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之下的重塑(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徐乾宇[2](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李文卿,郑玲丽[3](2021)在《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安全例外条款解释的不确定性使该条款为WTO成员任意适用提供了可能性。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案中,专家组从管辖权、法律要件及法律解释三方面对安全例外条款做出了正式规制,并以国际公法上的善意原则对WTO各成员的行为进行反面限制。结合TikTok被禁案,笔者在对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出界定后,从言论自由和反对主权扩张两个方面,对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贸易的非正当性和不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为避免国家安全滥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兴起,我国应该遵循国家安全内涵扩大化趋势,明确适用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态度及立场,加大对安全例外条款的研究力度,积极援引安全例外条款审查贸易制裁的正当性,维护我国国际贸易安全。
刘乃郗[4](2020)在《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面临的挑战与前瞻》文中提出国际经贸争端和冲突频发,世界贸易组织改革陷入进退两难之境。从国际经济学经典理论视角并不能完全理解当前国际经济治理的困境,而从全球价值链角度可以发现更清晰的答案。全球价值链深化发展不断重塑全球经贸格局,也同时与旧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产生激烈冲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挑战,即边界上规则争端加剧、规则争端不断从边界上朝着边界内转移、同时涉及边界上和边界内规则的发展中国家待遇改革的争议越来越大,其深层次原因均为旧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不再适应全球价值链时代国际经贸格局的需求。国际经贸规则改革将朝着进一步降低边界上规则门槛,无限期搁置边界内规则,打破发展中国家待遇与发展中国家地位挂钩的现状、从技术层面重塑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体系等方向发展。有鉴于此,中国的选择,一是坚定维护联合国尤其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二是加快推动达成更高质量的区域经贸协议;三是逐渐由单一静态化发展中国家待遇规则下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口头之争,转向差异动态化规则下的价值链型发展中国家待遇争取;四是积极、主动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合作。
梁异凡[5](2020)在《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所约束的主要是贸易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协定或文件涉及到税收问题,但不可否认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补贴类型,税收优惠性补贴包括补贴与税收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直至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首次给出补贴的法律定义,即补贴由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和授予一项利益这三个要素构成,因此判断一项优惠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应考虑其是否满足这三项要素。就税收优惠而言,首先它无疑属于协定所列的财政资助之一。协议中的补贴类型可以分为禁止补贴和可诉补贴。之所以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因为这些措施直接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诉性贴只有当其是具体的并且对成员有负面影响时,才会通过反补贴措施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本身的区别,SCM协定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总体上而言直接税优惠措施更容易构成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WTO贸易摩擦中税收优惠相关的争端也确实占有很大比重。欧共体与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案就是主要针对美国的税收措施,这一案件从GATT打到WTO前后持续了近40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案所作的分析和认定,无论是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措施还是在应对WTO其他成员方所提起的争端,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做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从而发现税收优惠构成何种类型的补贴以及在补贴规则下的利益认定。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补贴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在所有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占了很大一部分,如特定的减税和免税或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优惠。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优惠的概况及其与WTO补贴规则的相容性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试图分析这种矛盾背后的主要原因。本文发现,我国的税收优惠与WTO的补贴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对税收优惠的态度是国家导向、工具主义的,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内部法律控制。