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经济”若干问题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沈娜[1](2021)在《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文中指出自2013年以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基础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贸易与投资合作不断深化,各种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但与“一带一路”倡议取得的整体成就相比,该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并没有实现整体性推进。如何在已有进展的基础上,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开花结果,真正让东北亚区域内的国家实现多方参与、共同受益、战略对接,共同推动东北亚区域形成开放、共赢的合作网络,成为新时代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同时,研究东北亚区域“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问题,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东北融入“一带一路”倡议,这既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又是实现中国东南、中、西、东北均衡发展的战略举措,还是推动中国东北地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格局的国内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出发点,论文基于区域合作的视角,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的认知与参与,东北亚边境区域互联互通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层面的实际进展,以及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所面临的阻碍因素及推进路径。论文旨在解决四个核心问题:第一,揭示“一带一路”倡议对于区域合作的意义和特点;第二,厘清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理定位;第三,分析“一带一路”建设在边境次区域层面和东北亚整体区域层面的推进进程与合作状况;第四,思考“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论文首先从内在动力、实现条件和层次性三个层面,阐述了区域合作的一般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之于区域合作的意义和特点,强调“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它体现了平等性、开放性、创新性、非地缘战略性和目标非一致性等特点,凸显了以发展为主导的区域合作特色。论文重点阐述了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认为它有助于提高区域内的互联互通水平、巩固中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也有助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对外开放和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此为出发点,论文明确了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定位,即东北亚区域是在欧亚大陆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东翼之轴,它并非“一带一路”建设的边缘区,更不应该游离于“一带一路”建设之外。论文分析了东北亚区域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差异,并具体分析了韩国和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过程以及蒙古国和俄罗斯是如何将各自的发展规划渐进地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战略对接的。而针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具体推进问题,论文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实际上重塑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形态,使中国与周边国家呈现出边境地区相互开放、国家之间战略对接、区域层面互利合作的不同层面的关系互动形式,基于此种认识,论文主要阐述了两个层面的区域合作问题:一是分析中国与东北亚国家间在陆上边境层面的互联互通。指出在边境开放的形势下,边境功能发生了重大转变,即从“屏障功能”向“中介功能”转变,“一带一路”倡议首先突破了边界的屏障,而建立起跨境交流的平台,从而促进了边境地区的次区域合作的发展。二是在东北亚区域层面将国家间的战略对接以及形成的中俄蒙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在东北亚区域推进的主要着眼点,分析“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合作形式的灵活与创新,在对东北亚区域双边和多边合作状况的阐述中展现东北亚区域“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成就。同时,论文总结了中日韩自贸区的规划过程与推进情况,阐述了该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基础,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未来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促进作用。论文还从合作理念、合作内容、合作路径三个层面,论证了“一带一路”倡议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机制建设之间能否实现包容性的问题。论文从区域合作的角度分析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过程中的阻碍因素。首先是区域外的美国通过强化与盟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分化手段,可能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扯断线”式的破坏或“分割片”式的阻断;其次是区域内“一带一路”发展的局部覆盖性问题,与冷战后东北亚区域所存在的“离散性”结构相关联,很难形成整体性的区域合作;第三是东北亚区域内的边境次区域合作也存在着困境,在推进中受到东北亚区域整体局势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论文探讨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路径:发挥次国家政府在助力东北亚区域边境层面合作中的优势及作用;探索朝鲜加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的路径;寻求协调区域内大国关系的具体方式;探寻稳定与发展中国与区域外美国之间关系的路径等。东北亚区域是大国比较集中的区域,也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依托区域,在这一区域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区域合作和区域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未来,东北亚区域也可以继续推进“健康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等方面的建设,为构建东北亚区域的命运共同体创造条件。
郭轶舟[2](2020)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新动能,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产业自身还存在着结构失衡、产业布局不完整、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中美贸易战更突显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国人担忧。因此如何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对互联网产业安全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理论,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的概念,尝试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产业安全状态,通过实证分析,探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主要因素,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按照发现问题-理论准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聚焦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存在哪些产业安全问题”、“当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处于何种状况”和“主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是什么”三个具体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论证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市场结构呈现寡头垄断趋势、市场绩效整体下降趋势、管理主体分散、资源供给不足、均衡产业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等安全问题;在产业竞争力方面存在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区域产业同构化和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等安全问题;在产业控制力方面存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依赖外国资本、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和利用外资政策偏差等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安全问题。