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民公案》成书于明代中晚期公案小说多产时期,目前于学术界尚未得到关注。一方面因其版本问题,古本流于海外,考证困难;此外,作为通俗文学作品,文学水平本身的差距也制约了它在民间的广泛深入传播。但是,据此我们尚不能全盘否定它对于文学史研究的价值,尤其应该看到它作为法律史料的独特功用和意义。首先,“文备众体”的文体特点使它突破了以往法家书对公案小说文体格式的影响和束缚,对传统公案题材的继承、艺术加工以及某些具有独创性的处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案小说在发展过程中的探索和不断成熟。该书基本采用写实主义风格,同时也渗透了深刻的神秘文化因子,带有一定的浪漫主义色彩,突出地折射出中国古代公案文学所蕴含的独特文学文化基因;神秘信仰并多种文学主题的介入,不仅起到支撑小说结构,丰富作品情节的作用,而且也再现了平民社会对司法公正公平的渴望,对法律神权化的民间法律信仰的流露。其次,相对于艺术性的缺憾,该书更为深刻地反映了明代社会的司法状况和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具有“补史”或“辅史”的社会功用,该书在塑造一位全知全能的清官形象的同时,从客观上将一位重严刑、护礼法的酷吏展现在广大读者面前,通过文本阐释了中国古代的礼法文化对平民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官吏的司法实践产生的深刻影响,揭开了中国古代慎刑爱民“民本思想”的温情面纱,诠释了清官司法的深层历史文化内涵。尽管没能够跻身于优秀小说之列,但它在题材及文体风格等方面,对同时期乃至其后的公案小说创作也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作品中再现了如动物鸣冤、动物报恩、鬼灵复仇等具有深刻文化学内涵的文学母题对公案小说创作的影响。本文拟立足于文学与神秘文化学、法学交叉视角,借用“话语分析”与“故事类型”的叙事学与主题学研究理论,对《新民公案》这部艺术上并不出色的小说进行分析,以期考证具有写实主义风格的、标榜“实录”的公案小说与浪漫的神秘文化的契合点,进而对拓展如《新民公案》一类的二三流作品作为“史余”的研究价值,从而使其不再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