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与WTO其他成员方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文从提高在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WTO体系下的合规性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形成更加完备和法治化的税收立法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引入税收优惠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措施制定的事前评估和事后控制;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改进以符合WTO补贴规则的要求、减少被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参与WTO各项谈判,推动补贴规则完善,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孙岳[6](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经济危机后,国有企业再次被重视,用以纠正国内市场失灵,承担项目风险,成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重要,也引起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因此将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引入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不足两方面所导致。其次本文探讨了美欧主导下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细化非商业援助的内容,将商业考虑原则逐渐演进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立义务等方式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在程序规则方面:加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设立证据发现原则将证据提供变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让国企问题可以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实体规则的可执行性,使国企竞争中立规则成为具有“利齿”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风险;第二,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被边缘化。在这钟大环境下势必使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将会是继“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之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积极应对。在国际上,应积极寻求参与谈判的路径,参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维护多边经贸体制,积极地参与和推动WTO改革,并利用WTO多边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企竞争中立条款加以约束;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务实推进国内改革,积极吸收美国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对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汤沐天[7](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美方以韩国籍上诉机构法官张胜和在涉美贸易争端中的有关裁决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为理由,拒绝张胜和连任。自此,美国频频阻挠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的启动,至2019年12月10日,上诉机构因仅剩一名法官而陷入瘫痪。美国持续阻挠提名的行为再次将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带入公众视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固然有其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也存在体制机制问题,已无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经济环境。为了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被边缘化,WTO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同时,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兴国家的经济、贸易实力不断发展壮大,而传统贸易强国的竞争优势则不断下降,新兴国家已不再是贸易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是在制定贸易规则时享有一定话语权的主体,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应当适应当今国际经贸发展的形势,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以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无法运作时的应对策略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丰富WTO理论研究的成果。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概述,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基本概括,介绍它的历史沿革和运作机制,列举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面临的困境。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透明度欠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问题一直广受诟病,遭到了WTO成员对其公正性的质疑;第二,上诉机构法官因美国持续阻挠遴选程序的开展而达不到案件审理的法定最低人数,无法继续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机构实质性“瘫痪”;第三,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权威大打折扣。第二章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困境的成因。透明度欠缺既有DSU中对保密性的规定以及限制公众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参与这一制度上的原因,也有争端当事方拒绝公开的主观因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既包括上诉机构难以严守审限以及上诉机构“司法造法”的客观因素,也包括特朗普政府基于“美国优先”政策蓄意破坏任何不利于美国的贸易秩序的主观因素;执行程序存在弊端的原因包括执行期限冗长而导致权利的救济不及时、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以及后期的执行监督不力。第三章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提出应对策略,提高透明度可通过修改DSU保密性规定以及完善法庭之友制度来实现;解决上诉机构危机可运用“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替代方案,建立诸边、区域贸易协定解决燃眉之急,也可以打破上诉法官遴选僵局使上诉机构存活下来;通过建立“执行评审程序”、加强执行监督的力度来完善执行程序。
