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市场组织单元,对经济的发展、繁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股东间契约自由的产物,其成立或解散均应当取决于股东间的合意。当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受到侵犯,股东间不能就此被侵犯的权益进行有效救济的时候,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有权通过各种途径来恢复自己的权益,救济自己的权益。司法解散作为一种股东权益救济途径,对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来说,不失为一个有效、彻底的救济方式。这也符合“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理念。我国《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因为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并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股东权利的流失和审判实践的混乱,面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失衡,大股东、控股股东日益普遍的滥权、侵权现象,小股东的维权诉讼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障碍重重。各级法院在审理各类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时,均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起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不予受理,使得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缺乏有效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新公司法已经改变了这样一种情况,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首次明文规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因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无程序法律、法规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所以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有效发挥法律在现实实践中的有效性、权威性,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起步阶段,股东的权益继续遭到损害。同时,由于公司大股东滥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小股东权利维护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现实实践中的迫切要求下,全面构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不仅为中小股东面对不得已、无法控制、无法操纵事由时提供了维权的手段和通道,而且对促进大股东、控股股东履行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有积极意义。同时,该制度在大、小股东为分配是否均衡等事项出现不可调和的纠纷时,也提供了一个彻底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针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导致的弊端进行检讨,从比较法角度为构建这一制度寻求有力的理论基础,阐述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条件,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打破公司僵局,完善我国公司解散制度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