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其设立旨在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的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原有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上世纪80年代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普通程序,没有对简易程序给出应有的重视;理论界对简易程序的研究也鲜有涉及,相关的论著更是少之又少。参加过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杨荣新教授回忆当年立法时指出:当时把民事案件作了简单、一般、复杂之分,简单和复杂的案件都是少数,一般的案件是多数,即所谓两头小、中间大,其中只有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按这种立法意图,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小的。而在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诉讼效益的追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有些基层法院占到案件审理总数的90%。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薄弱使简易程序的发展面临困境。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例比较研究,在综观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发展和检讨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给出了笔者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各国立法、理论和我国各种理论学说的分析准确界定本文简易程序的概念,将本文简易程序概念的外延划定在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和社会正义的整体性的角度重新考量简易程序的价值,在原有法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保障、程序选择权、协同型诉讼模式的内容。第二章:各国(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比较研究。通过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考察总结出各国的共同经验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趋势。第三章: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与现状。介绍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沿革,特别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作出评析,深入论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和实务上面临的种种问题。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适当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民事诉讼的立法体系,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在结语中笔者表明了自己对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态度,再次强调了简易程序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