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安听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听证程序,公安信访,行政听证
公安听证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吴瑞,唐文胜[1](2009)在《公安信访听证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新信访条例在办理、复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程序,这为信访人提供了公证、合理的程序保障,同时又增强了行政决策、决定过程的透明度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的社会认同度,在客观上也给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新的信访条例框架下,对听证程序的法律渊源、立法轨迹、功能价值和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结合公安信访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整的公安信访听证程序的制度构建与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本文来源于《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余忠尧[2](2008)在《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听证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和效率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两根红线,贯穿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始末。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可谓是迄今为止比较全面、具体和详细的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立法,并充分展示了程序的工具主义和本位主义,但依然存在若干需要完善之处。为此,应科学界定听证的范围,要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此外,还应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确保听证主持人在薪金、权限、人事方面的相对独立性。(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谢纯[3](2006)在《我国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行政法治的一项核心装置,听证制度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至今,已有十年之久。但是,听证程序并没有像它确立之初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公众会"排着长队等候听证"。相反,在实践中,听证程序一直遭遇着"暗淡境遇",蜕化为一项行政机关自说自话的游戏。同样,基于种种原因,听证程序在公安行政中也出现了"梗阻现象"。如何疏通这一法治长河中的淤泥,为行政法治的推行开辟一条康庄大道,这无疑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所亟待解决的迫切难题。本文以该课题为研究对象,为上述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思路。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安听证程序理论基础的分析,重点剖析了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特点,如听证涉及领域广、种类多、数量大、裁量性大等;以及公安听证程序所具备的重要功能,如合法性证明功能,权益维护功能,纠纷解决功能等。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文章采取"实证分析法",以中国某一中等城市的实例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指出我国公安听证程序在实践中已经陷入了困境。例如,从1996年至2005年十年间,样本市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行政案件总共有53113件,但是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仅仅为2件。我国公安听证程序之所以陷入如此境地,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听证主持人地位的不中立;听证方式的不完善;相关法律的不配套;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听证程序的高成本支出;公众权利意识的淡薄。第叁部分则在上述两个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出完善我国公安听证程序的基本路径。该路径分为叁个部分:一是从完善职能分离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确立回避制度等方面建构有效中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二是从听证公开原则的重新厘清、外部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与经济基础的夯实等方面再构公安听证程序的保障机制;叁是从告知保障制度的确立与立法技术的改进等方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6-10-01)
葛伟民[4](2005)在《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听证程序在公安行政处罚中的效果与人们对它的价值预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其中既有听证适用范围规定不合理,主持人职能分离不彻底,案卷排他效力低,权利设置缺位等规范缺陷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公众对听证程序的不认同,执法者“非专业化的纠纷观”等实践中的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应从适当扩大适用听证处罚的范围,建立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改革听证的方式,增设阅卷权、赋予听证笔录应有的地位,健全期限制度等方面予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王占军,王能武[5](2004)在《完善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然对公安行政听证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存在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没有将行政拘留纳入适用范围、告知程序缺失、主持人的确定不科学等问题,以致于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听证程序仍有被弱化甚至忽略的可能。(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4年05期)
王占军[6](2004)在《公安行政听证程序实践适用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然对公安行政听证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告知程序、主持人的确定等方面仍然存在些许不足,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听证程序仍有被弱化甚至忽略的可能。依法强化公安行政听政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5期)
唐仕福[7](2000)在《公安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公安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0年04期)
余小琴[8](1999)在《浅谈公安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正确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贯彻执行的不尽人意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说明了如何在公安行政处罚中履行听证程序。(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1999年04期)
公安听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正和效率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两根红线,贯穿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始末。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可谓是迄今为止比较全面、具体和详细的行政听证程序方面的立法,并充分展示了程序的工具主义和本位主义,但依然存在若干需要完善之处。为此,应科学界定听证的范围,要确立案卷排他原则,此外,还应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确保听证主持人在薪金、权限、人事方面的相对独立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安听证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吴瑞,唐文胜.公安信访听证程序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
[2].余忠尧.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听证程序[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
[3].谢纯.我国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D].湘潭大学.2006
[4].葛伟民.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反思与重构[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5].王占军,王能武.完善公安行政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
[6].王占军.公安行政听证程序实践适用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
[7].唐仕福.公安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8].余小琴.浅谈公安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正确履行[J].政法学刊.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