(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目前处于基本安全,并且在2007-2017年间其安全度呈小幅上升态势,主因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所致,但由于受到网络安全环境日趋严重、外资对技术控制导致产业控制力下降、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削弱竞争力三方面的安全威胁,因此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3)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因素是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4)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来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通过建立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来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通过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来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分析的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也是产业安全重要内容的论述,认为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占据网络中心节点并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主导全球各产业链延伸是引发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产业安全理论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拓展。第二,从互联网产业安全内涵实质、互联网产业特征和互联网产业要素环境的变化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受到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五大因素影响,通过实证发现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这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三,建立以产业发展环境评价、产业竞争力评价、产业控制力评价和网络安全环境评价为主的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得出我国互联网产业整体安全程度处于基本安全状态的结论,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徐晓惠[3](2020)在《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基于以下理由: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担保物权章节首次采用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模式,典型担保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构保持了一致,纳入物权编中的“担保物权章节”,除典型担保外的非典型担保,《民法典》388条第1款明确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类型一并纳入担保范畴,表明《民法典》对非典型担保确立了开放、包容、非排斥性的立法态度,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的确认为非典型担保进一步类型化区分规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担保物权发展的桎梏,世界范围内担保物权出现了“从属性之极小化”趋势,国内担保物权目前处于不动产动产抵押到担保一元化的中间阶段,“保全型担保”向“流通型担保”的过渡时期,实践中,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债权的非典型担保类型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滥觞于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我国民商事实务各个领域,纷繁的表象形态已经表现出市场主体对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渴望和需求。但是,目前对全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种非典型担保规制的总体思路为否认债权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参照抵押的处理方法,并将其纳入从属性担保的规制范围。以上规制方法无视了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及市场主体选择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而非传统担保的目的。将直接造成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将此种非典型担保强制纳入传统担保的程序进行规制,无视市场主体对现有担保实现程序高成本的不满,将使市场主体寻找更加隐蔽的担保形式以降低担保权实现成本,引发新一轮的适法与司法问题;第二,否定此种非典型担保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将其直接归于从属性担保,导致其无法为商事实践出现的强制平仓、进口押汇等提供制度供给,商事实践将会另寻相同的制度以供给其自身结构的建立;第三,由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后,设定人并无措施控制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财产,尤其是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不会等到法院拍卖标的物即会处分财产以实现担保权,而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债务人起诉要求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只能以违约进行赔偿,反而更加不利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总体来看因传统担保物权“僵化地理解和构造从属性原则”,这种对债务人父爱主义的强制关怀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最终后果只能逼迫市场主体另立游戏规则。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本文对我国双合同并立、所有权转移担保的实然状态做了深入的考证: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与比较法上的德日等国的让与担保在外观上相同,因此,有观点直接称之为让与担保。但是在标的范围上与德日让与担保具有显着的不同,例如德国让与担保标的范围仅限于动产、债权等。而日本让与担保的标的范围为动产、不动产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而此种非典型担保的标的范围主要为登记生效主义内的不动产、权利等。适用标的范围的不同,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期望达到的经济目的不同。比较法上德日等国以让与担保替代抵押的作用,而在我国直接原因则是担保物权独立性诉求在非典型担保领域的强烈表达。经过以上考证得出如下结论:即我国需要的为能够承载担保物权独立性的担保类型。而我国出现的此种非典型担保,并立合同的相互分离使其在交易外观上呈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双方之间债的约定的当然结果,直接表现为设定人对于债权人擅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失控。从内容上,“所有权转移担保”使得担保权严格附着于所有权之上区别于传统抵押中抵押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架构,能够在客观上摆脱设定人对标的物的束缚,进而摆脱“先诉讼后偿债”的传统担保实现模式,为了与德日让与担保相区分,本文认为称之为独立让与担保更为适宜。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思路:即以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使命,在我国登记生效标的范围内构建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第一,理论上,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理论不是建立于物权无因性的基础之上,而是基于“债权与担保权仅仅是目的性关联,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这一自罗马法的观念,本文对独立让与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之间关系做了拆分,从而使担保权与基础债权关系相分离,确保独立性效果。价值上,基于现行经济社会大环境进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取舍和价值衡量,并不适宜将独立让与担保设定为流通型担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属性目前应仅限于解决债权的快速实现问题,但是作为流通功能的前提,对于独立性的承认为未来流通型担保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为了确保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标的的范围不应设定过于宽泛,应限定于登记生效范围的不动产和权利,此范围区别于德国的动产让与担保以及日本的“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性权利”的宽泛型让与担保,也与我国目前传统抵押标的泛化没有关系,两者在法律结构上具有平行性,一项制度的建立不会导致另一项制度的闲置。且从我国司法实践考察独立让与担保仅仅以非占有转移型已足,无需设定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第三,独立让与担保的独立性要求以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作为其理论架构,标的物所有权于担保设定时绝对转移于担保权人,担保权人仅在担保的目的范围内受到赎回的契约约束。在实现上构建“先偿债后诉讼”的程序,履行期届满即担保权人不受赎回协议的约束,可以市场价自行处分标的物实现债权,债务人不可以基础债权关系的效力缺陷为由阻止担保权人实现债权。第四,由于独立让与担保承担弥补后《民法典》时代担保物权的独立性诉求功能,对其规制应总体从严,并需要配套相应的机制:设立强制评估机制,具体包括担保设定时不能由市场主体约定排除的法定第三方强制性评估以及履行期限内评估价格的监督机制。同时,基于我国解决执行难常态化的趋势以及现行执行力度状况,构建担保权人履行期限内擅自转移标的物的惩罚性违约机制,即在法律上强制明确债权人擅自转移财产承担不少于标的物评估价值50%的赎回违约金。鉴于独立让与担保并不接纳流质契约,超额利益不具有归入担保权人的理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或者认为标的物的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额价值的,可以另行起诉,此诉讼的提起不影响担保权的实现程序,强制清算后,超出债权部分利益应归还于债务人。
