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2003年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进行规范的立法研究,对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澄清和规范,将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方向是恢复合作制的本来面目,因此本文以合作制为中心,试图将合作制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般理论、发达国家的成熟作法与我国实践相结合,希望对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实践和立法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探讨合作制的一般本质,从合作制在西方实践中发展演变的过程分别考察了合作制的原本含义以及在现代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新发展,认为这种新发展的突出特征是合作社组织营利性和商业化的增强,它同时说明合作制具有适应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较大伸缩性。在此基础上,本部分进一步辨析了合作制与相关概念,以深化对其认识。第二部分探讨了合作制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地区的合作金融组织,它以服务社员的宗旨以及在信息搜集等方面的组织优势,适宜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这种优势的发挥要求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合作制的组织形式来构造,并形成一定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依靠此等信用合作体系,克服信用合作社的规模局限、兼顾其商业化要求,将农户等农村经济组织组织起来参与到城乡统一的金融市场中。这种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构造是合作制在金融领域实践的必然要求,因此本部分详细考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第三部分考察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建国以来的制度变迁与现状,认为无论是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是农村信用合作体系,其发展中出现了官办化、商业化等背离合作制基本原则的问题,普通社员不再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有、农治、农享”的组织,其组织优势荡然无存。这将阻碍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以及其服务“三农”功能的发挥。第四部分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在探讨了合作制和信用合作社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法》的立法建议,并根据合作制的本质规定性对其立法理念、立法体系和主要制度作出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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