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居间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报酬请求权,多人居间,房屋买卖,因果关系
居间人论文文献综述
刘轶卿[1](2019)在《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居间合同是《合同法》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居间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相比,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因委托人的缔约自由而具有外因性和不确定性。《合同法》注重强调居间人的义务以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却忽视了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造成实践中委托人“跳单”现象频发,居间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居间理论研究的匮乏也给此类案件处理带来了困难。论文第一章对居间合同进行概述。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单务、有偿合同。我国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条文过于简单原则、居间人与委托人间权利义务失衡等问题。第二章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制度进行概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期待权,具有外因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第叁至五章构建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取得、行使和消灭的法律框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要满足有居间行为、合同成立、居间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叁个条件。在报酬请求权行使上媒介居间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并不一定会归于消灭。第六章讨论多人居间情形下的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多人居间可以区分为多人报告居间和多人媒介居间,两者在因果关系认定,委托人抗辩权上存在区别。多人居间情形下因果关系认定应视居间类型不同加以区别。委托人面临支付多份报酬的风险时可以请求予以酌减。第七章介绍了最高院关于多人居间的典型情形——委托人“跳单”的指导案例,指出不足之处。对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应视是否构成独家委托加以区别。“跳单行为”的判断首先应当先考察跳单的行为方式,再考察是否存在有效的独家委托,最后考察委托人是否利用居间人的信息和条件。第八章从法律层面、行业层面和居间人自身层面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建议为合理设定委托人的披露义务,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等。(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9-06-01)
郭泽喆[2](2019)在《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兼论民法典编撰中对《合同法》第425条规范漏洞的填补》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比较法视角,在《合同法》分则专门规定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独特创制。由于缺乏可资继受的理论、学说与立法乖离,适用《合同法》第425条认定责任性质、责任来源、责任限度,以及理解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与居间报酬丧失的关系面临障碍。《合同法》第425条呈现法律漏洞特征,司法实践中可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应对,解释应以有效规制不法居间行为、充分救济委托人利益为主要考量。具体而言,应认为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属违约责任性质,居间报酬求偿权丧失解释为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预备,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义务来源解释为广义忠实义务,条文中"如实报告"理解为履行义务的表征,从而确立"居间人具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违反广义忠实义务的行为"为责任要件。居间人损害赔偿范围及于委托人在居间所促成交易中的损失,若损害虽由交易相对人直接造成,但居间人违反义务亦是不可或缺的原因,则居间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建议在当前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中,按照上述对《合同法》第425条的理解与适用思路对居间人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李阳春[3](2019)在《“特殊”商事居间人视角下网络借贷平台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一经面世,数量上就经历了爆发式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法律监管的滞后以及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建立等因素,致使网络借贷行业也累积了较多的行业风险,加之2016年以来,我国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力度大幅度提升,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涉嫌刑事犯罪、提现困难及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这就导致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民事案件层出不穷,因此,缓解网络借贷平台的弊病,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的合理界定,是分析网络借贷民事义务与责任的前提,同时也是公正合理地审理网络借贷纠纷的核心。但现有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不够全面,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采用了“提供媒介服务”一词,并不能够完全阐释网络借贷平台的全部内容,其内涵与外延不清晰,当前的合同法中也并未有对此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仅反映了网络借贷诸多复杂关系的一个方面,无法诠释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整个经营活动中所体现的特征。并且学说理论上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界定也众说纷纷,有信息中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商事居间人、出借人方代理人等各种理论,不能形成统一的结论。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特点可以看出,将其界定为特殊的商事居间人最能符合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一方面,对比民事居间人与商事居间人之间差异,商事居间人更符合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特点。另一方面,从其所具备的金融功能看,其特殊性体现在其具有金融服务机构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件所涉及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义务主要有如实告知义务、资金管理义务、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义务以及网络借贷平担保义务。网络借贷平台如实告知义务内容应当除基本的作为居间人而须向当事人双方告知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做到作为特殊商事居间人而须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慎审核。