赵晓斐[8](2020)在《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世界经济正处在新旧动能的转换期。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数字技术创新不断涌现,数字贸易成为当前经济结构转型的典型特征,同时也是各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新动力。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模持续扩大,但数字贸易规则方面仍存在诸多限制。数字贸易关税壁垒和跨境数据流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存在势必会对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造成冲击。本文研究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如今,数字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是:国家层面,发达国家在数字经济发展方面领跑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发展潜力较大;行业层面,各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行业渗透率分化;企业层面,美国和中国拥有着全球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巨头企业,主导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方向。数字贸易壁垒方面,WTO下的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提案在实践中具有不稳定性;跨境数据流动限制、知识产权侵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非关税壁垒仍然限制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方面,美国和欧盟作为数字贸易的主导者,为维护其在数字贸易市场上的核心利益,已构建了着名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虽然较为缺乏经验,但目前已做出了初步尝试。全球价值链分工方面,全球价值链分工进程放缓,全球生产分工呈现出“多极化”趋势和“区域链”特征。本文以Long等(2004)的研究为基础,构建了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比较分析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封闭经济、商品可自由贸易情形、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情形、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得到了本文的核心命题: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一般大于发达国家;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该行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本文运用最新发布的OECD数据库数字贸易壁垒指标和亚洲开发银行(ADB)2018版投入产出数据构建的全球价值链分工指标,计量分析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数字贸易壁垒阻碍了全球价值链分工。然后分别使用数字贸易壁垒异质性指数、数字贸易壁垒子指标、Wang等(2017b)计算的前向和后向全球价值链参与指标作为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的替代性指标进行了指标度量的稳健性检验;为解决内生性问题使用双边数字贸易壁垒首期、滞后期、本国-伙伴国维度、差分形式、数字贸易壁垒工具变量进行了计量方法的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数字贸易壁垒的系数显着为负,进一步证实了本文估计结果的稳健性。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本文研究了数字贸易壁垒阻碍全球价值链分工的传导机制,发现数字贸易壁垒主要通过减少FDI、降低研发投入和增加贸易成本削弱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然后基于国家异质性、行业异质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对数字贸易壁垒和全球价值链分工进行了拓展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国家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发达国家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数字贸易壁垒对小国间价值链分工的阻碍效应最大,其次是大国对小国、大国间,最后是小国对大国的价值链分工;数字贸易壁垒对制度距离远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更大,对制度距离近的国家间的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较小。行业异质性方面,数字贸易壁垒对服务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大,其次是工业,对农业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最小;制造业投入服务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阻碍作用越大;行业数字化水平越高,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水平的阻碍作用越大。价值链长度和位置方面,数字贸易壁垒缩短了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生产步长和跨境次数,延长了产业间的平均传递步长,提高了全球价值链的位置,提升了行业的上游度,降低了行业的下游度。本文的研究对协同促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与改革,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指导中国各行业、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全球生产分工具有重要的政策意涵:第一,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协调好税收与数字贸易发展的关系;第三,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重视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第四,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提高知识性生产要素投入,促进全球价值链升级;第五,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第六,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第七,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建立平等、友好、高端、包容、普惠的国际数字贸易新规则。
