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搜查的目的包括维护公共安全、警察自身安全、收集犯罪证据三个方面,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应当保障其能够顺利的实施。同时,刑事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是侦查机关获得证据的重要途径,由于其行使的过程中的强制力,势必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必须用法律和程序来规范刑事搜查权的行使。现代西方法治国家都对刑事搜查进行了限制。在申请程序上,要求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叙明申请的理由;在审批程序方面普遍确立了以中立的法官作为审批主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并要求有合理的根据作为签发搜查证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完善的无证搜查作为例外以满足实践中面对紧急情形时的需要。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从出示搜查证、见证人在场、搜查笔录制作,以及证据的扣押等细致的执行程序。在救济程序中,除了将非法证据排除外,还规定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全方位的救济制度。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立法理念,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刑事搜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和宽泛,在价值定位上对保障人权略显不足。同时由于对无证搜查的规定过于严格,使得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使得实践当中出现了很多变通的做法。现行关于刑事搜查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和程序本身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语境下,改革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关于刑事搜查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照搬国外的制度。我国有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是所有在外国运行良好的制度就一定适合我国的法治环境,因此,对于西方的制度,应当持一种辨证的态度来对待。本文通过比较主要法治国家对搜查措施的规定,分析我国刑事搜查的现状与不足,并希望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搜查程序,以期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均衡。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事搜查的基本理论,介绍了刑事搜查的概念、特征、类型,并讨论了有关侦查权的理论,以及现代刑事搜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比较法分析,考察了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程序,从搜查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归纳,为我国搜查程序的完善提供了参照物,有助于我国吸收其合理成分,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刑事搜查制度。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的搜查制度的基本规定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从问题入手寻求解决的方案。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提出了当前应当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