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编制我国国土主体功能区的区域规划,并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以此加强对我国重点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建立生态补偿政策是平衡区域经济发展,落实国土主体功能区区域规划构想的重要保证。本研究分析了国内外生态补偿政策,探讨生态补偿政策的市场化实现途径,提出构建生态权利交易市场实现生态补偿的构想,包括市场构建的基本原则、总体框架以及交易实现的关键条件,分析了市场均衡的实现状态与这种政策工具的运行效率。本研究取得如下主要结论和认识:(1)生态环境是准公共产品,其特有的双重价值性质使得其真实价值往往被低估。生态补偿政策从本质上是通过对生态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消除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并试图实现生态环境的全部价值和体现生态公平。(2)构建生态权利交易市场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型环境管理方式之一种。在市场模型构建中,需要中央政府造市并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同时由市场供求决定生态义务量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3)生态交易市场的构建步骤主要包括市场交易标的物——生态义务量的确定、市场交易平台的搭建、生态义务量交易价格的确定、核准鉴定体系与市场监管机制的建立。构建中的关键因素主要有生态义务量指标的选择,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分析,征税主体选择,以及政府角色定位等。生态义务量指标选择的核心问题是能够将异质化的生态环境统一为可度量比较的同质化生态产品。生态环境价值的量化分析是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础,分析的关键在于对生态环境总价值中包括的生态价值的合理量化评价。政府在交易市场中应选择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责,但要避免过度干预市场。(4)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没有建立起完善普适性的生态补偿体系。国家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的直接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形式较为单一且与市场价格水平存在一定差距。(5)生态交易市场的构建需依赖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作为基础法律保障。其中产权明晰界定是相关法律应努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交易市场的基本交易前提。应加大政策创新的探索与尝试,寻求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生态补偿体系。此外,通过引入生态因素加快改革官员绩效考核标准,并加大生态补偿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量化评价方法,可以有效促进更有效率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形成。本研究创新之处有:(1)跳出以单一污染物治理为研究对象的传统研究思路,以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稳定作为环境研究目标,探讨实现这一目标的环境经济学方法。(2)具体阐述了生态义务量的概念,提出通过对各地方政府最低生态义务量的规定来有效控制我国生态环境质量的总量水平。并对生态义务量所包含的具体指标进行了探讨。(3)对生态补偿的市场化途径进行探讨,创造性提出生态权利交易市场的构建原则和基本构建步骤。探索建立政府行政命令管制与市场自由交易相结合的新型环境政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