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与改革创新途径分析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与改革创新途径分析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广东东莞523000

摘要:随着监管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处在了转型的关口,建筑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实行与长足发展,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其中也出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监管。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管,优化环境,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及投诉处理体系和招标投标诚信体系以及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普及程度也是未来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加强、改进和创新的新课题。通过对当前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进行相关监管分析,希望可以在各项工作的有效完善中提升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也能为招投标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监管改革

一、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改革发展和途径分析

招标投标工作是目前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热点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取得了改革进展,从无形到有形,从封闭到公开,从不正规,到逐步统一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尤其是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和大部分自筹资金的房地产项目都要面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还改革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途径。譬如,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竞标的情况还比较严重;评标行为不规范,一些专家不能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还不同程度地改革,政出多门、规则不统一等。这些途径的改革,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对此,尽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途径也不断推出了一些管理上的新办法和新措施,由于多种原因,这些途径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

监管管理工作在招标投标各个环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杜绝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必须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健全和完善项目标前、标中、标后管理的各项制度,以有效的措施约束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运行。(一)标前监管主要加强工程报建、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收取、招标文件审核环节的监管。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工程报建,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入招标程序,把好工程招标的入口关。2.公告内容严格按照“范本”格式填写,工程的规模、结构类型、层数等数据要翔实,资质要求、标段划分要合理,不允许招标人随意提高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3.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推行网上报名制度,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报名,不允许招标人设置过高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4.在交易中心设立专门帐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帐户转账缴纳,不收取和退还现金,杜绝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5.招标文件必须经审核备案后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售给投标人。审查招标文件的监督人应素质过硬、专业性强,审核完成后要由另外监督人复查。对于招标文件中改革的途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纠正招标文件中的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

(二)标中监管

主要加强评委抽取、开标程序、评标过程的监管

1.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不断完善评

标专家库的专业配置。建立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制度,评标结束对评委评标行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准入清除的依据。交易中心要提供多重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方式,开标前由招标人自行选择,严格做好名单保密。

2.改革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方式。评委不仅要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还要评审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评委打出极端分数要说明打分理由。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试行取消业主评委的办法,避免招标人代表影响其他评委,操纵评标结果,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评标。

3.制定围标、串标的办法或细则,明确界定招标投标各主体之间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

4.对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不太大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可以试行在资格审查和投标承诺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同时也节约了开标、评标资源与经济成本。

5.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可邀请发改委、监察部等职能部门参与监督,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房建项目(如廉租房、保障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群众代理参与监督,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三)标后监管

主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参建各方标后履约行为的管理,提高各方依法履约的意识,切实落实各方主体的责任。1.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标准合同文本,不得背离中标价及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不得签订“黑白”合同。依法按程序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签证。同时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派驻现场项目部的建造师、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3.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监理单位驻派工程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4.加强招标投标、建管、质量、造价等监管机构的协同配合和联动执法,把中标后合同履约监督渗透到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跟踪检查,畅通投诉渠道,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违规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投标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直至清出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创新源泉

(一)积极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地位与作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是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是国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战略举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和谐发展,各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积极发挥本领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做到“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也十分必须,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途径,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网站,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四、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的未来发展之路

