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行为是一种类型特殊的侵权行为,这种特殊侵权形式在我国出现已久,但国内司法界始终没能形成统一的审判标准,导致各地判决结果差异极大。直到2010年7月1日,我国新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八十七条对此类型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尽管如此,在相关学理与案件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未能解决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章节对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探究。第一章回顾了《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有关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责任的司法判例及理论学说的发展过程,清晰勾勒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断寻找并变更请求权基础的历史脉络。第二章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重点对此类特殊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归责原则、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展开探讨并指出此种特殊侵权责任源自于可能侵权人“自证义务”的不履行,而这种“自证义务”来源于立法者对公共安全、平等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平衡。第三章概述了美国法中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的司法案例以及美国侵权法中的集体归责原则,指出了美国侵权法中侵权行为可归责性的标准。第四章围绕中美两国侵权法对此类型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上的异同展开了讨论,并对差异背后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剖析,指出立法不应该肆意扩大可归责性的范围,否则公共安全、平等价值会对个人自由价值形成过度伤害。第五章对我国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责任立法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将建筑物不明抛坠物侵权行为予以区分,再以不同方法予以保护,应当防止公共安全与平等价值对个人自由价值形成过度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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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物不明抛坠物论文; 集体责任论文; 过错推定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