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借贷资金是公司进行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借出资金时都希望借助各种担保方式使公司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现今国际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项担保方式便是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浮动抵押于19世纪在英国得以确立,在其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当今很多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融资形式。浮动抵押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不论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方面,还是在交易成本最小化方面,还是在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及使用价值方面,都体现了担保物权的保障债权的功能,也体现了担保物权的融资特性,因此是一种符合经济发展的先进的担保方式。本文选择浮动抵押中的优先权问题研究为题,其实是选择一个切入点来研究浮动抵押制度。因为浮动抵押的设立和实现,本质在于为浮动抵押权人设立了担保权益,而担保权益的核心便是优先权,优先权的设立、运行及实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浮动抵押的设立、运行及实现的过程。因此,对优先权问题的研究,是从一个切入点来研究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及制度功能和价值。浮动抵押的优先权问题分为两个部分,即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的浮动抵押享有的优先等级问题,以及固定化之后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实现问题。本位分为四个部分。最后是简短的结论。第一章为绪论,对浮动抵押制度和浮动抵押的优先权问题进行概述。在这一章中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历史起源、概念及制度特征;随后论述了浮动抵押优先权的概念及研究优先权问题的意义。第二章为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的优先权问题研究。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涉及到浮动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等级问题,及如何运用现存的理论来解决此类优先权的冲突。第三章为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后的优先权实现。这部分论述了管理接管人制度,该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浮动抵押权人优先权的实现。其次论述了英国《2002年企业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改革,行政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对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实现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改革在浮动抵押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2007年《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但《物权法》毕竟是该制度建立的开始,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本人认为在借鉴英国的浮动抵押基础之上,第一,应当缩小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范围为公司法人,以减少浮动抵押设立带来的“骗贷骗保”风险,其次应当扩大浮动抵押物的范围,真正发挥浮动抵押的融资特性;第二,应当引入对浮动抵押的优先权及行政管理人制度的规定,使浮动抵押的“实现”环节有法可依;第三,浮动抵押的运行和实现需要借助《物权法》、《破产法》、《公司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共同协作和配合才能得以运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