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完善

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完善

论文摘要

一般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涉及到自然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理念,不仅关系到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是否完善。在我国,由于法制建设基础薄弱,起步低,发展慢,导致学术界对一般人格权制度不够重视,继而立法界也没有太多关注一般人格权制度。虽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有关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较之以前有了明显进步,但如何使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更加完善,确有研究的必要。本文以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为研究对象,选取一般人格权在民法中的完善问题展开论述,针对我国一般人格权完善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见解,期望能有益于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完善。在具体论述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综合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通过介绍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沿革,以及其他国家比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对一般人格权的研究,并对之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在完善一般人格权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符合本国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有关一般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不足,深入探讨一般人格权的确立条件、主体、内容、客体以及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措施等问题。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及发展沿革。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里,首先介绍了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四种权威学说,并简要分析其优劣。其次,介绍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最后简要介绍一般人格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有关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其次对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目前没有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其他一些单行法里已经涉及到一般人格权,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登上一个新的台阶。但仔细分析,还是有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例如,相关单行法里虽然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但其适用主体毕竟有限;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况且其在规定一般人格权时也有漏洞。因此,笔者以为,我国立法机关非常有必要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到我国一般人格权完善问题。共分为两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即一般人格权在理论上的完善。在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完善问题上,笔者主要探讨了四方面问题,即一般人格权的条件、主体、内容和客体。首先,笔者以为在确立一般人格权时应注意相关条件。第一,一般人格权所涉及的利益应该是法律有必要保护的生活利益。第二,一般人格权所涉及的利益应该是法律有可能保护的生活利益。其次,涉及到一般人格权主体方面,有的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人格权产生的根据及其本身的特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再次,涉及到一般人格权内容方面,笔者赞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般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内容,并且以人格尊严为其核心内容。最后,涉及到一般人格权客体方面,有的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主体具体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无法得到哲学上的合理解释,更无法解释清楚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因此,笔者以为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主体的一般人格利益。第二小部分即一般人格权在立法实践中的完善。在这一方面,笔者主要探讨了三方面的问题,即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措施。首先,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立法模式方面,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模式,有法国模式、瑞士模式和德国模式。然后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在设计一般人格权立法模式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要注意本国国情。我国在安排一般人格权时既不能将其放在民事主体部分,也不能将其放在侵权行为法中,而是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人格权编里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并对其相关方面予以规定。涉及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编撰模式方面,笔者以为应采取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模式。其次,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适用范围问题,笔者以为一般人格权只适用于主体具体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例。然而因为人格利益特别是法律应予以保护的人格利益不好把握,所以在适用一般人格权条款时还应注意其条件,即进行法益衡量和利益衡量、注重道德规范和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社会价值理念。最后,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方面,笔者以为除了设置侵权请求权以外,还应该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即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在保护一般人格权时,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人格权请求权——防患未然;而侵权请求权——亡羊补牢。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完善所产生的意义。一般人格权的完善,不仅使我国人格权体系更加丰富,而且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依据。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及发展沿革
  • (一) 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论
  • 1. 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各种学说
  • 2.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3. 一般人格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二) 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沿革
  • 二、我国针对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 我国针对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 1. 我国《宪法》中的人格权规定
  • 2. 《民法通则》中尚未有一般人格权的专门规定
  • 3. 一些单行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 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相关法律针对一般人格权立法之进步与不足
  • 1. 分析我国《宪法》中的人格权规定
  • 2. 《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原因
  • 3. 对各单行法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分析
  • 4.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一般人格权制度
  • 三、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完善
  • (一) 一般人格权在理论上的完善
  • 1. 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条件
  • 2. 有关一般人格权主体之探讨
  • 3. 有关一般人格权内容的探讨
  • 4. 有关一般人格权客体的探讨
  • (二) 一般人格权在立法实践中的完善
  • 1. 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 2. 关于一般人格权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探讨
  • 3. 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措施的探讨
  • 四、完善我国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意义
  • (一) 一般人格权可以弥补我国现行人格权立法的缺憾,从而使人格权立法体系得以完整的展现
  • (二) 一般人格权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并且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依据
  • (三)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契合民法的权利法性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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