孙凤洋[9](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周玲玲[10](2020)在《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现阶段,中国正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全面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推进中国外贸的高质量发展。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大国与贸易大国,农产品贸易开放程度也在逐步扩张,农业全面开放格局逐步形成。迄今我国已签订17个自由贸易协定,共涉及世界25个国家或地区,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是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自贸协定。其中,农产品贸易一直作为中国和澳大利亚的重要贸易领域,双边自贸协定的签署实施必将对我国农产品部门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中澳FTA建立将引发思考如下问题:首先,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进一步,伴随全球生产分工的日益细化,农业生产链条的延伸将不再桎梏于某个国家或区域内部,那么中澳FTA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增加值又将产生怎样影响呢?更进一步,由于中国不同省份的气候环境、资源禀赋、人口结构等诸多因素差异悬殊,农业生产的区域非均衡性显着,且农业格局呈现高度集中特点。因此,中澳贸易自由化可能不仅对我国国家层面的农业经济产生强烈影响,而且还将影响我国不同区域的农业经济发展,那么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将以中澳贸易自由化为研究对象,试图全面系统地揭示出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效应。鉴于此,本文综合国际经济学中的贸易理论与文献研究并结合中国实际,以中澳FTA为研究对象,分别从国家视角、贸易增加值视角及区域视角探究中澳FTA对我国农业部门的影响效应。与以往大部分文献的不同是,本文不仅采用最新的GTAP 10的数据库与高度细化的中国区域数据库(Sino-TERM Database),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GTAP模型与Koopman等(2014)的链接,以细致分解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影响效应;此外,还构建了GTAP模型与区域CGE模型(Sino-TERM模型)的链接,以进一步探究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的影响。已有文献为本文提供重要的参考借鉴,本文边际贡献则在于以下三大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以往文献主要侧重贸易自由化对生产端的影响研究,而本文重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其一,不仅考察了中澳FTA对农业经济生产端的影响,还进一步从消费端阐述了中澳FTA对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影响;其二,本文还从农产品贸易增加值视角深度挖掘了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分别从国家层面与产业层面阐释中澳贸易自由化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重塑效应。第二,数据方面。为尽最大可能与现实吻合,本文在数据库方面进行了核查与完善。主要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在国家层面。本文采用普渡大学于2019年7月发布的GTAP 10数据库,并运用Walmsley动态递归的方法将该数据库更新到2018年,基于该数据模拟评估了中澳FTA对我国农产品部门的经济效应;其二,在区域层面。本文则运用最新版本的Sino-TERM数据库,并综合现有统计年鉴、海关数据等数据信息,分别从省际生产结构、省际消费结构、进出口贸易结构及省际调入调出结构四大方面对Sino-TERM基准数据库进行了一系列的数据校准完善,以最大可能确保数据库的精准性。第三,模型方面。拓展了中澳FTA分析框架,首先,运用了GTAP模型与Koopman等(2014)的链接模型,探究中澳FTA框架下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分解,拆解了自贸区框架下总贸易的影响效应;其次,构建了标准GTAP模型与Sino-TERM模型的链接,深化了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效应的影响,突破了标准GTAP模型评估国家层面经济效应的制约;最后,在标准Sino-TERM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传统“Fan分解”拓展为“FFZZ分解”,即由传统“Fan分解”的国内市场效应、进口产品的替代效应及出口市场效应三大效应,而无法展示区域间调入调出效应的影响程度。故本文将其拓展为“FFZZ分解”的本地市场份额效应、出口国外市场效应、调出国内其他区域市场效应、进口国外市场效应及调入国内其他区域产品效应五个维度来解构某个区域某种商品产出的变化效应,细化了省际区域间调入调出效应对部门产出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紧紧围绕中澳自贸区对我国农业经济效应展开如下一系列研究:第一,本文采用了世界银行WITS数据库中1992-2018年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并依据Chen(2006)的五大类农产品分类,以细致刻画中澳农产品贸易结构演变。研究发现:首先,分别阐释了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谷物油籽植物油、园艺产品、动物产品、加工农产品及纺织原料农产品五大类农产品贸易结构演变。中澳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深度日趋增强,但我国一直长期逆差地位且贸易逆差状态在逐步扩大。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农产品以加工农产品、园艺产品及动物产品为主;而澳大利亚出口中国的农产品则主要为纺织原料。其次,测算了中澳农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MSR)和显示性比较优势(RCA)评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演变。鉴于中澳两国自然禀赋差异悬殊,中国以加工产品、园艺产品等农产品一直占据相对比较优势,而澳大利亚的纺织农产品则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这与中国-澳大利亚农产品贸易结构保持高度吻合。再次,测度了中澳不同要素禀赋的农产品贸易结构。中国出口澳大利亚农产品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但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占农产品出口总量的份额在逐年递减,表明我国由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的出口格局在逐步向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格局过渡,这可能与我国“人口红利”总量渐趋缩小存在密切关系;而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农产品则主要以土地密集型为主,这主要归因于澳大利亚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国际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中澳不同要素禀赋农产品的结构演变规律,也揭示出伴随着中国农业的日益发展及居民需求的逐步提高,澳大利亚出口中国的农产品结构有所转变。