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潮流,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使用到处理案件当中,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实行的刑事和解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刑事和解制度功效的发挥,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角色定位进行探研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分析,刑事和解语境下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制定中检察机关角色的比较研究,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角色地位,对我国刑事和解语境下的检察机关的角色重构谈谈我粗浅的设想。遵循以上研究思路,除前沿和结语外,文章主体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刑事和解的概述。该章又分为两小部分:第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对于加害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偿道歉、经济赔偿、劳务补偿等,达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解决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对于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并对刑事和解与“私了”、刑事和解与调解、刑事和解与自诉案件的和解有关概念做了区分;第二,刑事和解的背景,我国刑事和解的产生具有其我国内部因素的影响,也有国外因素的影响。对于刑事和解的背景,笔者主要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展开,对于我国刑事和解产生内部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我国传统文化对刑事和解的影响和传统刑事调解制度历史渊源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思想基础指导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当今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外部影响主要是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在磨合中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最终也获得统治阶级的部分认可,调解被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也在调解的成功经验中,出现了苗头。第二章,比较视野下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的角色。该章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恢复性司法是指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西方恢复性司法存在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司法模式这四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其存在司法官角色、调停者角色、追诉者角色和监督者角色。第二,辩诉交易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存在检察机关绝对的主导地位和检察官相对的辅助地位。第三,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角色存在差异,主要是协商的内容不一样和参与的主体不同。第四,比较视野下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能否为我国所借鉴,笔者认为国际上的恢复性司法潮流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和解在理念上出现了交汇点,都是通过中立、公正的调解解决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纠纷,实现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平等的交流沟通,在相互谅解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弥补和修复,我国刑事和解可以吸收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差别甚大,不宜借鉴,不过对于辩诉交易吸收律师参与其中,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还是可以借鉴其合理的因素。第三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角色的现状。该章分为两部分,该章第一部分主要写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有检调对接模式、湖南省人民监督员介入刑事和解的模式、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和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模式四种模式。该章第二部分写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该部分还分成两小部分:第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存在监督者的角色,主要是对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件的监督、对刑事和解的过程以及所定立刑事和解协议的监督和对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还充当调停者的角色,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模式中,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对进入刑事和解的案件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推动双方协商赔偿、赔礼道歉等事项;追诉者的角色,主要指检察机关根据和解协议情况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轻、减轻的建议。第二,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角色的冲突,主要是检察机关监督者与追诉者角色的冲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从轻处理与监督者角色的冲突。第四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角色的重构。该章第一部分论述了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依据,主要是《刑法》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具体规定依据。第二部分,检察机关参与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加于规定,具体是确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适用刑事和解在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下进行。第二部分,刑事和解语境下检察机关复合型角色的重构。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已经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不能作为一个单一的角色存在。在刑事和解阶段要使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要对和解协议有效性的确认,以及综合案件情况做出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起诉到法院并做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的处理,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作为复合型角色存在。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可以担当以下角色:第一,信息传递者的角色,指一方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一定方式收集到的各方面的信息,对其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有计划、组织和控制,并通过一定的渠道传送(递传)给接收者,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作为信息传递者的角色,主要因为检察机关本身的职能性质所致——检察机关作为追诉者、监督者,使其不宜再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者;加害人的性质所致——对于加害人在刑事和解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可能因为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在刑事和解中如果作为一个调停者会倾斜于加重加害人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传递者角色,在进行和解时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或者个人,并且从法律上对信息传递者角色加于规定。第二,监督者的角色,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其仍应作为一个监督者监督刑事和解,具体表现在监督刑事和解的过程,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的监督环节应作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或者加害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的协议结果进行监督。第三,追诉者的角色,检察机关追诉者的角色主要是指对加害人加害行为情节较重、主观恶性较大,需要提起公诉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第三,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所扮演角色的特别规定——调停者的角色,刑事和解中多数案件检察机关不宜作为调停者,但是对于过失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危害极其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比调解中心或者专门的调解人更适合充当调停者的角色,在某些案件中,加害人行为极其轻微,经检察机关查明没有构成对受害人身体伤害或者伤害极其轻(比如只是一点皮伤),此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让专门的调解中心主持调解,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能更快的解决纠纷,更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第四部分主要是对该章做了小结,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于能够协调处理好各方的利益纠纷,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但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集多角色于一身,职权之大,如果适用不好,刑事和解有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谋求个人权利的借口,所以对于我国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存在的多种角色的冲突,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角色做出重构。本文以新的视角,对于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出现了几个相互冲突的角色,对刑事和解语境下检察机关做了角色定位尝试,但愿这种尝试能够有利于学术研究。然而,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冲突并不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全部问题,也不仅仅包括文章中所指的问题,希望更多的学者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以及和解语境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从而使司法实践中每件刑事和解案件都能成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的案件。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刑事和解的概述
  • 1.1 刑事和解的概念
  • 1.1.1 刑事和解的含义
  • 1.1.2 刑事和解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 1.2 刑事和解的背景
  • 1.2.1 刑事和解产生的内部因素
  • 1.2.2 刑事和解产生的外部因素
  • 1.2.3 小结国内外的因素的影响
  • 2. 比较视野下检察机关在和解程序中的角色
  • 2.1 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
  • 2.1.1 恢复性司法的概述
  • 2.1.2 恢复性司法的历史背景
  • 2.1.3 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 2.1.4 恢复性司法的模式
  • 2.1.5 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
  • 2.2 辩诉交易中检察机关的角色
  • 2.2.1 辩诉交易的概述
  • 2.2.2 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
  • 2.2.3 辩诉交易和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扮演角色存在的差异
  • 2.2.4 小结比较视野下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能否为我国所借鉴
  • 3.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角色的现状
  • 3.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
  • 3.2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
  • 3.2.1 各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角色
  • 3.2.2 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角色的冲突
  • 4.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角色的重构
  • 4.1 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依据
  • 4.1.1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依据
  • 4.1.2 各地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规定依据
  • 4.2 检察机关参与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 4.2.1 对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加于规定
  • 4.2.2 规定刑事和解的期限
  • 4.2.3 适用刑事和解在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下进行
  • 4.3 刑事和解语境下检察机关复合型角色的重构
  • 4.3.1 信息传递者的角色
  • 4.3.2 监督者的角色
  • 4.3.3 追诉者的角色
  • 4.3.4 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所扮演角色的特别规定—调停者的角色
  • 4.4 小结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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