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法中,重婚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罪,其最高刑期只有两年。然而,正是这个不起眼的小罪,却让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颇费周折:因为对重婚罪之罪与非罪的认定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很难统一。本文非以理论探讨为志趣,无意于探寻重婚罪立法的价值追求,而拟从重婚罪认定过程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些概念出发,对这些概念进行排列组合,归纳成几种理论模式,然后针对这些模式,搜寻一系列相关判例,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试图为今后的司法实务提供些许可以参考的、有价值的借鉴。重婚罪认定过程当中最费周折的是对事实重婚的认定。因此对什么情况下的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认定为事实重婚,而哪些同居行为又不宜认定为事实重婚,即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的探讨和大致确立是本文的新探索。本文分为引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本论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重婚罪的存在现状及其成因分析和目前刑法学界对重婚罪的研究现状;二是对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予以大致界定;三是简单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港、澳、台地区关于重婚罪的立法,同时将我国重婚罪立法与之对照,并简要分析。四是结合判例对几种模式下重婚罪之罪与非罪予以实证分析。具体包括先有登记婚后有登记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先有登记婚后有事实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先有事实婚后有登记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先有事实婚后有事实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先有无效登记婚后有无效登记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先有登记婚后有无效登记婚的相关判例及其罪与非罪的实证分析;在离婚诉讼一审上诉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本文最后对一些与重婚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如通奸,婚外情,“包二奶”,姘居等是否构成重婚予以大致界定,对一些看似是重婚,但司法实务当中却不以重婚罪定罪的行为的出罪理由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对重婚罪目前以自诉为主的立案模式提出了改进建议,即应建立以公诉为主的重婚罪立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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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事实重婚的法律语境探讨——兼议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中的“重婚”[J].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02)
- [2].重婚案件引出的对事实婚姻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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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J].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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