中澳农产品互补性日益凸显,这也将极大推动双边农产品贸易。第二,在中澳农产品贸易统计描述的基础上,本文继续运用了GTAP模型研究中澳FTA对农业经济效应,并重点从贸易结构、生产结构和供需结构考察了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基于GTAP模型模拟结果,本文不仅从生产端分析了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而且还从尝试从消费端出发探究中澳FTA对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影响,拓展了中澳FTA的研究视角。研究发现:总体而言,中澳FTA对我国宏观经济具有正向促进效应,无论是GDP、居民福利及贸易条件均有显着增进。从生产视角来看,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我国部分农业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从消费视角来看,中澳贸易自由化有利于促进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优化改善,主要表现为:中国家庭消费者进口大米、小麦、谷物等低附加值农产品的增幅要低于进口糖类、牛羊肉、猪肉、奶制品、水产品及加工食品等高附加值农产品;此外,中国家庭消费进口的牛羊肉、猪肉、植物油、奶制品及加工食品等产品对福利增长贡献程度要远高于大米、小麦、谷物。因此,中澳FTA不仅对我国促进宏观经济增长,而且还会促进我国居民食物消费结构改善,以满足居民食物消费的多元化需求。第三,为进一步探究中澳FTA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影响,本文还构建了标准GTAP模型与Koopman等(2014)贸易增加值分解模型的有效链接。该链接模型能够综合标准GTAP模型与Koopman等(2014)贸易增加值分解模型的双重优势,进而从贸易增加值层面深度解构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产品不同贸易增加值部分的影响,而非仅局限于整体贸易层面。本文主要从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以下三个层面考察。首先,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国别异质性。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影响具有较强的国别异质性,极大推进中澳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增长,同时对新西兰的优势农业部门造成了正向溢出效应,而其他国家农业部门则会受到负向抑制效应。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中澳农产品贸易关税削减后,直接造成贸易成本迅速下降,引致中国同日韩产生大规模的贸易转移效应,如:中国同东盟的水果蔬菜、其他作物、肉类制品及食物制品的不同贸易增加值部门均显着降低。其次,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总体的增加值分解。这里不区分贸易伙伴,将中国与所有贸易伙伴的农产品贸易作为分析对象。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总体贸易增加值具有显着影响,不同贸易增加值部分的影响存在显着异质性。从中国视角来看,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农产品部门的最终品出口蕴含的增加值部分与中间品出口蕴含的增加值部分影响最为严重,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农产品国内价值链相对较长,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初级加工品为主;贸易自由化对澳大利亚农业部门贸易增加值的正向促进效应要高于中国,主要原因在于澳大利亚出口中国的农产品贸易体量于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农产品贸易体量,中澳农产品贸易一直呈现显着的逆差状态。此外,澳大利亚农业现代化程度较高,农业部门的产业链相对而言更长,国内贸易增加值相对更高。最后,中澳FTA对双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重塑效应。这里区分贸易伙伴,仅指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贸易作为分析对象。中澳FTA对双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存在显着影响。具体地,从中国视角而言,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我国棉花、动物产品、牛羊肉、奶制品和食物制品等部门具有重要影响。从澳大利亚而言,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澳大利亚的谷物、棉花、动物产品及奶制品等农产品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中澳FTA将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增加值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中澳重要的农产品部门。第四,贸易自由化对不同区域的农业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故本文继续探究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的影响。本文不仅修正完善了Sino-TERM数据库,还构建了标准GTAP模型与Sino-TERM模型的链接,并拓展了Sino-TERM模型的分解范式,以期评估中澳FTA对区域层面的农业经济效应,评估了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效应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本文主要基于Sino-TERM的初始数据库进行数据库的完善与修正。主要通过收集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3)》、《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3)》及2012年海关数据库,分别从省际生产结构、省际消费结构、进出口贸易结构和省际调入调出结构四大方面修正完善数据库,以确保数据库尽最大可能接近现实数据,并经过多次RAS调平处理,以确保数据库的平衡。其次,本文借鉴Mark Horridge与Zhai Fan(2006)的方法构建了标准GTAP模型与Sino-TERM的模型链接,以能够反映出政策冲击对我国区域层面农业部门的影响效应。最后,本文还将标准Fan分解进一步拓展为“FFZZ分解”,将传统的国内市场效应、进口产品的替代效应及出口市场效应三大部分,进一步拓展为本地市场需求效应、出口国外市场需求效应、调出其他区域市场效应、进口国外产品效应及调入其他区域产品效应五大部分,进而能够更加详尽分解出省际区域间调入调出对部门产出变化的影响。基于上述GTAP模型与Sino-TERM模型链接模拟中澳贸易自由化对我国区域农业的经济影响,研究发现:就整体层面而言,在短期内中澳FTA对我国不同区域的影响差异性显着,无论从实际GDP变动、实际投资变动、实际消费变动、实际出口、实际进口,均呈现出沿海各个省份受益较大,而内陆地区受益较小,甚至受到负面波及。但从长期而言,我国绝大部分省份均受到正向波及效应,表明中澳贸易自由化在长期将有利于宏观经济发展。此外,从Fan分解视角来看,基于“传统Fan分解”发现,在短期内,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谷物等部门外,其余主要农产品部门的销量有所提升,主要归因于中澳FTA进口效应的影响;在长期内,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部门的销量均有所提升,表明中澳贸易自由化将有利于我国不同区域农产品部门销量的提升。