监管者在设计监管思路时主动安排的差异化,本文主要阐述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即是后者,指依据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制定符合其企业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非针对每一个上市企业采取统一的披露要求。注册制试点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影响深远,注册制将投资判断权交给投资者决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更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己任,注册制利用市场化因素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决定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必需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障融资人的融资权利、保证符合科创板市场定位的企业公平自由地登陆科创板融资。受注册制影响,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具体体现为以主要制度差异化安排为基础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断优化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与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注册制的基础制度差异化安排是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在依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实现基础制度差异化安排的方式与途径。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方面,科创板实施了深化行业信息披露、分阶段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调整适用以及多样化披露方式等规则,体现出了与核准制下主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同时,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有针对性地、精准性地简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地内容,适当降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科创板通过将重大性原则统一为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影响交易价格二者选其一的标准,将聚焦科创属性以证监会地评价体系和上交所的商业判断相结合,以及上交所创设的倒逼式信息审核模式来贯彻落实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但在科创板设立一年多以来,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执行落实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过度使用倒逼式问询使得发行信息审核过于冗杂,可能无形之中增大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压力;其次,差异化信息披露仅区分行业因素,标准较为单一,不能体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多样性与包容性;再次,科创板虽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增加信息披露的差异性,但对于如何刺激与约束自愿性信息披露,科创板尚未出台明确的制度安排。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价值取向、制度安排与实现路径都深受注册制试点的影响,如若注册制基础制度存在缺陷或落实不到位,则会影响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执行效果。注册制基础制度问题可能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产生的影响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新旧机制的衔接缺失导致科创板重复性信息披露问题不断;第二,注册制试点中合格投资者机制的建立是保障差异化信息披露实施的有效手段,合格投资者机制的漏洞可能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丧失投资者基础,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置于风险敞口;第三,证券服务机构的利益捆绑操作弱化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中介机构信息审核功能,大大削弱了信息披露的差异化执行力度;第四,监管机构之间权力配置与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上交所与证监会审核标准不一致可能导致差异化信息披露缺失客观统一标准,出现监管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管结果主观臆断的风险。因此,研究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必须要厘清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基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以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完善为抓手不断优化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生存环境。为了使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平稳顺利实施,较快地向其他板块市场拓展,需要站在全球视野借鉴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笔者认为,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针对中小企业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可以化解我国科创板发行信息审核繁冗、上市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等问题,比如欧明简化招股说明书政策、美国简化披露与英国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实施注册制的国家或地区关于注册制的相关监管经验也非常值得科创板在推进注册制改革时吸纳学习,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双重存档制”信息审核制度、美国区分合格投资人的信息披露规则与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认定规则等。统筹全文,注册制改革与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表里结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笔者建议从完善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与推进注册制市场化改革导向的基础制度建设两个层面去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首先,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上交所应当不断完善内部分层管理制度,强化科创板与创业板、新三板的区分度,厘清明确的市场定位,增加市场吸引力与竞争力。构建“原则+规则”相结合的灵活性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将差异化标准扩展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公司所处生长阶段、公司体量与融资规模等关键因素。在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的报告义务,降低融资成本,刺激经济恢复活力。并且,差异化信息披露离不开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补充,科创板应当尽早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行情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以安全港规则豁免善意自愿性披露的违法责任等等。科创板表面制度的实施效果还取决于内在基础制度的运作。在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优化离不开注册制基础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注册制改革最重要的是释放市场力量,以市场竞争带动交易所自律性监管水平的提升,以市场构建合格投资者机制带动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市场压实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责任,以及以市场约束构建监督问责衔接机制等等。完善的注册制基础制度与科创板信息披露机制才能弥补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弊端与不足,逐步平稳地向其他资本市场板块拓展,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建设。
