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日益剧增的刑事案件成为司法机关不能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形下,以衡平公正与效率为旨归的协商性司法在实践中自发生成。协商性司法从其问世之日便遭到了猛烈的抨击,但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数量却不断攀升。协商性司法一时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和研讨的话题。本文对协商性司法进行肯定性的分析和梳理,目的在于为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第一部分对协商性司法的理论问题作多方位的的剖析,为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作好铺垫。首先,从协商性司法兴起的背景及其定义入手,使得对协商性司法的源流有一个初步认识。其次,将协商性司法置于世界范围内进行考察,以期对协商性司法形成宏观认识。在这个部分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三个角度进行阐述,涉及协商性司法在这些国家的发生发展及适用情况。最后,对协商性司法进行价值分析。协商性司法以契约精神、刑事诉讼谦抑理念、相对合理主义以及经济效益理念为其理念基础,这些理念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性司法的合理性进行了阐释。但同时协商性司法自身又存在着固有缺陷,比如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不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查明以及可能助长司法腐败。但是这些客观存在的缺陷并不能抹杀协商性司法在衡平公正与效率方面的价值,权衡利弊,协商性司法仍能被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所用。第二部分是在前面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讨论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首先,对协商性司法进行定位,协商性司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但只能处于补充地位,而不能取传统刑事诉讼制度而代之。其次,分析协商性司法所面临的内忧外患。协商性司法的固有缺陷成为诸多反对者矛头所指,使其难以得到全面的认同;同时协商性司法的外在生存环境也令人堪忧,在观念、理论和制度上都障碍重重。再次,提出对协商性司法固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将被害人纳入协商性司法中,并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和救济机制,以作到查漏补缺。最后,探求协商性司法在我国发展障碍的克服之策,通过相关观念的变革和制度的完善,为协商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