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春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唐山063004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摘要:在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面临新的挑战,农村土地的流转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法制的限度内进行流转。本文就流转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法律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从法律层面讲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的需要,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从法律角度的分析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的现状需要我们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第二,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自主权的需要。物权法领域的问题研究不需要受所有制问题的约束,财产所有制中解决的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问题,财产利用解决的是财产利用人的权利问题,两者并不互相冲突,当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利用人利用农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法理上讲,是行的通的。农民如何使用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其自由意愿的体现,赋予承包经营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这样才能减少实践中发包人任意干涉承包经营人的权利,损害承包经营人利益的现象。
(2)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第一,有利于我国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较小土地规模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进程是相当缓慢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纯属空话。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基于村民的成员身份而将集体土地分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将被分散地凝固在一家一户,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
第二,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在农村,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升学招工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人口和劳动力的变化必然引起农业人口内部比例变化。即使不考虑公平的因素,单从“效率”方面看,务农劳动力增加,生产能力提高,农户会产生扩大土地面积的愿望。反之,会产生出让土地的愿望。另外,即使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后,农忙时必要回到农村土地上,这样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仍摆脱不了土地的束缚。因此要实现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就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土地流转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增加土地价值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发展中国家,土地流转还是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人口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经之路。
二、可行性分析
(一)承包经营权流转更有利于实现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
通过对前述必要性的分析,笔者对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农业效益的作用进行的论述,在此,笔者结合学界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引发公平问题,不会使农民失去生活保障。
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允许承包经营权流转,学术界①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丧失基本的生产保障,这不利于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可通过立法限制土地兼并,如限制最高土地拥有量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最低拥有量来防止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兼并现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越来越多样化,不再限于农产品的收入。农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生活保障。中央及地方近年来制定的相关政策如农村合作医疗等这些措施的制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因此,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实现农地规模经济,更大的实现土地效益的前提下,并不会导致农民失去最终的社会保障。
(二)现行立法与实务承认承包经营权有限制的流转
首先,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限制的流转。
全国性的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的相关规定。地方性立法走在全国立法的前面,为全国范围内的立法提供了示范作用,这反映了实践对于土地流转的迫切需要。
其次,实践中有限制的流转现象大量存在并得到了认可。农民之间进行的互相转让、转包,无论是有偿的、无偿的、倒贴的,都在大量发生。很多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场等情况,实际上也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且,这种转让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法规的认可。因此,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虽然农村承包土地要完成它的社会保障的基本职能,但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并在流转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禁止它,而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完善这一现象,使其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使农民得到更大的收益。
在城镇化的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流转才有利于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才更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①孟勤国著:《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载《法学》2004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魏磊.土地使用权流转若干法律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09.10.
作者简介:孙建春(1979-5),女,河北丰南人,硕士,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