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是一个复合概念,它包括滑稽模仿行为与滑稽模仿作品两部分,前者指一种以模仿和颠覆为复合行为方式的创作行为,后者指通过模仿使用知名作品或其他公共资源的实质性部分所创作的,以颠覆及讽刺所使用内容为目的,并具有高度独创性的新作品。上述模仿使用与颠覆性创作均以讽刺批判所使用内容为限度。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仅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考察滑稽模仿文艺创作,是对此类文艺创作的法律升华。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为具备高度独创性与对原作的批评讽刺性,该要件是确保滑稽模仿作品符合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从而被著作权法允许存在的关键。以法、德、美、英为代表的欧美国家著作权法中关于滑稽模仿的立法设计虽各具特色,但共同点在于均能确保滑稽模仿作品具备基本构成要件,从而符合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我国有必要也有可能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司法经验,以上述原理为指导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滑稽模仿著作权法规制模式,这有助于合理规范目前“恶搞文化”泛滥的社会现象。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不同于无原则的任意恶搞,前者能够体现公正、平衡的著作权法本质目标,而后者有待著作权法及时区分与规制,其中符合滑稽模仿作品基本构成要件者值得保留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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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0.1 问题的提出0.2 国内外研究现状0.3 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章 著作权法中滑稽模仿的界定1.1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分析著作权法中滑稽模仿的研究对象1.2 著作权法中滑稽模仿与滑稽模仿文艺创作之对比1.2.1 两者的差异性1.2.2 两者的关联性1.3 著作权法中滑稽模仿与其他法律视角下滑稽模仿之对比1.3.1 商标法视角下的滑稽模仿1.3.2 人格权法视角下的滑稽模仿第二章 对滑稽模仿行为的考察2.1 滑稽模仿行为的概念2.1.1 复合行为方式2.1.2 独特的创作行为2.2 滑稽模仿行为方式分析2.2.1 滑稽模仿文艺创作的基本特征2.2.2 滑稽模仿文艺创作对滑稽模仿行为方式的影响2.3 滑稽模仿行为的法律性质2.3.1 滑稽模仿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2.3.2 著作权专有领域的滑稽模仿行为属于广义演绎行为2.3.3 著作权公共领域的滑稽模仿行为属于自由演绎行为第三章 对滑稽模仿作品的考察3.1 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3.2 著作权专有领域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2.1 法国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2.2 德国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2.3 美国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3 著作权公共领域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3.1 英国滑稽模仿作品法律要件3.3.2 对上述法律要件的评述3.4 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3.4.1 滑稽模仿作品的形式要件3.4.2 滑稽模仿作品的实质要件3.5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根源3.5.1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简述3.5.2 滑稽模仿作品符合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理第四章 我国规制滑稽模仿的指导思想与制度设计4.1 我国规制滑稽模仿的指导思想4.1.1 以利益平衡原理为指导4.1.2 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4.2 我国规制滑稽模仿的制度设计4.2.1 滑稽模仿之立法设计4.2.2 滑稽模仿之司法考察4.3 滑稽模仿司法考察步骤与标准之例证4.3.1 馒头血案的滑稽模仿视角4.3.2 从“沙家浜”事件看滑稽模仿与恶搞结语5.1 回顾5.2 创新、不足与展望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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