此外,本文在原有Fan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FFZZ分解”,发现中澳贸易自由化对不同省份的不同农业部门的影响截然不同。基于拓展的“FFZZ分解”效应,则表明不同区域不同产品部门的销量变化的分解效应大相径庭。限于篇幅,本文以中澳主要农产品部门奶制品、牛羊肉和食物制品为例。在短期内,奶制品、牛羊肉和食物制品虽然总体受到波及,但有些省份的奶制品产出也显示增长态势;牛羊肉和食物制品亦如此,虽然国家层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波及,但有些省份也受到正向溢出效应。在长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奶制品、牛羊肉和食物制品的销量均呈现正向促进效应,主要归因于长期内生产要素可以实现区域间与部门间的自由流动,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基于拓展的FFZZ分解效应的模拟结果发现省际间调入与省际间调出对农产品部门的销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围绕“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的经济效应”展开一系列研究。首先,本文从国家层面出发刻画了中澳农产品贸易结构并分析了双边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其次,本文借鉴了GTAP模型与Koopman等(2014)贸易增加值分解模型的有效链接,探究中澳FTA对双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影响;再次,为详细刻画中澳FTA对我国区域农业经济效应,进一步对Sino-TERM数据库进行了修正与完善,并构建了Fan分解的拓展应用“FFZZ”分解,能够从本地市场效应、出口国外市场效应、调出其他区域市场效应、进口国外市场效应及调入其他区域产品效应五个维度解构省际区域层面某种商品销量的变化,以期准确评估中澳FTA对我国不同省际区域农业的影响效应;最后,本文还构建了标准GTAP模型与Sino-TERM区域模型的有效衔接,探讨中澳FTA对我国省级区域层面的农产品的影响效应。本文还通过围绕中澳FTA对我国的农业经济影响,分别从国家层面、贸易增加值层面和区域层面三个维度展开一系列的模拟评估,在理论方面,能够为后续学者研究提供崭新视角与研究框架;在实践方面,基于对政策的量化研究为中国国家层面与区域层面农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
二、WTO之下的重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之下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安全例外条款概述 |
(一)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背景 |
(二)安全例外条款的含义及相关规定 |
(三)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典型案例介评 |
二、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案中关于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分析 |
(一)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背景 |
(二)WTO第三方成员的立场观点 |
(三)专家组解释与判定 |
1.安全例外条款管辖权问题剖析 |
2.安全例外条款法律要件及其法律解释 |
(四)卡塔尔诉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措施案 |
三、TikTok被禁视角下的国家安全问题分析 |
(一)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
(二)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国家安全之冲突 |
(三)主权扩张与国际规则的碰撞 |
四、我国合理运用安全例外条款之建言 |
(一)遵循国家安全内涵扩大化趋势 |
(二)明确我国适用安全例外条款的态度及立场 |
(三)加大安全例外条款研究力度 |
五、结语 |
(4)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面临的挑战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挑战一:边界上规则争端加剧 |
(一)中间品贸易比例提高要求经贸边界壁垒进一步削减 |
(二)价值链国际化蕴含着产业转移效应滋生保护主义土壤 |
三、挑战二:规则争端从边界上朝着边界内转移 |
(一)价值链视角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 |
(二)价值链视角下的竞争中立规则 |
1. 澳大利亚模式。 |
2. 欧盟模式。 |
3. 美国模式。 |
(三)价值链视角下的劳工标准一致性要求 |
(四)价值链视角下的环境保护一致性要求 |
(五)价值链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要求 |
四、挑战三: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争议 |
(一)SDT规则的由来与争议 |
(二)价值链视角下的SDT规则争议 |
五、国际经贸规则趋势前瞻 |
六、结论与展望 |
(5)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规制 |
第一节 WTO对税收优惠措施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 |
一、WTO补贴的一般规则 |
二、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界定 |
第二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形式要件——财政资助 |
第一节 财政资助概述 |
第二节 WTO贸易争端中对“本应征收”的认定 |
一、“若非”(but for)测试的应用 |
二、比较(comparability)测试法的应用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结果要件——利益授予 |
第一节 WTO案例对税收优惠中利益的界定 |
一、税收优惠中的利益与财政资助 |
二、税收优惠中利益的接受者 |
第二节 税收优惠中补贴利益的计算 |
一、WTO补贴规则对利益计算的规定 |
二、利益计算中公平交易原则的运用 |
三、税收优惠中的补贴利益传递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分析及建议 |
第一节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
一、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合规性分析 |
二、我国税收优惠所涉补贴争端的分析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下对我国税收优惠的建议 |
一、国内法的完善 |
二、积极推动WTO补贴规则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国企问题的产生 |
一、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竞争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由来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国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
