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内幕交易行为与证券市场如影随形,甚至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对其持禁止的态度。我国证券市场从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发展起来,相关制度的构建也不健全,我国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加以回避。如果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并加以规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将会严重伤害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试图对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加以讨论,为我国证监会和法院认定内幕交易行为建立一个参考性标准。笔者将通过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即内幕交易概述、内幕人员的认定、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交易的客观表现形式、结语。第一章,对内幕交易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内幕交易的特点及特征进行了分析,与此同时提出了内幕交易的三个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对内幕交易作一个总体的介绍,为后面的论述作理论铺垫。第二、三、四章分别就内幕交易的三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客观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论述。关于内幕人员,笔者通过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内幕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同时也对我国证券法律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关于内幕信息,笔者认为非公开性和重大性是内幕信息的两个关键要素,并对消息是否公开,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进行了探讨;关于行为的表现形式,通过比较其他的立法例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笔者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即拥有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笔者注意到,证券交易中,存在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但又不必将其纳入内幕交易行为加以规制的情形,这就需要建立内幕交易排除制度以更加科学的规范内幕交易行为。最后一部分为结语,通过前文对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以及学者的论述介绍之后,笔者概括了认定内幕交易的标准,并设计了部分法律条款,以期对规范中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起到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