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诱惑侦查,或者称之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作为一种有效的打击、追诉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近年来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如贩毒、行贿、伪造货币、买卖伪币、组织卖淫、网络犯罪、非法武器交易等罪案的侦查工作中,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倍受侦查机关的赏识。但同时,基于诱惑侦查先天的欺骗性、特别是立法上的空白,又使其备受质疑。立法规定的阙如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之间存在的矛盾如何解决,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两大目的在诱惑侦查中存在冲突如何协调,是摆在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不齿浅陋,在此仅陈管见,认为在我国尚未对诱惑侦查作出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被诱惑犯罪是一类受到诱惑侦查影响的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有别于普通犯罪,不能对被诱惑者予以问责定罪。全文共分三章,约27600字。第一章为被诱惑犯罪概述。在这一部分,通过对被诱惑犯罪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对被诱惑犯罪作出界定;然后检视被诱惑犯罪者罪责在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并对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进行辩析,最后对美国、日本等国家关于被诱惑犯罪者罪责立法例进行了分析考察。第二章论述诱惑侦查合法性。首先,本文指出,由于无法解决被诱惑者被诱惑前犯意的有无问题,诱惑侦查无所谓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其次,通过三个层面的分析,认定诱惑侦查应属于非法行为:第一,我国立法上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第二,诱惑侦查的欺骗性不符合法律对侦查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三,诱惑侦查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有犯罪事实后立案侦查的规定。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了被诱惑犯罪不能定罪的理由。首先从刑法原理出发,笔者认为被诱惑犯罪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被诱惑犯罪者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其次,基于被诱惑犯罪受制于诱惑侦查行为,若对被诱惑犯罪定罪量刑,有违共同犯罪理论及罪责相适应原则,由此从实体法角度论述不能对被诱惑犯罪予以定罪。再次,从程序法角度,指出诱惑侦查手段违反刑事正当程序,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以此证明不能对被诱惑犯罪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