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物时,这些金钱以及物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对之行使抵押权。这里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物被称为代位物。抵押权的设立是一种债权保障机制,通过在抵押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以债权不获清偿时,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为内容,而实现对债权的保障。其意为权利人风险的化解和权利保障。然而作为风险负担的抵押物,其自身也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风险,包括他人侵权、公共征用等人为风险和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自然灾害风险。倘若将物权随物之灭失而消灭的规则适用于抵押权上,抵押物消灭,抵押权归于消灭,则抵押制度的债权保障功能则十分有限,不符合法的效率价值目标,故抵押制度设立了抵押权损害的内在修复机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制度。然而任何制度构建,最终都要落到实际的运行之中。本文则试图通过对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法理基础、性质作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后,对当今各国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现机制进行比较论证,及对我国现行《物权法》实现方案的分析基础上,对建构一个符合效率和公平两个价值目标的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机制进行探讨。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其内容依次是:导论。该部分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就本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几个方面对本文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体介绍。它首先就目前各国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简述入手,而反观出我国在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机制上的缺失,指明了本选题的研究的方向。第一章为“抵押权物上代位制度概述”。本章分为4个小节,首先对抵押权物上代位的理论基础(物权说、价值说、公平说),法律基础,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重点对物上代位物的内容进行分析,其中,由于各国对补偿金作为代位物基本持肯定态度,所以论述较少。而对保险金、赔偿金、转让价金和租金则论述较为详细。该章重点为下三章的讨论明确范围。第二章为“国外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机制比较研究”。本章的比较研究是全文研究的重点。各国对物上代位的效力构成和实现手段的法理逻辑的探求,有从抵押权的追及性角度思考,也有从物权行为的优先性为基点作思考,与物上代位成立的法理观点相呼应,形成了不同的法理观点和立法模式。本章对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日本,在物上代位实现机制的设计上进行详细论述和比较研究,以求对我国的制度设计上借鉴。通过该部分的比较研究,发现日本在设计中,以直接强制的查封扣押方式实现对担保财产的特定化和担保物权的公示,该方法的缺点是:以司法手段实现查封,使法律环节增加,既增加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成本,也增加了司法成本。而反观德国的设计,其将物上代位的性质定义为法定债权质权,将对代位物的代位提前到了对代位物请求权的代位,此种思路是笔者对物上代位机制构建的研究方向。第三章为“抵押权物上代位实现机制中的几个问题”。本章分为三个小节,提出了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的解决,是设置物上代位实现机制的重要前提。分别是:1.如何实现抵押权物上代位物的价值控制?由于抵押权不是一种脱离了抵押物实体而独立存在的纯价值权,所以,为避免当抵押物转化为代位物的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抵押权(物权)转化为对代位物的请求权(债权),出现该债权因客观上请求返还不能时,抵押权人就无法实现从债权向物权的转化的情形,本小节就如何设置一个对其价值的控制手段进行论述。2.如何实现抵押权物上代位物的特定化?抵押物的变形物多体现为金钱,具有不特定性,即使视变形物为请求权,还是缺乏物化的表现形态,系人为的拟制。与特定的抵押物相比,其不特定性显而易见。因此,对抵押物的代位物的特定化至关重要的,不容忽视。只要抵押物的代位物是特定化的,像抵押物一样,那么对其抛弃、查封或扣押将丝毫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3.如何实现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公示?在原抵押物转变为代位物过程中,抵押人的权利是一个物权——债权——物权的转变过程,而抵押权因标的物的间断,造成了权利客体缺失,使其处于效力失控状态,这一担保物权效力的实际间隙给抵押人提供了处分代位物请求权的机会,因此对第三人的利益则需要以公示的过程来予以保护,本节对物上代位的公示问题进行讨论。第四章为“我国物上代位实现机制的反思与建议”。本章分为两个层次。1.对我国当前抵押权物上代位的立法设置进行反思。《担保法》第五十八条、《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只是指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人的一般债权人就代位物的受偿,而不能理解为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人获得代位物给付义务人的给付,抵押权人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强行阻断保险人向抵押人的保险金给付关系,但是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对代位物的保全,使法律环节增加,既增加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成本,也增加了司法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虽然将原来复杂的保全措施改为了提存,但是仍然不够完美。将原来的“保全”换作“提存”,仍然不够明了,作用也不明显。2.在结合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参考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在各自的专著中对物上代位机制的构建,笔者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对物上代位实现机制的看法,即从法理基础上将物上代位依照法定债权质的法理来进行设计;设定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对抵押权人一定限度的法定给付义务;以保险金与赔偿金区别对待给付义务人的善意和恶意;抵押权人对代位物请求权的具体设置;赋予代位物给付义务人以抗辩权;抵押权物上代位诉讼中的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