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行山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河南洛阳471002)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2
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救援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对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例同时废止了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因此导致目前有关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太明确。本文拟对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一些拙见。
一、有关概念的确定。
1.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的概念。所谓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而言的。依据《救援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了上述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外,还有许许多多铁路交通事故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例如旅客从列车坠落致损,被列车内的设备、物品致损等等。这些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也是旅客人身损害的一种类型,它在法律上应定义为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铁路交通事故以外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
2.铁路旅客运输过程。铁路旅客运输过程是从旅客进站至旅客出站止。铁道部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八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在此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铁路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旅客身份的界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规定,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为铁路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另外持站台票、免票乘车证、优待票等有效证件进入车站或乘车的人员也应视为旅客。
4.对无票人员的身份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无票人员已经乘车的,在铁路企业将其驱离列车之前,应视为铁路运输企业默许其乘车,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其具有旅客身份。无票人员已进站尚未乘车的,其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尚未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不能视为旅客。
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我国法律承认这两种责任的竞合,但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并用,当事人可对竞合责任做出选择。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旅客伤亡,是承运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属违约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时承运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旅客的伤亡,其又侵犯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并非都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是法定的,该项义务是我国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定义务。因此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就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在有些情况下,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就不适用侵权责任定性。例如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旅客伤害的,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旅客起诉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只能因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就不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既然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来进行诉讼,那么其归责原则也分为两种情况。
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对旅客的人身伤亡适用的是严格责任,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此原则下,只要发生旅客损害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企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落到了承运人身上。如果铁路运输企业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承运人依法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条款。铁路运输企业只要能够举证证明果伤亡是由不可抗力和旅客自身健康、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身伤亡的后果,仍然希望和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旅客自杀、自残等。重大过失是相对轻微过失而言的,一般指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自身损害仍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义务的行为,另外,旅客在车站、列车上与他人斗殴造成的伤害也属于旅客的重大过失。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在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应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在铁路客运运输过程中,客运列车虽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但对旅客而言其不具备高度危险,因而在此期间发生的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只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如果尽到了合同义务,其行为没有过错,其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第三人和旅客对造成的人身伤亡均具有过错,适用过错原则,应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赔偿的范围及限额赔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不仅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既得利益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其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对于侵权之诉来说,损害赔偿仅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起诉,针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部分都适用我国法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有伤无残的赔偿费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有伤有残的赔偿费除上述两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法官根据旅客所受伤害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在《救援条例》施行以前,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铁路旅客伤亡均依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规定实行限额赔偿,赔偿责任限额为4万元。而现在《救援条例》废止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只规定铁路事故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而没有对非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规定。这导致非事故原因造成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适用限额赔偿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额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样是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由于导致伤害的原因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不同,赔偿原则不同,最终赔偿数额也大不相同。目前的法律规定会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有违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国务院应尽快出台行政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也适用限额赔偿,赔偿责任限额同样为15万元。无论当事人选择违约之诉起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起诉,均适用限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