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权制度,通过分析德国退股权制度和美国股份收买制度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我国退股权制度的建议,同时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发我国公司法学界对退股权制度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除第一章导论和最后一章结论外,另外三章为文章的主体部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三段论的逻辑顺序安排篇章结构。论证的重点是退股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建设。第一章导论,主要是关于问题提出和背景介绍,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分析,以及关于退股权制度的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第二章退股权制度概述,概括介绍研究退股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对退股权概念的界定和辨析,厘清退股权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概念,明确退股权作为股东固有权利、形成权的法律属性。退股权的产生不仅源于股东困境问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人合性组织设计逻辑的必然结果。作为保护中小股东的一项重要制度,退股权制度也是打破公司僵局的重要工具,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制度。第三章国外退股权制度经验,从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的退股权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的股份收买制度实践经验出发,研究两国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析救济措施的法律基础和相关程序性问题。德国的退股权制度是法官造法的产物,重大事由是退股权的基础,而退股程序是实现退股的有力保障。美国各州关于股份收买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通过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股份收买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最为司法解散的主要替代性制度。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股东压制理论、信义义务理论和预期利益理论。在股份收买制度中,美国非常重视股份评估机制,特别强调股东获得股份的公平价值。这些对我国退股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章我国退股权制度的建设,在前三章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了我国现有的股东退出机制体系不完善,有必要结合德国退股权制度与美国的股份收买制度特点,设计我国的退股权制度的结论,提出了建设退股权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若干建议。在我国股份转让制度、公司解散制度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都不能替代退股权制度解决股东困境问题。资本三原则的禁锢、理论研究的缺位和司法制度的制约是造成我国退股权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出现了公司法观念上的转变,此时研究退股权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退股权的时机已经成熟。具体的建议方面,主要分析了退股权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建设。最后一章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全面总结,我国有必要引进有限责任公司退股权制度,但是需要在理论研究成熟以及司法实践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待时机成熟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