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思想主要体现在《资本论》中,同时他也指明了信用对商品经济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的双重性。信用存在的物质基础即资本本身,这是信用的本质。信用起源于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是弥补在交换中出现不平衡现象的基础。信用是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它不仅是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同样也是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反映出的一种人格主张和公众信仰,这在一定意义上也表现为伦理和道德范畴。民间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民间信用的功能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民间信用的政治功能表现在有利于政治制度的良性运行,保证政治利益的公平和效率,民间信用的经济功能表现在辅助融资,理财和商品催育以及促进效益方面,民间信用的法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促进司法诚信和守法诚信,民间信用的社会功能表现为简化复杂,方便快捷,保证效率。在当代社会中,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交往的基本伦理原则,也是经济交往的必然要求,更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石。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民间信用缺失是长期抑制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人文环境因素。制约信用的发展和运行有许多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因素,法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等。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快速发展,信用在社会中出现了弱化和倒退的现象,信用缺失问题在我国诸多领域严重存在,诸如经济诈骗,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等行为导致了“信用危机”的发生,并且以经济领域为辐射中心向其它领域扩散开来,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民间信用的缺失导致了人与人交往中心理负担的加重,提高了交易成本,扰乱了社会秩序,阻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文章采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方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描述性研究法,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下的民间信用法律规制。重温马克思信用思想这一经典理论,结合当前我国民间信用的现状,用法律手段规制政府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和司法行为,以健全民间信用保障机制,重建民间信用。对民间信用进行法律规制,就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指导思想,完善信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立健全民间信用的赏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