田佳鹭[6](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获得通过,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证券法》进一步为规范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提供了立法指引。注册制的引入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科创板的设立为注册制实施提供了试验的沃土。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中,交易所和证监会不再对发行人的证券价值和投资价值进行“背书”,而是将判断的权力交给了投资者,只要发行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且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即可通过上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审核程序完成证券发行上市。本文在第一部分从科创板注册制实施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出发,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在国内、国外的研究概况,对有关的概念及制度设计展开探讨。本文第二部分将当前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中有关科创板定位、市场准入标准、审核程序、中介机构法定职责、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制度梳理,夯实文章理据。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在众多板块中也具有明显优势,然而,因其发展时间尚短等缘故,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第三部分结合华兴源创、恒安嘉新等实践案例,将科创板注册制实施一年来,在科创板定位、市场准入标准、审核程序、中介机构职责和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的实施现状与科创板注册制的立法要求相对比,得出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科创板定位不清、上市标准不合理、审核问询不科学、中介机构职责不明、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不高等问题。尽管在域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中,注册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但移植其注册制制度并不意味着照搬硬抄。本文第四部分对美国和中国香港注册制制度要求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于本文第五部分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国情,在借鉴美国和中国香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准确界定科创板定位、设立多层次上市标准、健立科学审核问询、明确中介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本土化建议来完善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为我国更好地在证券市场全面铺开注册制制度提供现实理论与实践基础。
李安兰,陈见丽[7](2020)在《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比较分析——兼论我国注册制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引言股票市场由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构成。股票市场制度包括发行制度(含发行审核制度)、上市制度、退市制度、交易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其中,发行审核制度在整个股票市场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吴林祥,2005),对股票市场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包括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类型。纵观全球股票市场,每一种类
李垚垚[8](2020)在《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科创板金融市场的设立是落实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是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推进打响了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枪,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相较于核准制来说,注册制发行制度更为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对于符合科创板市场条件的创新企业更具包容性和接纳性,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为顺畅的通道,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注册制的实行势必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不稳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央政治局提出“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指导思想。科创板刚刚起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理解都需进一步深化。所以,本人结合目前现有资料,以科创板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为资本市场证券制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两大部分。绪论中,本文逐一介绍了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选题背景与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实证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本文阐述的重点、难点、创新点。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阐释。首先对科创板的概念及市场定位进行了科学界定,其次介绍了注册制下企业的上市条件以及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最后通过对科创板注册制的基础性介绍,结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市场动因理论、成本效益分析,逻辑性推导出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因此对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的认识是全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展开了研究。本部分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入手,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法》,归纳总结了目前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及监管责任分配,最终发现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中介机构职责泛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了域外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特殊制度设计,总结出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如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理念的转变,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责任承担,最终辅之以差异化退市标准、转板机制,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路径,为科创板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蒋晨曦[9](2020)在《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改善我国核准制下的制度困局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实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就是要减少股票发行环节的行政本位色彩,降低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通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机制,将发行股票的价值判断权交给市场和投资者。