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网络从无到有,是一个各项技术突飞猛进取得历史性成就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给人的行为、思维乃至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网络也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犯罪就是这种负面效应的产物,它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给刑法造成了冲击,其中对刑事管辖权的冲击尤为明显。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给刑事管辖权的确认造成了严重冲击,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已经不能适应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认以及解决冲突问题。同时,各国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又一直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因此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造成了放纵网络犯罪,阻碍了网络健康发展的后果。本文从网络犯罪的概述出发,总结归纳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当前的主要学说理论和相关的立法实践,提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足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无地域性,网络犯罪的犯罪土雠以确定,并且容易导致多个管辖权的冲突。所以仍有必要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做出更为准确的概括与发展。本文约三万字,除引言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涉及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方向。第一部分:网络犯罪概述。首先从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着手,揭示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可以将其定义为,主要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次文章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进行区分,认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接下来文章提出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以及信息及其媒介的无体性。最后,文章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评述和立法实践。首先对传统刑事管辖权进行概述,指出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权造成的冲击;紧接着对当前的主要学说理论进行了提要与评述。包括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网址管辖论、有限扩大的属地管辖理论以及依靠传统管辖理论。文章认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仍可以依靠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去解决。最后介绍了主要国家的立法实践活动。第三部分:影响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因素。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要确立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的认定标准。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需要确定犯罪地。关于犯罪地的学说主要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说主张,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网络犯罪中,由于网络空间的无地域性,对于犯罪地认定相对传统犯罪来说存在困难。折衷主义犯罪地的认定标准有扩大主权与刑罚权倾向,并且容易与其他使用该标准的国家发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文章在介绍了美国与欧洲司法机关的做法后,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即在行为人“有目的、意识”地利用了与该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时,才能认定其为网络犯罪地,可能行使属地管辖权。其次,是对网络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的确定。网络犯罪行为地是研究的重点。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分解成若干个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引起刑事管辖权,否则会引起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严重冲突。文章认为网络犯罪行为地可以分为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传输经过地以及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三个阶段。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是确认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合理依据。但是行为传输经过地即“抽象”过境行为地是否可以成为确认刑事管辖权的依据存在争议。文章认为,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联结点是网络传输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该种损害的程度以及这种损害与该行为的因果关系。但是单纯的传输行为是无法对信息经过地产生实质损害的,所以传输行为地作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联结点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网络行为者实施某一方面网络行为都具有特定行为对象,也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有有目的地浏览并实施具体行为的行为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作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连接点是有意义的。它可以解决“抽象”过境行为的刑事管辖权。对于网络犯罪结果地的界定,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目的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以被害人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地使用的并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并进而确定刑事管辖权是合理的。除了对犯罪地的认定,还有必要对访问行为和网址能否作为刑事管辖权确立的依据进行讨论。文章认为,访问行为作为网络行为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其与单纯的浏览行为是不同的。访问行为分为积极接触行为、消极接触行为以及互动接触行为。文章认为要绝对否定访问行为可以引发刑事管辖权学说。而网址能否成为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文章认为就网址本身而言,要成为新的管辖权根据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实践。第四部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解决途径.文章认为为了有效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一方面要加强国际间立法合作,尽快制定出的惩治危害国际互联网和利用国际互联网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应确定一个清晰的司法优先权标准。文章认为管辖权优先阶梯应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另一方面要加强控制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的司法协助。主要内容包括引渡、调查取证、刑事管辖移转、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四个方面。最后文章认为可以通过有限保护管辖权来协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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