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剧,人们对矿产资源的索取和依赖越来越大,相应的开发力度和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虽然我国部分地方对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做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政策的易变和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上是“步履维艰”。本文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问题的提出入手,通过对我国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由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不存在真正意义的生态补偿,即便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资源税费也不具有补偿环境生态功能减损的性质,充其量不过是对矿产资源的资源价值的经济补偿而已。因此得出结论:制度的缺失是造成当前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不能充分解决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上述分析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进行了法律界定,同时认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质是在矿业企业、受益地区和受损的矿区环境及矿区居民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之间进行的动态协调,并具有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引导矿业企业把环境损害纳入生产成本、约束矿业企业保护环境减少损害的功能。接下来本文从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入手,认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当前矿产品定价不合理的问题和“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并得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可持续性原则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该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在环境资源法理论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尚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补偿,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却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多是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得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应是以市场补偿为主导、政府补偿为辅助的补偿模式。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对受损环境的生态功能的恢复和矿区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的补偿,其资金来源主要由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来支付。本文还认为生态补偿的标准应适当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生态补偿的约束功能,使得矿业企业尽快转变其原有的粗放经营方式促进环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问题的产生,有力地从源头上实现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实践中长期困扰人们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我国有效解决资源开发引发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在法律层面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