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到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可以看出对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一命题,我国选择了 一种建立增量市场先行试点注册制的渐进式改革路径,未来我国A股市场将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起点,由点到面分步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为全面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注册制的相关安排已勾勒出制度轮廓。但目前相关规定还较为原则,国务院后续应依据授权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出台行政法规作出细化规定,证监会方面也需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修改配套规章制度。而本文就是在新的制度背景下,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考察重点,对我国本土的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及其全面推行的实施路径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讨论前提,本文研究的注册制指向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对以往研究中关于注册制的几点认识误区予以明晰,提出注册制与核准制两种审核模式并非简单的二元对立,在诸多方面其实存在交集和融合,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发行股票价值的判断主体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出梳理,前半部分分析审批制时期以及核准制时期的基本情况以及制度困局,以期明确改革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性。后半部分,主要阐述新《证券法》的实施为存量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分析。第三部分,通过镜鉴美国与我国香港特区的发审制度,分析各自实施状况与主要特点,发现这两种审核制度都是随其资本市场发展而不断演变,并有与之高度贴合的制度环境提供支撑。第四部分,从试点意义、实施机制入手重点分析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通过剖析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实际运行方式来看我国注册制改革落地的第一步究竟如何实现。第五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我国A股市场将以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起点,由点到面地分步推行注册制。在案例分析的基站上总结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可推行经验以及还需完善的相关制度,对存量市场分步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作出初步设想。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下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股票发行核准制下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论文提纲范文)
一、挑战: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与问题 |
(一) 注册制改革下中介机构的角色转型 |
(二)注册制改革下遗留的相关问题 |
1.注意义务区分标准不明晰 |
2.免责标准缺失 |
二、澄清:勤勉尽责责任体系的具体内涵 |
(一)相关概念词义及范围明晰 |
1.“看门人” |
2. “勤勉尽责”和注意义务 |
3.证券中介机构 |
(二)勤勉尽责责任的具体内涵 |
1.一般性职责要求 |
2.专业性职责要求 |
三、镜鉴:美、日中介机构及香港地区的责任立法规定 |
(一) 美国法:“区分责任”模式 |
(二) 日本法:合理勤勉抗辩和免责事由 |
(三)香港地区法律:“保荐人牵头责任”的引入和优化 |
四、构思: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制路径 |
(一)明确“专家”“勤勉尽责”等术语的具体内涵 |
(二)细化和区分“注意义务”的具体情形 |
(三)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和免责情形 |
(四)通过程序着手认定勤勉尽责义务 |
五、结 语 |
(2)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一、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 |
1.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理念革新 |
2.注册制下招股书作为特殊要约邀请的法律属性 |
3.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经济学基础 |
1.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平衡市场信息不对称 |
2.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影响有效市场的形成 |
3.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
二、注册制下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的制度述评 |
(一)我国规范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述评 |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相关法律 |
2.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3.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自律性规则 |
(二)科创板与“沪深主板”的招股书信息披露规则述评 |
1.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总则”部分规定的异同 |
2.相关《格式与内容准则》“招股说明书部分”规定的异同 |
三、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实践——以科创板为例 |
(一)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评析 |
1.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问询重点 |
2.上交所对科创板招股书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 |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评析 |
1.“简洁性”、“可理解性”与“客观性”分析 |
2.非基本情况或财务的其他“重要信息”披露程度分析 |
3.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分析 |
四、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
(一)完善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内容的行为规则 |
1.细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简明性”的规则 |
2.优化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差异化”的规则 |
3.健全规范招股书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全面性”的规则 |
(二)强化对招股书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追责 |
1.加强对保荐机构撰写招股说明书的内核程序监管 |
2.完善招股书信息披露违法责任追究机制 |
(三)健全保障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的其他配套机制 |
1.探索构建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质量评价机制 |