第二节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
一、WTO涵盖协定对国企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
二、国企软法规则欠缺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实体规则 |
一、商业考虑原则 |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 |
三、非商业援助原则 |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的程序规则 |
一、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
二、争端解决条款 |
三、证据发现原则 |
第五节 国企竞争中立义务的例外和豁免 |
第四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及中国应对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 |
一、非歧视待遇义务显着提高 |
二、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趋势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中国应对 |
一、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及困境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依据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机制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困境 |
一、WTO透明度欠缺 |
二、DSB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 |
三、DSB执行程序存在弊端 |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困境成因分析 |
第一节 透明度欠缺的原因 |
一、DSU保密性规定贯穿始终 |
二、争端当事方拒绝公开 |
三、DSB法庭之友制度发展缓慢 |
第二节 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受阻的原因 |
一、上诉机构难以严守审限 |
二、上诉机构的“司法能动主义” |
三、美国的持续阻挠 |
第三节 DSB执行程序存在弊端的原因 |
一、DSB执行效果滞后 |
二、DSB报复机制缺乏公平性 |
三、DSB执行监督不力 |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困境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提高DSB透明度 |
一、修改DSU的保密性条款 |
二、完善DSB“法庭之友”制度 |
第二节 解决上诉机构的瘫痪危机 |
一、运用“仲裁”作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 |
二、建立诸边或区域贸易协定 |
三、打破上诉机构遴选僵局 |
第三节 完善DSB执行程序 |
一、建立“执行评审程序” |
二、完善DSB报复制度 |
三、加强DSB执行监督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数字产品 |
1.2.2 数字贸易 |
1.2.3 数字贸易壁垒 |
1.2.4 全球价值链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数字贸易的相关研究 |
2.1.1 数字贸易的影响效应研究 |
2.1.2 数字贸易壁垒的发展研究 |
2.1.3 数字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
2.1.4 中国参与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 |
2.2 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2.1 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2 全球价值链的核算研究 |
2.3 生产性服务投入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4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的相关研究 |
2.5 对现有研究的总结与评述 |
第3章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和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分析 |
3.1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3.1.1 国家层面 |
3.1.2 行业层面 |
3.1.3 企业层面 |
3.2 数字贸易壁垒发展现状 |
3.2.1 数字贸易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2.2 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的发展现状 |
3.3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现状 |
3.3.1 “美式模板” |
3.3.2 “欧式模板” |
3.3.3 “中式模板” |
3.4 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发展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理论模型 |
4.1 封闭经济体 |
4.2 商品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3 商品和数字服务均可自由贸易的情形 |
4.4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的情形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基准分析.. |
5.1 计量模型 |
5.2 指标度量 |
5.3 内生性问题及处理 |
5.4 数据来源 |
5.5 基准回归结果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影响的机制检验 |
6.1 基于FDI的视角 |
6.2 基于研发投入的视角 |
6.3 基于贸易成本的视角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数字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影响效应:拓展分析.. |
7.1 拓展分析一:基于国家异质性 |
7.1.1 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视角 |
7.1.2 基于大国小国的视角 |
7.1.3 基于制度距离的视角 |
7.2 拓展分析二:基于行业异质性 |
7.2.1 基于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视角 |
7.2.2 基于制造业投入服务化的视角 |
7.2.3 基于行业数字化的视角 |
7.3 拓展分析三:基于价值链长度和位置 |
7.3.1 基于生产步长的视角 |
7.3.2 基于跨境次数的视角 |
7.3.3 基于平均传递步长的视角 |
7.3.4 基于价值链位置的视角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法律法规 |
8.2.2 完善数字贸易关税体系 |
8.2.3 合理规划数字贸易非关税壁垒体系 |
8.2.4 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创新 |
