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如何保持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能够从竞争对手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商业秘密无疑是一条保持竞争优势的捷径,而直接从竞争对手中得到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才为己所用就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因此,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猎头”公司以满足此种需求。而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是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保有竞争优势的重要“法宝”,为此,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正是用人单位为预防劳动者泄露其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立的“防火墙”。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在全国性法律中确立了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地位。由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权以及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权,因此,国外立法和判例对该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及法律责任均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本文分别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属性、效力考量因素、合同履行的特定规则以及法律责任四个角度进行阐述,以促进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提高司法实务中的认识。本文共四章,约4万余字。第一章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属性。第一节通过对竞业限制基本内容、历史沿革的初步介绍引申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背景,阐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内涵以及法律特征。第二节通过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概念定位的阐述,以及该协议与保密协议、法定竞业限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以及脱密期制度比较研究进一步说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特点和优点。第三节通过法理学原理分析方式说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法性基础:第一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由权权利冲突时应当采用比例原则规制;第二从劳动法角度分析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实质地位上的不公平,契约自由原则应当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制。第二章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考量因素。第一节从阐述商业秘密内涵以及其与劳动者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区别的角度说明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的状况;通过用人单位与国家特定机构比较研究,排除后者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第二节通过案例实证分析角度对于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应当采取区别的身份识别措施。第三节通过阐述限制竞业的职业范围、竞业限制的地域以及期限的各种学说来论证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第四节分别论述在归责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因素导致劳动关系消灭的情形下,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第五节论述经济补偿金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并提出应当根据劳动者不同的身份情况分别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三章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的特定规则。第一节论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特征包括以诚实信用为履行基本规则,以劳动者不作为义务为表现方式、以劳动者协作履行为实现义务必要手段。第二节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的特殊情况予以分析,包括约定条款不明以及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由于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导致协议应遵循情势变更原则而解除。第三节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先履行抗辩权理论阐述,再结合对上海与深圳两地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地方立法比较研究,从实务角度论述履行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第四章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主要论述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及解除合同,并对各种违约责任的同时适用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形式,认为劳动者违约后原则上不宜适用实际履行的方式;支付违约金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并对各种法律责任同时适用进行探讨。第三节阐述新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各种情况,并通过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及规则阐述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结语。通过对《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相关内容的分析,指出其中的不足指出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上论述紧扣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实务,从学说与判例两方面予以分析,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系统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多种研究方法。相信本文的粗浅研究,可以为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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