2.注重完善提高投资者信息分析能力的教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制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的影响 |
一、我国注册制实施的宗旨 |
二、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的新变化 |
(一)证券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 |
(二)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规制 |
第二章 注册制背景下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注册制背景下保荐人的挑战与方案 |
(一)保荐人的“牵头”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香港保荐人制度模式与借鉴 |
(四)明确内部责任认定保障执业独立性 |
二、注册制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健全风险控制体系转变内部管理体制 |
三、注册制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挑战与方案 |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职能 |
(二)注册制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
(三)规范内部制约体制权利义务相一致 |
第三章 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间交叉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
(一)证券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体系 |
(二)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
二、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五洋债”欺诈发行案 |
(二)万福生科案 |
三、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
(一)证券中介机构间注意义务标准不清晰 |
(二)未明确中介机构交叉部分责任承担 |
(三)保荐人在中介机构间承担责任过重 |
(四)中介机构之间对不同注意义务下免责标准缺失 |
四、域外模式经验及借鉴 |
(一)美国区分责任模式及借鉴 |
(二)日本证券协会自律组织模式及借鉴 |
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一)明确区分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 |
(二)赋予保荐人合理信赖免责权 |
(三)明确证券中介机构的免责情形 |
第四章 注册制背景下发行人与中介机构之间法律责任承担现状及分析 |
一、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
(一)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委托法律关系 |
(二)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归责原则分析 |
二、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
(一)未明确区分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责任承担 |
(二)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恶意串通 |
三、域外经验模式及借鉴 |
(一)香港的事前确定保荐费制度模式及借鉴 |
(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模式及借鉴 |
四、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一)重构证券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
(二)完善责任承担方式,严惩虚假陈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背景 |
第二节 我国主要证券中介机构的分类与职责 |
一、证券中介机构分类 |
二、主要中介机构职责 |
第三节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
一、民事法律规定 |
二、刑事法律规定 |
三、行政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从实例出发分析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万福生科案 |
二、欣泰电气案 |
三、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现存问题 |
一、各中介机构责任划分和分担模糊 |
二、重行政处罚,轻民事、刑事责任承担 |
三、中介机构“合理信赖”免责事由未明确 |
四、各中介机构责任承担力度过小 |
五、未建立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区分责任”模式 |
二、“滑动责任标准”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地区的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
一、SFC对中介机构规管概述 |
二、保荐人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我国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各中介机构职责范围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一、坚持“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二、弱化“严格的保荐人牵头责任”模式 |
第三节 坚持连带责任模式,并明确免责事由 |
第四节 构建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法律责任体系 |
一、完善民事法律责任 |
二、明确刑事法律责任 |
三、加大行政法律责任 |
第五节 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 |
一、明确处罚标准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第六节 构建中介机构声誉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历史视角: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发展进程 |
一、核准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问题 |
二、沪深交易所分行业信息披露趋势 |
三、全面深化行业信息披露阶段 |
第二节 市场视角:科创板的市场定位 |
一、科创板的科技驱动与投资风险 |
二、科创板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 |
三、科创板和域外资本市场的竞争 |
第三节 制度视角: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 |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变革 |
二、监管机构职权配置调整 |
三、压实证券服务机构责任 |
四、构建合格投资者机制 |
第二章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 |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兼顾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融资权利 |
三、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 |
第二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具体体现 |
一、基础制度的差异化安排 |
二、优化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有效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 |
一、统一重大性原则标准 |
二、聚焦科创属性评价 |
三、构建“倒逼式”信息审核机制 |
第三章 注册制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问题 |
第一节 科创板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问题 |
一、发行审核问询过于繁冗 |
二、差异化披露标准过于单一 |
三、尚未形成完善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注册制改革问题可能对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影响 |
一、新旧机制缺乏衔接增加科创板重复性信息披露 |