资金管理义务是指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为已注册借款人或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对资金充值、提现、支付指令传递、查询等提供服务现。根据民法总则以及网络借贷双方的注册时所确认的服务协议,网络借贷平台均应当保护注册会员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当网络借贷平台为平台所发生的债权或者承诺本息保证时,网络借贷平台应当负有担保义务。因为此本息保证可视为保底条款,作为具有金融服务机构特点的商事居间人,在金融领域的此行为,无论是司法还是理论,愈来愈多的人认为应当有效。此外,从合同法与担保法的角度看,担保合同有效且网络借贷平台亦具备担保主体资格。网络借贷平台的变相担保指其与出借人约定,借款人不如约偿还借款时,由网络借贷平台受让债权。此行为亦应当有效。作为一种商事主体,网络借贷平台的此种行为为正常的商业活动,公权力应当明确自己干预的界限,更多的应当交由市场决定。而且从债权转让角度和附条件生效合同角度,此债权的转让都应当是有效的。网络借贷平台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损害时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为无过错原则,而在发生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若借贷双方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时,其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还应当具备过错。网络借贷平台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几种;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借贷双方只需证明网络借贷平台违约及自受到损害事实的初步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若无法证明其具有免责事由则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民商事立法上,一方面,从合同法入手。区分民商事居间,明确权利义务;明确保密义务,保护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等。另一方面,从侵权责任法入手,明确网络借贷平台侵权的内容,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此外,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金融服务机构的特点,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9-05-01)
廖雅[4](2019)在《转型发展下的期货公司居间人分类管理及盈利新模式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全面监管的背景下,期货公司如何在高佣金和低手续费率下生存和发展已成为重大难题,转型发展势在必行。对居间人进行有效的分类管理,探索期货公司新的盈利模式是破局的关键。本文即对此展开探讨,以期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总会计师》期刊2019年01期)
李骏,张逸[5](2018)在《居间人获取报酬的请求如何审查与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应当满足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4年间,上海汇安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汇安事务所)与上海鑫泰(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8-09)
李骏,张逸[6](2018)在《居间人支付报酬请求的审查与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应当满足两个要件:所介绍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案情2012年至2014年间,上海汇安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汇安事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8-02)
李柯[7](2018)在《论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络借贷交易主要涉及叁方主体,分别是借款人、出借人和居间人。P2P网络借贷是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信息。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正是为减少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创设的,为出借人在缔约之前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居间人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创造了条件。但当下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制度中对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披露方式和民事责任的规制上尚且存在缺陷。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所应具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完善实为必要。本文正是从完善立法这一环节入手,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现实状况为基础,参考国外行业发展和制度创设状况,试图探寻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途径。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确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当性。本部分概括了我国P2P网络借贷运营模式,通过对运营模式的分析指出确立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是P2P网络借贷市场良性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有关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制度及其缺陷。本部分对我国现行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制度做出了归纳和总结,指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方向。针对现行制度的缺陷,本文第叁至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性建议。第叁部分针对信息披露范围与内容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通过完善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居间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居间人“不披露即解释”制度,并指出披露指标内涵的界定应以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求在借款人、居间人和出借人利益的博弈中寻求最佳平衡点。第四部分针对信息披露方式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与其他行业相比,P2P网络借贷行业有其自身特征,因此,对一般应披露信息,需强调居间人披露信息方式的有效性;对所涉格式合同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则应构建与个体特殊情况相结合的“理性外行人”说明标准,以求居间人所披露的信息能够切实传达给出借人。第五部分针对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居间人民事责任承担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对P2P网络借贷中居间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归责原则,并构建居间人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以实现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明确居间人对受损出借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并构建受损出借人集团诉讼制度,以切实对违反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作出惩治,从而充分维护出借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芦苗苗,王启扬[8](2018)在《买卖双方向居间人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构成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双方分别向居间人做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意思表示,若意思表示一致,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约定的拘束。【案情】2016年9月2日,黄某、顾某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协议》。约定:朱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04)
