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三板市场,是一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它既能为暂时不满足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上市要求的公司提供辅导培育服务,又能为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再流通的场所,因此有着独特的存在价值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三板市场现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于2001年正式开办的。发展至今它逐步具备了三大功能:第一是为原STAO和NET系统的定向募集公司提供股份流通场所;第二是接纳主板退市公司;第三是为中关村园区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提供报价转让服务。与国外成熟的三板市场相比,我国有关三板市场的法律制度至今仍未完全建成、缺憾相对较多,如监管体制的不足阻碍了市场的持续发展,发行制度的缺位制约了市场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交易机制的错位则导致了市场交投局面冷清、股票乏于流动。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明确了三板市场的法理界定和法律范畴,阐述了完善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英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板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及其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总结。再次,通过剖析我国三板市场的历史沿革及现有法律制度,指出当前我国三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主要缺憾,即监管、发行及交易三大制度的不健全。最后,针对前文已明确的三板市场法律缺憾,提出了相关制度的改进构想。实践的发展总是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三板市场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其发展完善必然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因此,笔者通过对三板市场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主要缺憾,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我国三板市场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