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管辖论文-李静雅

提单管辖论文-李静雅

导读:本文包含了提单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准据法

提单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李静雅[1](2019)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运用非常广泛的海运单证,其中的管辖权条款是提单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因提单引起的纠纷诉至法院后,首先要确定的是管辖权的问题,即当事人在提单中是否约定了管辖权条款以及管辖权条款是否有效。如何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问题。由于各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有所区别,导致了国家间的提单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因此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解决提单管辖冲突。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理论和各国的实践出发,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进行探讨,并为协调国家间的提单管辖冲突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论分析。确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具有格式性、独立性和可流转性的特点。同时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否构成协议管辖进行讨论。第二章是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因各国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确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介绍确定准据法相关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提单管辖权条款准据法确定的原则。第叁章是对提单管辖权条款内容本身是否有效进行讨论,主要从叁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管辖权条款的内容是否明示、公平;二是管辖权条款是否具有排他性;叁是争议与被选法院是否存在实际联系。第四章是各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以及提单管辖冲突的协调。由于各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导致了国家间的提单管辖冲突时有发生。故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阐述前述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实践,对协调提单管辖冲突提出意见。(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牛元,林爱民[2](2017)在《提单管辖冲突研究——以一起中英提单管辖冲突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一起中英提单管辖冲突案件为例,分析中英两国法院对同一提单管辖条款效力不同认定的原因及各自取得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它们是形成提单管辖冲突的表面原因并揭示提单管辖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最后指出,提单管辖冲突的协调必须依靠国际和国内两个途径。虽然国际层面的协调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受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限制,各国国内层面管辖冲突协调机制的完善仍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徐明华[3](2015)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国家的法院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的认识,有些国家的法院倾向于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以维护本国的管辖权,保护货方的利益;有些国家则倾向于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以促进本国工商业的发展,维护本国诉讼产业,保护承运人的利益。不仅各个国家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有不同的认识,同一国家的法院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实践也不一致。实践中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的混乱,导致学者们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定论。英美学者侧重于总结以往的判例,其研究的结果往往是揭示本国的实践现状,并对其进行评价。中国学者更侧重于结合法条、参考中外实践,讨论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或无效的理由,提出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标准,但是这些学者提出的标准五花八门,而且可操作性不强,不但没有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更加混乱。学者们和法官们在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时产生分歧,主要是因为他们的价值取向各不相同。提单管辖权条款体现了有很多方面的价值,包括效率、秩序、自由和公平。效率主要包括商业交易的效率和争议解决的效率,秩序主要包括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国家主权和公共秩序,自由主要是指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公平主要是指当事人争议解决权利的平衡。这些价值之间难免会产生冲突,如果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则更够保证商业效率和争议解决效率、保证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却不利于国家公共政策的实现,损害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破坏了当事人争议解决权利的平衡;如果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无效,会损害另一方面的价值。这些价值此消彼长,必须对其进行选择。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些价值的具体体现并不完全相同,因此需要分情况讨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前可以看到承运人的提单样本,如果对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有异议,可以与承运人协商更改或订立独立的管辖协议。虽然托运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注意到提单管辖权条款,也不会就提单管辖权条款进行协商,但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最起码就提单管辖权条款达成了形式上的合意,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在承运人和托运人有效符合形式公平的要求。在承运人和非原始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过任何协议,为了提高商业效率,保证提单的流转,法律规定提单条款对提单受让人有约束力,但是这里的提单条款应该指的是实体性权利义务条款。提单管辖权条款涉及到管辖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和公共秩序,对公平性有更高的要求,若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对提单受让人有约束力,则连最起码的形式公平都不能保证,侵害了提单受让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因此,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对提单受让人无约束力较为合理。至于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一定非要提单管辖权条款来保障,承运人在提单中加入仲裁条款,也能够保障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仲裁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不能为了满足商业效率的需要,就减损诉讼中的公平、公共秩序价值。从价值平衡的角度来看,应该认可提单管辖权条款在运输合同原始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效力。不过,即使大体上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在运输合同原始当事人之间有效,也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提单管辖权条款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均是有效的。在讨论提单管辖权条款在原始当事人之间的效率时我们还要考虑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形式和位置,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否符合法律中对协议管辖的要求等。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对承运人享有诉讼权利,保险人的诉讼权利是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过来的、既定的权利。在诉讼中,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险人原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并不是因为提单管辖权条款构成保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管辖协议,而是因为提单管辖权条款构成了被保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因而对继承了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保险人有约束力。因此,若提单管辖权条款在被保险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那么提单管辖权条款对保险人也有约束力。若被保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提单管辖权条款无效,那么保险人也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垫付货款后从卖方那里获取提单。银行获取提单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是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只有在买方偿还银行垫付的货款后,银行才会将所占有的单据交给买方。银行占有提单,对提单享有质权。银行为了保障其质权的实现,在买方不愿付款赎单的情况下获取货物的控制权,往往需要成为提单下的收货人或者成为空白提单的持有人。因此,银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其实是以提单受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的,提单管辖权条款在银行和承运人之间是无效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邵鹤云[4](2014)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提单管辖权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理由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也会因为侵权诉因、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等原则和有降低承运人责任之嫌为由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条件的限制。本文在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立法和司法承认该条款效力时考量的因素。同时,本文将结合理论依据和实践做法综合分析,旨在探究法院在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应当如何坚持有"限制"的尊重其效力,以及从确保货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排除该条款的效力。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很好地尊重当事人意志,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制度的整体安排。(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7期)

孟淑娴[5](2013)在《浅析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一起在美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并结合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简单介绍和分析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提单背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以及美国法院对管辖权条款措辞的要求,希望能够对船东印制提单管辖权条款或者为船东在美国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参考和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期刊2013年08期)

