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制度的运行已陷入了困境,其原因多种多样,而其中根本原因在于助学贷款所资助的对象是贫困学生,在目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学费高涨的情况下,学生客观上并不具有偿还能力。助学贷款政策是国家对贫困学生的一种资助政策,其目的在于实现使贫困学生在有偿教育下不因贫困交不起学费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而制度安排却使这一明显带有政策性的贷款成为了商业银行的一项业务,由商业银行这一市场主体来办理,并将其性质明确确定为“商业性贷款”,由此,助学贷款性质错位。考虑到学生客观上捉襟见肘的偿还能力,信贷与生俱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商业银行惜贷,助学贷款无法预期发放,贫困学生仍然不能得到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的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整个制度不能呈良性运行状态。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域外经验上佐证,助学贷款都应当由政府发放,这不仅因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稳定地提供助学贷款的资金,更是因为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不应该将此项政策市场化进而将责任推托给商业银行。明确国家在助学贷款中的责任定位,针对学生客观上还不起贷款的事实,并借鉴外国的助学贷款制度,挖掘我国的本土资源,让政策性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国库支付助学贷款的资金,进而构建国家助学贷款缓还、减免、奖惩制度以切合高校学生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