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算修正权,就是指有权机关或组成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本级政府提交的进入审议程序的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根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对已批准的预算进行矫正的权力。它包括预算案修正权、预算调整权、预算编制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在西方国家,预算修正权被称为代议机关控制“政府钱包”的主要手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权,理所当然地包括对政府预算进行修改或矫正的权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与体现。在理论上,权力制约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为人大行使预算修正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在实践中,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议会修改政府预算,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在国内,许多地方人大也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地方法规中作了相应规定,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在未来的预算法修改中,应当对人大预算修正权作出明确规定,以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推进依法理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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