二、科创板合格投资者漏洞侵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投资者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利益捆绑削弱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 |
四、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扩大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
第四章 域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降低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成本的举措 |
一、美国层次化信息披露规则 |
二、欧美简化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报告的趋势 |
三、英国AIM灵活性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
第二节 注册制配套机制建设经验 |
一、我国香港地区“双重存档”信息审核机制 |
二、美国区分合格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 |
三、美国对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
第五章 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 |
一、健全上交所内部分层管理制度 |
二、构建“原则+规则”相结合的差异化标准 |
三、简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报告义务 |
四、完善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机制 |
第二节 深化注册制改革的市场化导向 |
一、提升交易所自律监管水平 |
二、明确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角色与责任 |
三、补充合格投资者穿透监管机制 |
四、构建体系化的信息衔接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科创板的基本定位 |
1.2.2 注册制的研究 |
1.2.3 科创板注册制相关机制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科创板注册制立法的基本内容 |
2.1 科创板定位 |
2.2 科创板市场准入标准 |
2.2.1 包容性上市条件 |
2.2.2 多套上市标准 |
2.3 科创板注册制审核程序 |
2.3.1 上交所审核程序 |
2.3.2 上交所审核问询程序 |
2.3.3 证监会注册程序 |
2.4 科创板注册制中介机构法定职责 |
2.5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
2.6 小结 |
第3章 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科创板注册制实施现状 |
3.2 科创板注册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科创板定位不清 |
3.2.2 上市标准不合理 |
3.2.3 审核问询不科学 |
3.2.4 中介机构职责不明 |
3.2.5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不高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注册制实施经验借鉴 |
4.1 注册制制度 |
4.1.1 美国注册制制度 |
4.1.2 中国香港注册制制度 |
4.2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 |
4.2.1 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 |
4.2.2 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 |
4.3 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欺诈中的责任 |
4.3.1 美国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欺诈中的责任 |
4.3.2 中国香港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欺诈中的责任 |
4.4 注册制监管体系 |
4.4.1 美国注册制监管体系 |
4.4.2 中国香港注册制监管体系 |
4.5 小结 |
第5章 完善科创板注册制实施的建议 |
5.1 准确界定科创板定位 |
5.1.1 审核关注科创板定位 |
5.1.2 确定科创板定位指标 |
5.2 设立多层次上市标准 |
5.2.1 扩充多样性预计市值 |
5.2.2 拓宽其他指标范围 |
5.3 建立科学审核问询 |
5.3.1 提升审核问询内容差异性 |
5.3.2 建立自愿披露制度 |
5.3.3 限制审核问询次数 |
5.4 明确中介机构职责 |
5.4.1 发挥中介机构把关职责 |
5.4.2 合理划分中介机构职责 |
5.4.3 加重中介机构内控职责 |
5.5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
5.5.1 延伸信息披露监管时限 |
5.5.2 加强交易所信息披露自律监管 |
5.5.3 增强信息披露事前监管 |
5.6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7)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比较分析——兼论我国注册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较 |
(一)审批制 |
1. 股票发行实行额度管理或指标管理 |
2. 股票发行采取先推荐后审批模式 |
3. 股票发行标准及发行条件相对简单 |
4. 股票发行监管相对粗放 |
5. 对拟发行企业的要求不高 |
6. 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 |
7. 证券中介机构的“IPO看门人”功能定位未得到有效确立 |
(二)核准制 |
1. 核准制是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的中间形式 |
2. 实质审核是核准制的核心和灵魂 |
3. 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贯穿发行审核始终 |
4. 证券中介机构的IPO把关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
(三)注册制 |
1. 注册制实行形式审核 |
2. 注册制贯彻“以后端促前端”、“以事中事后促事前”的监管执法理念 |
3. 注册制的本质是发行市场化 |
4.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5. 注册制的职责分工明晰 |
6. 注册制须以严刑峻法体系为支撑 |
7. 注册制赋予证券中介机构完全的信息披露把关职责与功能 |
(四)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比 |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制发行制度的建议 |
(一)建立体系健全、惩治标准较高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 |
(二)加强证券中介机构监管 |
(8)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难点 |
1.5.3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创板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基础理论分析 |
2.1 科创板注册制解析 |
2.1.1 科创板概述 |
2.1.2 科创板注册制上市条件 |
2.1.3 注册制对推进科创板发展的价值分析 |
2.2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2.2.1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理 |
2.2.2 信息披露的市场动因理论 |
2.2.3 信息披露成本效益分析 |
2.3 科创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在特殊需求 |
2.3.1 审批方式的改变:核准制转向注册制 |
2.3.2 上市条件的改变:淡化盈利指标 |
2.3.3 股权设置的改变:允许公司特殊股权设计 |
2.3.4 股票定价方式的改变:市场化发行定价 |
2.3.5 股票交易机制的改变:更加贴近国际市场 |
第三章 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梳理 |
3.1.2 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特点 |
3.1.3 科创板对信息披露监管与责任分配 |
3.1.4 科创板信息披露现状的实证研究 |
3.2 当前我国科创板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2.1 当前科创板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不高 |
3.2.2 上海交易所性质定位模糊 |
3.2.3 中介机构责任尚不规范 |
3.2.4 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
第四章 注册制视阈下证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域外启示 |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运行机制 |
