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时可以立案,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时也可以立案。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立案上仅局限于以人立案,基本上放弃了以事立案。全国第六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大胆探索以事立案的工作思路。2002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了会议精神,更好的规范了以事立案,为各级检察机关运用以事立案制定了基本的依据,使以事立案具有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本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结合对H省L县自侦案件立案情况的调查分析,对以事立案进行系统研究。全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分成四部分,共1.5万字左右:第一部分,以事立案的概念特征与立法现状。根据最高检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范围,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以事立案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首先是“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第二是侦查关口前移,第三是隐蔽侦查意图,排除办案干扰。最后一部分对以事立案的现状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实证调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通过对H省L县自侦部门的立案数据及以事立案的数据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一以事立案适用比例较低,占全部案件的8.54%;以事立案仅占以人立案的9.34%,即不到十分之一。二以反贪侦办的某村集体上访,告村班子贪污村里的各项下发款案为例,说明以事立案被特殊化,只有当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确定,为及时平息事态,避免社会矛盾升级时适用。三以反渎局侦办的农机监理站违规给外地农用车上牌照及没有按要求让车主提供完税凭证案为例,说明以事立案在适用过程中又转为以人立案;四“不破不立”现象严重,此处的“不立”是指不将已经立案的案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而是等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上报,再重新走立案程序。此种情况的比例高达80%。五立案方式对最终起诉的影响,以事立案的起诉率高达100.00%,以人立案的起诉率只有86.67%。第三部分,原因分析。以事立案在其适用的过程中遇到种种阻力的原因分析:一以某村班子贪污上级下发款案为例,说明职务犯罪的特点方面的原因:权力威吓与人情干扰。二通过对侦查人员的访谈以及对立案数据和以事立案数据的分析,解读侦查人员的办案观念方面的原因,包括.对立案的错误理解和以人立案的观念根深蒂固;三通过对办案干警思想的解读,剖析制度原因,一方面立法不规范,导致办案人员对法律的解读只“为其所用”,监督不到位;一方面考核机制不完善,注重定数量,强调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的考核制度,误导了办案干警的工作方向。四以某村的举报案为例,说明根本的原因,反腐的决心不够大,只做表面文章。第四部分,完善对策。第一要更新办案观念,包括客观认识立案程序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条件,正确认识以事立案,加大反腐决心。第二完善立案制度,首先要完善立法,将“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认为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有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完善自侦案件的监督,在立法上明确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方法。确定明确的监督部门,如由人大在检察院设立一个监督办公室,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除了参与立案材料的审查与讨论外,还可以接收举报人以及涉案当事人的申诉和投诉。其次要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质量先行,数量看齐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