8.2.5 继续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 |
8.2.6 加强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合作 |
8.2.7 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
8.3 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存在数字贸易壁垒情形的相关推导 |
附录B 全球价值链前向分解与后向分解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2.1 文献综述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2.1.5 文献简评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4.1.2 数据说明 |
4.1.3 描述性分析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4.3 稳健性检验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4.5 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5.3 稳健性检验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5.5 结论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6.7 借鉴与启示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中国农产品贸易开放格局 |
1.1.2 中澳自贸区典型特点及重要意义 |
1.1.3 中国农业区域发展非均衡性 |
1.1.4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技术路线 |
1.2.3 研究方法 |
1.2.4 数据资料 |
1.3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3.1 研究创新 |
1.3.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中澳自贸区经济效应评估 |
2.2 贸易自由化与居民食物消费 |
2.3 自贸区框架下贸易增加值分解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中澳农产品贸易结构 |
3.1 中澳农产品贸易结构演变 |
3.2 中澳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演变 |
3.2.1 中澳农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 |
3.2.2 中澳农产品显示性比较优势 |
3.3 中澳不同要素禀赋类型农产品贸易结构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 |
4.1 模型框架与数据处理 |
4.1.1 全球贸易分析模型 |
4.1.2 数据处理、模型校准及情景设定 |
4.2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生产端 |
4.2.1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宏观层面 |
4.2.2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产业层面 |
4.2.3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进出口贸易 |
4.3 中澳FTA对我国整体农业经济的影响——消费端 |
4.3.1 贸易自由化对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影响机制 |
4.3.2 标准GTAP模型家庭消费需求系统 |
4.3.3 中澳FTA对居民食物消费结构的影响效应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影响 |
5.1 世界投入产出模型 |
5.2 贸易增加值分解 |
5.3 链接机制 |
5.4 贸易增加值分解测算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区域CGE数据库完善与分解拓展 |
6.1 Sino-TERM模型框架结构 |
6.2 Sino-TERM数据库构建与修正 |
6.2.1 Sino-TERM数据库构建 |
6.2.2 Sino-TERM数据库修正调整 |
6.3 Sino-TERM模型中传统Fan分解拓展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澳FTA对区域农业经济效应影响 |
7.1 标准GTAP模型与Sino-TERM链接 |
7.2 Sino-TERM模型宏观经济闭合 |
7.3 Sino-TERM模型模拟结果 |
7.3.1 宏观经济变化——BOTE分析 |
7.3.2 宏观经济指标的区域异质性 |
7.3.3 主要农业部门产出波动的区域异质性 |
7.4 Sino-TERM模型Fan分解及拓展 |
7.4.1 Sino-TERM模型中传统Fan分解 |
7.4.2 Sino-TERM模型中Fan分解拓展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2.1 国家层面的政策启示 |
8.2.2 贸易增加值层面的政策启示 |
8.2.3 贸易自由化与居民食物消费的政策启示 |
8.2.4 区域层面的政策启示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农产品部门分类 |
附录 B 标准GTAP模型主要机制 |
附录 C 中澳FTA对农产品贸易增加值的重塑效应 |
附录 D 中澳FTA对主要农产品产出的区域异质性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WTO之下的重塑(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3]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合理适用[J]. 李文卿,郑玲丽.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02)
- [4]全球价值链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面临的挑战与前瞻[J]. 刘乃郗. 中国流通经济, 2020(12)
- [5]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D]. 梁异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D]. 孙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7]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应对[D]. 汤沐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8]数字贸易壁垒与全球价值链分工[D]. 赵晓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9]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D]. 孙凤洋.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10]中澳FTA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研究[D]. 周玲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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