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环境领域中的利益冲突普遍存在,环境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成文法的缺陷,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无法可依的现象,而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这往往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利益衡量原则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论,自被引进我国后,逐渐引起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注意和重视,并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应用。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来处理环境侵权案件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对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不明确,所以我们在认识它的必要性、合理性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它的缺陷与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个案情基本相同而判决结果却不同的案例的分析、思考,来论述利益衡量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应用时所产生的相关问题,借以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形成共识,寻求妥善合理并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的裁判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持法律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推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首先,作者提出两个据以研究的案例,引出了本文的论题。其次,文章阐述了利益衡量原则确立的原因,指出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必要性。同时,还阐述了利益衡量原则运用的前提条件及应当考虑的因素。然后,文章着重分析了环境侵权纠纷中适用利益衡量的原因并列举了具体应考虑的因素,同时也列出了所产生的争议与思考,并对本文所引两个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为防止出现法官的主观臆断及机械裁判,文章提出了限制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