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客观现象。它像一把“双刃剑”,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反垄断法中创设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以加强监管,使之扬长避短。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规定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8月3日起实施,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标准。这些都是调整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的反垄断预先防范措施。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拟从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概念和类型、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资料的申报、和违反事先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说明有关问题,从而期望对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的法律研究有所贡献。第一部分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概念和类型。分析论述了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有关的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的制定原因和作用。第二部分从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立法模式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研究。该申报标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销售额、资产额和交易额为申报标准的立法模式,一种是以市场占有率为申报标准的立法模式。通过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并进而对我国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之不足,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资料的申报,该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之一,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方面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资料申报的主体,主要论述了申报主体的几种情形和例外。第二个方面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申报资料,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之不同,对我国的现行法律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三个方面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资料申报时间,通过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在分析阐述了违反事先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之后,分别论述了违反事先申报义务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点分析了违反事先申报义务行政责任的形式和构成,同时也强调了追究违反事先申报义务经营者刑事责任的重要性。通过上述对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的分析、研究及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期望该制度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积极作用,又能克服经营者集中给我国带来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