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两个主要的司法救济渠道: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视角,运用实证论证和法理分析的方法来阐述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运用证据规则经常存在着的不符合“自然公正”的现象,并在对这些现象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剖析了研究对象即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概念,并通过其与证据法和诉讼证据规则的对照来说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特征。再通过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些司法救济措施的论述进一步明确问题领域。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从静态考察的证据形式规则的角度一一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相关的文件的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仲裁庭专家的证据规则以及争议标的物现场勘查的证据规则。逐一地分析了运用这些证据规则的时候经常出现的容易违反自然公正的做法,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法。再次,文章对相关的国际条约、示范法和规则,列国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揭示了有关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运用的监督问题上经常存在着实质正义优先于程序正义的情况。通过对这种情况的前因后果的剖析和利弊权衡,说明重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基于尽可能减少仲裁裁决被有关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出发点,从实质内容与表达形式两个层面上提出了仲裁员在运用证据规则的时候,要恪守基本的自然正义和重视证据规则在仲裁书中的表述;更从完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体系的大视野,提倡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建议法院在对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运用的监督方面,应该动态系统地考虑各种相关的主客观因素,正确地权衡和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最后,把研究是视角转向我国的《仲裁法》,分析我国《仲裁法》中有关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