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法是赋予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一部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权力与权利的实施,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独特任务就是将法律义务保持在公民基本权利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而宪政是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是基于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的宪法和宪法理念而形成的政治秩序和形态,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到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要确保宪法真正得到实施以及宪政秩序得以实现,就得有一些不可或缺的条件作保障,其中最重要或最基本的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否则违宪的行为就会导致宪法权威的殆尽,从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这种制度深刻体现出这样的一种精神,即不承认国家中存在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任何权力都必须处于宪法之下。基于上述本质,使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社会的一个稳定装置而存在。国家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政治问题才能通过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地转变为法律问题,从而避免了政治动乱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总之,违宪审查制度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在其产生之后因其深刻体现宪法精神,保障宪法实施,促进社会稳定,使宪法的功能能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结合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对于构建我国违宪审查的模式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论述逻辑是:第一章把违宪审查的涵义放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中来探讨,从分析宪法与宪政的理论入手,强调宪法的法律性,将立法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纳入到宪法的轨道上来,认识到实现宪政是建设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在对与违宪审查相关概念的辨析基础上,从而明确违宪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违宪的涵义、违宪审查的涵义、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违宪审查的对象。第二章着重阐述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并对这几种不同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认识到三种模式的特点和利弊,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第三章论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通过了解我国宪法监督的历史与现状,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第四章论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认识到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在我国现有的政体下设立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并设计了这一专门机关的性质特点、工作职责和运作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