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诉权概念最初产生于古罗马法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受不同时代的政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观点不同的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等诉权理论,每一种学说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这些学说基本上拘囿于民事诉讼法学内部,不可避免地具有其知识和时代的局限性。随着法治和权利观念的发展,诉权已经不仅仅是属于民事诉讼单个部门法的概念,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领域,学者们也开始关注诉讼主体的诉权问题。为了在各个诉讼法之上形成一个统一的诉权概念,理论法学义不容辞地应承担起研究统一的诉权理论的责任,以为各个诉讼法的诉权理论和制度提供基石性理论支撑。法理学范畴内的统一诉权概念的形成是具有其可能性的:首先,各个诉讼法中诉权概念,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即都是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请求司法机关对于纠纷作出最终解决的司法救济权,是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社会主体对于主权国家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其次,各种诉权形式的逻辑起点和相关范畴也是一致的,诉权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对于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逻辑起点是人权,人权才是诉权最初的依凭,是其权利意义的根源。对诉权逻辑起点的探究也只有延伸到人权时,才能发现诉权存在的权源依据。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统一诉权理论具体表现为一种二元程序诉权论,它以人权为诉权的逻辑起点,主体可依靠其享有的诉权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防止国家公权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并有助于促进诉权制度和理论发展符合法治社会价值追求的最终目标。二元程序诉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表现为两个层面的二元: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诉权属于功能性权利的范畴,是诉讼实践中的诉权;宪法层面的抽象诉权属于价值性权利范畴,是具有人权属性的程序基本权。抽象诉权是作为一种衡量标准来批判和完善具体诉权的设置标准和种类。相应地,抽象诉权作为一种抽象的,普遍的权利也离不开具体诉权的制度设置和具体化,否则抽象诉权也只能是一种空洞而没有实质内容和可操作性的权利口号。厘清诉权逻辑起点和脉络层次,诉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价值也就清晰地显现出来:首先是保障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基本价值;其次是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精神的体现;此外还具有制约国家公权力和促进权利法律化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