金娜[9](2017)在《房产中介变相“吃差价” 诉请中介费被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一房屋中介机构和卖家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22万元,签订合同时将交易价格写作126万元,额外的4万元用于给受让方缴纳税费、代办贷款费及中介费用。事后,卖家得知房屋产权过户时涉及的各项税费仍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与中介机构交涉无果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04)
吴奕桓[10](2017)在《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买卖居间活动是居间合同法律实践中最常出现的一类居间形式。而房屋买卖居间通常又以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为主。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基本内容在于要求经纪机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经纪机构就订约有关事项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义务的主要方式。本文从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中的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及实践问题着手,拟通过分析经纪机构如实告知能力上的特殊性,结合房屋买卖居间涉及的信息类型特征,系统研究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和信息真实性标准。第一部分,通过探究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买卖居间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问题。本文发现,当前法律和相关规定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机如实告知义务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能力特殊性缺乏系统的认识,存在可适用性欠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具体应当告知的信息范围认识不清和对信息真实性的评判存在较大分歧。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房屋买卖居间人在如实告知能力上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基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具体处理房屋买卖居间事务的经纪人员的房屋买卖居间专业人士特性,以及委托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外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行为的高度信赖两个方面的特征,可以从抽象层面得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告知能力应当高于普通的民事居间人。第叁部分,具体研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范围。从明确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抽象信息范围入手,结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房屋买卖行为认识上的专业性,再按照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载条款类型的区别,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告知的信息进行具体的类型化。本文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发现可能对委托人缔约意思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这些信息。第四部分,探究评判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告知信息真实性的标准。从厘清主观如实告知和客观真实告知的理论争议着手,研究经纪机构为保障告知信息真实性的所应当运用的不同专业技能。结合经纪机构专业技能的运用义务,以及根据告知信息在确定性上的不同,系统清晰地构建经纪机构如实告知信息的真实性评价标准。本文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当保证事实信息的客观准确性,并应当合理注意评估信息的真实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1)
居间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比较法视角,在《合同法》分则专门规定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独特创制。由于缺乏可资继受的理论、学说与立法乖离,适用《合同法》第425条认定责任性质、责任来源、责任限度,以及理解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与居间报酬丧失的关系面临障碍。《合同法》第425条呈现法律漏洞特征,司法实践中可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应对,解释应以有效规制不法居间行为、充分救济委托人利益为主要考量。具体而言,应认为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属违约责任性质,居间报酬求偿权丧失解释为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预备,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义务来源解释为广义忠实义务,条文中"如实报告"理解为履行义务的表征,从而确立"居间人具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违反广义忠实义务的行为"为责任要件。居间人损害赔偿范围及于委托人在居间所促成交易中的损失,若损害虽由交易相对人直接造成,但居间人违反义务亦是不可或缺的原因,则居间人按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建议在当前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中,按照上述对《合同法》第425条的理解与适用思路对居间人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改造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居间人论文参考文献
[1].刘轶卿.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9
[2].郭泽喆.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兼论民法典编撰中对《合同法》第425条规范漏洞的填补[J].时代法学.2019
[3].李阳春.“特殊”商事居间人视角下网络借贷平台民事责任研究[D].安徽大学.2019
[4].廖雅.转型发展下的期货公司居间人分类管理及盈利新模式的再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9
[5].李骏,张逸.居间人获取报酬的请求如何审查与判定[N].中国商报.2018
[6].李骏,张逸.居间人支付报酬请求的审查与判定[N].人民法院报.2018
[7].李柯.论P2P网络借贷居间人先合同信息披露义务[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芦苗苗,王启扬.买卖双方向居间人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构成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N].人民法院报.2018
[9].金娜.房产中介变相“吃差价”诉请中介费被驳回[N].人民法院报.2017
[10].吴奕桓.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