(一)加强监管,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及投诉处理体系监管的乏力的途径,是招标投标领域多年来的顽疾,通过统一法规制度体系、统一监督执法体系和统一投诉处理机制,实现投诉一条道,处理一条龙,真正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1.要建立统一的法规制度体系。涉及招投标领域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尚改革一些漏洞和冲突,还有一个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建立地方性法规和配套制度加以弥补和完善。开展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修订工作。以《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第23号令》(以下简称九部委第23号令)为蓝本,清理、修订各地方性法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修订结果。建立健全包括招投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及履行、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操作性强的规范性配套制度,形成覆盖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建立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建立招投标过程的“阳光操作”制度,遏制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建立严格的竣工结算审查制度,遏制各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低预算中标,高造价结算的违规现象;补充完善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办法,防止借牌串标、虚假招标行为。2.要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体系。建立招标投标专业执法队伍。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力度,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招投标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行业和地方保护行为,加大对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出借资质、超范围经营和违规操纵招标结果行为的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中介机构要清理出招标投标市场;加大违法违规招标投标成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3.要建立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成立省、市、县三级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中心,由各级招投标监察局专员办公室直接管理,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实行的视频监督和电子监察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处理,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举报和投诉并负责仲裁。提高举报和投诉处理效率,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查。实现投诉一条道,处理一条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完毕,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和投诉人。(二)优化环境,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和终极目标的招标投标,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实现手段而彰显其价值的。因此,诚实信用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潜规则”盛行的严酷现实告诉我们,招投标领域以诚信危机为核心的社会环境已经受到极大污染。因此,必须惩防并举,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和管理入手,斩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链条,从而建立起以政府为信用为核心的全社会信用环境。1.惩处为要,惩防并举,加大加强四风建设途径的工作力度,斩断权力与金钱之间的链条。查办招投标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是治理招投标领域突出途径的重要举措。要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并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向全社会表明党和政府对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途径、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同时,充分发挥查案纠风、查案促建的治本功能,让人民群众恢复重建以政府信用核心的社会信用的坚定信心。加大对所查案件的剖析力度,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中改革的缺陷和漏洞,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法规,使招标投标体系建设进入更高的平台。2.建立起以政府为信用为核心的全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方面构成,其中政府信用对整个社会信用起着核心导向的作用。一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搭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网络,实现招投标行为各方的信用信息互通、互用、互认,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网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为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运行机制。二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以省为中心全国联网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以招标投标过程为主线,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将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相关信息及违规违法处罚信息全部整合到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同时,通过建立招标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投标企业基础资料公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从业记录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公开制度,实现省内互通全国互联的招投标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统分结合、规范透明。三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招投标责任主体奖惩制度。一方面,制定政策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大在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级、税收优惠、银行信贷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媒体和法律等途径,采取警告、“不良记录”、降低信用等级、“黑名单”、处罚、依法追究责任等多种手段增加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市场格局,限制失信者的发展空间,在全社会营造讲信用光荣,讲信用受益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投标主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运用电子化手段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活动。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与纸质招标投标相比,具有“高效、低碳、节约、透明”的特点,特别有利于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突破传统招标投标实施和管理封闭分割的缺陷,转变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市有关行政区可依托有形市场,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各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对违法违规现象零容忍,将工作落到实处。所有途径的产生不是一日之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的途径也不是一撮而就的,归根结底是人的途径,希望参与到招标投标领域的各类角色的人员,提高思想觉悟,转变工作作风,摒弃个人私利,依法依规办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严守底线,将“公开、公平、公正”植入心中,把工作中心和任务落到实处。最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招标人以及招标机构的协同推进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下,招标投标的市场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将逐步净化与转变。中国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与改革创新之路的任重而道远。

五、优化与完善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的改革

对于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工作,不仅要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适应市场的新变化与新监管,更应加大力度实施行政监督。一方面,通过各地方民间协会掌握与了解市场参与者的招投标需求,同时还应制定符合当前发展要求的可行性改革,不仅能及时反馈各方意见与建议,更能促进规范化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在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方面,不仅要将分散的监督机构进行全面而统一的有序管理,同时还应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足以,使市场形成开放统一的公平竞争局面,由此也控制与避免了影响监督效率的监管出现。强化招投标的业主负责制由于在招投标法中对于建设方的权力责任没有具有规定,不仅使业主对主管部门产生了过分信赖心理,同时也会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增加矛盾监管的出现。实施业主负责制,不仅可以使监管机构提升监管效率,而且使招标人只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与安排,使招标工作更具体而有效地得到落实。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招标结果垢合理、合法性,也使业主在招标中形成了权责统一的管理局面。

首先,在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能够促进工作流程的优化与改进,同时还能在各项培训制度与激励制度的完善中针对监管工作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次,应着力提升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量,既要在专业素质能力提升方面加强管理,同时也应针对新形势进行多元化的组织结构优化。再次,还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使招投标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最后,应加强依法执政与廉洁自律教育,使招投标监管队伍能够保持廉洁而规范的高效服务素质,而且对于招投标流程中的漏洞风险应进行重点防控。建筑行业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够促进其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还能对信息进行公开透明的互联、互通与共享。为此,一方面应加大力度进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使其无论是在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的构建方面,还是在数据的标准化、统一化管理上,都能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协同管理。另一方面,还应对信用信息进行开放管理,使信息查询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提供服务。此外,还应加大对失信等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取消其评选资格。

结束语

总体来说,在现代建筑工程建设中,招投标仍是被普遍采用的公共资源采购方式,甚至还会得到进一步的普及与推广。为此对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就凸显出尤为重要的作用,在不断提升政府监管能力的同时,应充分调动市场的主体性作用,并注重发挥其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今后,在不断对招投标各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还应针对中介机构管理进行合理规划,由此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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