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在不断地争议中昂首前行,体现了法律从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到救济人们的精神损失的重大进步。尽管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体系和人们生活中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并把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阻力。目前,对侵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无多大争议,但对合同领域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传统理论大都持否定态度。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严重精神损害时,受害方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从目前来看,理论界之肯定观点日趋活跃,特别是各国(包括我国)法院于司法实践中创造性地承认了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为立法上确立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契机。本文列举了外国法及国际统一立法的不同立法保护模式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创造性适法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旨在通过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合理性的研究来透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相应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特点、适用条件、范围几个方面对违约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概述,其次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角度,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立法现状,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论述为之后提出违约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理论铺垫。接着笔者对不同判决结果的同类型案件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违约完全可能产生精神损害,并且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具有可补偿性。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及国际性立法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介绍和深入分析,无论是视法律条文为生命的成文法国家还是以案例为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所突破,国际性立法文件更是在条文的制定上创造性的走在了各国的前面,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给予明确的肯定。从而为我国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从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理论界观点三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立法上的空白及现实生活中维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导致司法实践领域的各行其是,理论界对于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争议不断,笔者对否定观点逐一进行了归纳并进行了相应的评析和驳斥。第四部分对建立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考虑到了制度建构过程中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给予赔偿的合同的类型化问题及必要的法律限制,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的依据及具体的操作方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