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20世纪的80年代,当全球正在兴起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时,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几乎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然而,伴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崛起和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公司法与金融法不再泾渭分明而是水乳交融,二者之间的融合初露端倪,融合的典型映射就是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交错和互动。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司法与金融法相融合的美好图景,还有愈演愈烈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尤其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作为金融创新产物的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重创了实体经济,增加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于危机的扩散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危机过后,国际资本市场经历了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法制的重大变革,但对于规制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而言仍显制度供给的不足,推动进一步的规制变革势在必行。本文对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交互性置于经济全球化的语境和资本市场的场域下,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存在紧密关联。宏观而言,一方面,金融创新带来的投资者革命、股东积极主义浪潮与公司治理的趋同化变革深深影响了公司法,使得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另一方面,公司治理可以从资本结构、金融契约以及法律金融学等金融法的理论框架中得到圆满解释,公司治理已经成为金融法的核心概念范畴之一。微观而言,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交错点日趋增多,公司治理中渗透着金融创新的因子,金融创新中呈现出公司治理的色调,二者呈现出水乳交融的关系。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交错使得公司法与金融法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公司金融法呼之欲出,为资本市场法制的结构性变革描绘了全新的图景。二、金融创新对公司治理理论的挑战传统公司治理理论是建立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两权分离、股东同质化、责权利的均衡化、投票权与经济利益的对应性等理性基础之上的,但在金融创新冲击下,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从分离走向了融合,股东同质化被股东异质化所替代,实体经济背景下的责权利均衡化走向了虚拟经济背景下的责权利非均衡化,投票权与经济利益从对应关系走向背离关系,这些理性基础的改变导致公司治理理论面临范式危机。与此同时,代理成本理论、信义义务理论等公司法的传统理论在金融创新面前难以自圆其说,股东至上、一股一权等公司法的传统原则在金融创新面前也面临适用困境。这需要对公司治理理论作出调适和变革,包括在认识论上用“投资者至上“取代“股东至上”、用多边主义规制理念取代单边主义规制理念、用资本与劳动相互雇佣的理念取代“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雇佣资本”的理念,在解释论上将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解释为“异质化的投资者”而不是“同质化的投资者”、将信义义务受信人的范围解释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而不局限于公司和股东、将上市公司解释为“缩小了的社会”而不是“扩大了的个人”等。三、金融创新诱致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金融创新诱致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可以类型化为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股权脱钩是指股票的投票权与股票的经济利益之间不再是当然的对应关系,而是出现了普遍性的背离,即股票的收益权能(经济所有权)与投票权能的背离的现象。债权脱钩是指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紧密利益关联被割裂,债权人不再关心公司的生死,甚至希望和放任公司破产的现象,其本质是债权收益与债权风险的分离。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的出现,打破了投票权与经济利益相对应的和谐画面,扭曲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结构,对股东至上、股份平等、一股一权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带来了严重挑战,恶化了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使得公司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利益冲突。四、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的法律规制金融危机过后,公司治理与金融监管法制出现了重大变革,但变革后的资本市场法制对于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的法律规制而言缺乏自足性,表现在未走出纯股权治理模式的制度窠臼、难以规制机构投资者的败德行为、缺乏针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则、忽视公权介入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的法律规制,一方面需要选择正确的规制路径,如合约与公权的合作规制进路以及进化主义的规制进路,防止因路径选择的错误而付出额外的制度成本;另一方面需要设计合理的制度规则,如确立信息披露的“实质主义”规则、限制市场驱动型机构投资者的投票权、剥夺“空心债权人”在公司破产中的不当受益权等,有效遏制机构投资者的败德行为,实现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动,助推公司法与金融法走向融合。股权脱钩与债权脱钩的法律规制还应关注中国在金融创新、公司治理、资本市场方面的本土性问题,设计出有针对性的特异规则,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