4.1.1 美国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2 日本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1.3 我国台湾地区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
4.2 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启示 |
4.2.1 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权力再分配 |
4.2.2 以投资者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 |
4.2.3 强化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科创板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径 |
5.1 科创板注册制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转变 |
5.1.1 以市场主导为中心 |
5.1.2 以风险控制为着力点 |
5.1.3 以满足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5.1.4 以服务科创企业为目标 |
5.2 优化科创板信息披露质量 |
5.2.1 信息披露内容更加有效 |
5.2.2 信息披露言语表达更加清晰简明 |
5.2.3 信息披露风险警示更加突出 |
5.3 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法律责任 |
5.3.1 严格发行人及特定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
5.3.2 明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责任 |
5.3.3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机制 |
5.3.4 构建良好的中介机构声誉体系 |
5.4 加强科创板信息披露配套制度的构建 |
5.4.1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
5.4.2 探索适用转板机制 |
5.4.3 完善投资者保护机构运行机制 |
5.4.4 引入示范诉讼与示范判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1.2 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2 讨论前提: 准确厘定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 |
2.1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 |
2.2 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认识误区辨析 |
2.2.1 注册制并非仅备案、不存在审核 |
2.2.2 注册制并非仅限形式审核 |
2.2.3 注册制下无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并非都可被接纳 |
2.2.4 注册制并非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通用型模式 |
2.2.5 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简单二元对立 |
3 制度转变: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演进历程 |
3.1 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轨 |
3.1.1 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时期的基本情况 |
3.1.2 审批制的施行困局 |
3.1.3 转轨后核准制时期的基本情况 |
3.2 核准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并行过渡 |
3.2.1 核准制的施行困局 |
3.2.2 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的开启 |
3.3 新《证券法》对全面推行注册制的确立 |
3.3.1 四次审议稿中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修改定型 |
3.3.2 新《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规定 |
4 域外镜鉴: 美国注册制与我国香港特区双重存档制 |
4.1 美国的注册制及其特点 |
4.1.1 美国注册制的实施状况 |
4.1.2 美国注册制的立法进程 |
4.1.3 美国注册制的主要特点 |
4.2 我国香港特区的双重存档制及其特点 |
4.2.1 香港双重存档制的实施状况 |
4.2.2 香港双重存档制的主要特点 |
4.3 域外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镜鉴启示 |
5 试行实践: 科创板注册制的试点现状 |
5.1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 |
5.1.1 支持新兴产业,助力资本市场高效服务科创企业 |
5.1.2 实施增量改革,升级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架构 |
5.1.3 注册制试点,为发行上市的监管注入市场化因素 |
5.1.4 开辟制度空间,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
5.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机制 |
5.2.1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设计 |
5.2.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具体内容 |
6 全面推行: 以科创板试点催动存量市场注册制改革 |
6.1 由点到面向存量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的现实机遇 |
6.2 从折戟案例观察科创板注册制的试点经验 |
6.2.1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可复制经验 |
6.2.2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思考 |
6.3 存量市场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分步实施 |
6.3.1 建立稳步推进存量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制度环境 |
6.3.2 创业板先行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初步设想 |
6.3.3 主板(及中小板)后续推行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初步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股票发行核准制下律师的工作职责与法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责任研究——“看门人”理论的中国版本和不足[J]. 沈伟,沈平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2]注册制下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秦浩然.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D]. 任全.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4]我国科创板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研究[D]. 朱雅琼. 山东大学, 2020(02)
- [5]注册制背景下科创板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张来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科创板注册制实施法律问题研究[D]. 田佳鹭.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7]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比较分析——兼论我国注册制的完善[J]. 李安兰,陈见丽.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0(05)
- [8]科创板注册制视阈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 李垚垚. 河北大学, 2020(08)
- [9]我国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研究[D]. 蒋晨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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