孙光,刘羿麟[6](2013)在《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审判实务争议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合意性和合法性两方面阐述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分析对等原则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影响情形、适用标准和适用理由,认为互惠原则不应影响该条款的适用,依法推导出提单管辖权条款对包括货物保险人在内的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结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另行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非排他性或者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维护中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3年02期)

徐佳靖[7](2013)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的理论和实务研讨,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做出正确的认识并力图解决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标准,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判断标准体系提供参考。本文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结合涉及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司法实务,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提出提单管辖权争议的核心问题。(2)深入分析提单管辖权条款,包括其订立的目的、形式、内容和实质等,为进一步解决提单管辖权争议问题提供理论基础。(3)总结案例中的争议问题,结合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深入研究,对不同理论中的效力问题做深入探讨。(4)搜集和对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中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规定、做法,吸取教训,借鉴经验,明确发展趋势。(5)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提出立法建议。结论:提单管辖权条款在法理上理论上是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涉外因素强等因素的影响多为无效的。目前在立法上,我国对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还是空白,建议构建一套审查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机制。(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宋陈铃[8](2013)在《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在提单中约定基于本提单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某一个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条款,即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它是一项格式条款,更在于它是一项双方以协议达成、用以约定管辖法院的争议解决条款。本文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基本理论、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管辖权条款效力有影响的因素、国际实践、与仲裁条款的比较共五部分对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内容进行讨论。管辖权条款是一项格式条款,是单方制订而不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产物,故此常因为其合意上的缺陷被否定效力。为了弥补这种合意的瑕疵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使用了多种方式签发提单,例如对管辖权条款做出特别标识以尽提醒的义务、事先签发形式提单等,在这些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格式条款缺乏合意而不成立。再次,管辖权条款作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其效力也受到提单流转的影响,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具有的效力并不能等同于承运人与持有提单的第叁人之间的效力。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内容包括了管辖权条款产生的对人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对法律选择的适用,以及对抗第叁人的效力。对人的拘束效力指条款双方当事人要受到条款拘束只能在条款约定范围内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有应诉的义务。对法院的效力指管辖权条款使约定的法院产生管辖权,同时可能具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辖的效力。对法律选择适用是指在提单中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将适用何种法律来判断管辖权条款是否生效。对抗第叁人的效力则是指在提单流转的情况下,管辖权条款是否能拘束持有提单的第叁人。影响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因素包括了管辖权条款自身的文字、法律公约的规定、法律原则等因素。管辖权条款需要一个明确无误的文字表述来表达它所追求的管辖法院。一些管辖权条款的表述,如主营业地条款等根据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条款常常因为无法明确指向管辖法院而被否定。以《海牙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为承运人设定了一项最低责任标准,根据公约,任何降低该标准的提单条款都将被认为无效。许多国家立法中也体现这一点。除此之外,加重托运人责任的条款也被视为无效。管辖权条款可能导致案件由更低责任标准的国家来受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管辖权条款无效。同时,如果管辖权条款加重了托运人的义务,为原本不存在的诉讼成本买单,导致不公平的情形也会造成管辖权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对等原则和公共政策是一国法院出于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的角度对管辖权条款做出的限制。当前国际上的司法实践是趋向于认同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美国早期认为管辖权条款“剥夺权利”否定其效力,如今认为管辖权条款“一般有效”而“不合理的管辖”才无效。英国一般认为管辖权条款有效,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否定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国际公约现在也引入管辖权效力的规定。仲裁条款与管辖权条款相比,合同性质更强,标准更统一,也不涉及国家司法主权的因素,因此仲裁条款的效力被广泛认可。仲裁条款有明确的排除管辖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惠玮[9](2013)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因此各个法院用不同的认定标准来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地位,也对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定影响,因此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来解决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争议。本文研究了国内外对如何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相关规定,试图寻找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概述,简要介绍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含义、类别、特点和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学者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观点的介绍,并且对叁种观点进行了评价。第叁部分研究的是我国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者列举了一些具代表性的我国法院肯定或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案例并予以评价。第四部分是对外国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立法和相关权威判例以及国际公约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规定情况的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提单管辖权条款法律规定的建议,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的纠纷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最后得出笔者的结论:我国应制定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并承认符合标准的管辖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范围以及如何适用对等原则。(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4-01)

李天生[10](2012)在《论英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的判例一直维护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并以英国法院获得管辖权为核心。美国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判例出现过反复,但总体上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设置了大量限制标准,并且美国最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实际上否认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英美两国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上的司法和理论差异,根源是英国出于航运利益立场,美国则出于贸易利益立场。对照英美两国的做法,中国应站在货主或贸易立场上,在海事立法、司法、仲裁审查等方面严格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和提单外国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10期)

提单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一起中英提单管辖冲突案件为例,分析中英两国法院对同一提单管辖条款效力不同认定的原因及各自取得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它们是形成提单管辖冲突的表面原因并揭示提单管辖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最后指出,提单管辖冲突的协调必须依靠国际和国内两个途径。虽然国际层面的协调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受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限制,各国国内层面管辖冲突协调机制的完善仍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提单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李静雅.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研究[D].广西大学.2019

[2].牛元,林爱民.提单管辖冲突研究——以一起中英提单管辖冲突案件为例[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3].徐明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邵鹤云.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5].孟淑娴.浅析美国法院如何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J].中国远洋航务.2013

[6].孙光,刘羿麟.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审判实务争议问题分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

[7].徐佳靖.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8].宋陈铃.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9].惠玮.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10].李天生.论英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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