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性贿赂入罪之争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尽管性贿赂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理论上的争论仍继续,现行刑事法律对此依然未作规定。主张性贿赂入罪者,从性贿赂严重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贿赂的本质等角度方面展开了颇有说服力的论证,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则从违反刑法谦抑性,现行刑事法律规定,贿赂词源等方面展开针锋相对的论证,细究起来,比较勉强,脱离现实,说服力不强,但针对性贿赂入罪存在的定性难、量刑难、取证难、证明难四大难点向主张性贿赂入罪的学者提出全面而强有力的质疑。遗憾的是,主张性贿赂入罪者对此要么予以回避,要么略加阐述,很少有论文就此展开专门探讨以回应上述质疑。本文在查阅历年有关性贿赂方面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前人有益学术观点,全面论证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并着重探讨性贿赂入罪的难点及可能存在的出路。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散见于各论文,著作中性贿赂概念的考察,在分析其优点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性贿赂的理解,并将之与相关概念作了辨析,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性贿赂归纳为:(1)直接性贿赂与间接性贿赂;(2)可转化为金钱衡量的性贿赂和不可转化为金钱衡量的性贿赂;(3)纯粹的性贿赂与混合型性贿赂,以期深化对性贿赂的认识。第二部分以全方位的视角从犯罪的本质、贿赂的本质、港澳台地区立法、国外立法、国际立法、相关国家性贿赂判例、我国古代立法及我国行贿赂泛滥的严峻现实等方面论证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主要观点一一进行分析与反驳。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就性贿赂入罪定性难、量刑难、取证难、证明难四大难点,结合具体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尝试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借鉴运用国外成熟的特殊侦查,刑事推定理论与制度解决性贿赂取证、证明上的难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与论证,得出初步结论:特殊侦查手段,刑事推定理论与制度在缓解性贿赂取证难、证明难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尽管这种论证是初步的,甚至幼稚的,但毕竟是一次有益的尝试。第四部分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从性贿赂纳定罪量刑和性贿赂取证、证明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初步的立法思考,以期为将性贿赂纳入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和制度起到抛砖引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