谢琦[4](2020)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综合表现为以公共价值的生产为目的,在执政党的领导、政府部门的负责下,涵盖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彼此合作的“一核多元”党政引领型跨部门协同。从结构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是指执政党、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等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结成的互动关系、合作关系,涉及权力配置、空间设定、组织安排、制度建设、环境形态等五个方面。从过程层面上来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涉及治理单元再造、民主协商开展、府际行政发包、外包服务探索、治理技术应用等方面。本文建立一个“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力求科学、合理地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核心要素与具体运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在结构、过程层面上呈现出多重趋势。一方面,从结构上来看,空间结构上呈现出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的趋势;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的趋势;制度结构上呈现出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的趋势。另一方面,从过程上来看,呈现出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的趋势;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的趋势;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的趋势。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呈现出政党整合、社会吸纳、空间再造、技术支撑等四重逻辑。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开展跨部门协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根据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分为政府与经济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经济部门与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以及政府部门、经济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跨部门协同,等四种类型。从结构和过程两个层面把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问题,综合发现:在结构层面上还存在权力配置的行政化;空间设定的管控性;组织体系的碎片化;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环境的不适应,等等。在过程层面上还存在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等等。为了将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结合起来,本文选取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上海的“基本管理单元”、杭州的“上城经验”等三个典型案例,它们都是较为成熟且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基层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创新实践,共同反映了十八大以来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水平以及推动跨部门协同的重要探索。这些经典案例在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技术支撑等方面能够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跨部门协同运行提供一些共性的经验启示。基于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反思和案例总结,推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需要结合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从结构层面上来说,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从过程层面上来说,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是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廉涛[5](2020)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产业进程中的重要发展阶段,一体化是实现长三角地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随着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阶段的跃升和内涵的演变,其业已成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长三角引领全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支撑体育强国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有效剖析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进程,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现象,并为加快推进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规划政策的研制提供参考,论文以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现象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资料、逻辑演绎、调查、专家访谈和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通过构建“经济——地理——制度”三个视角、“动力——行为——结构——模式”四个内容的综合框架对该现象的有关问题展开系统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是指长三角地区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和法律引入,打破行政边界,消除体育产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阻碍,促进区域体育产业合理分工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过程,其本质是促进体育产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动因为追求体育市场结构性失灵所引起的潜在利润,根本属性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依据可以收敛为共同市场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理论,实现标志是区域体育共同市场的形成;长三角体育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则是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高级状态和最优状态,是应对国家经济发展模式变化和阶段升级自然演化的结果。第二,当前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动力因素包括政府主导的制度创新、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方式的适应性嬗变和企业跨地区发展,三者构成了一种互动累积循环关系的动力结构;它的行为主体涉及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个体和企业),其中地方政府是初级行为主体,其他为次级行为主体;而受益于近些年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不断升级和地区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共识、产业基础、市场基础等愈发稳固、底座更加坚实,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状也驱动着长三角体育产业向一体化方向发展。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进程可划分为正式启动、不断拓展和国家战略加持三个历史阶段,并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搭建合作框架、稳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以项目实施引领区域合作、推动次级行为主体向企业拓展、联合搭建一体化发展平台等基本特征。未来,其制度创新应该沿着加强顶层设计、构建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完善区域体育产业合作机制和构建与国际经济规则相接轨的现代体育市场体系等方向展开。第三,近11年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滞后于该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总体呈现“先放大后收窄”的演变特征;约束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具有成为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短板的风险。从空间结构看,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当前处于“极核型”发展阶段,呈现以上海为核心的“星形网络”结构特征;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不足,尤其上海的“虹吸效应”远大于“辐射效应”,龙头带动作用和区域示范价值尚待激发。第四,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正面临着外部环境刚性约束、制度创新现实瓶颈和时代发展质量诉求等问题的多重制约,为此,应将“初级行为主体与次级行为主体协同作用”模式作为目标路径模式,通过打造一体化发展实操空间、激发上海龙头带动作用、组建长三角体育产业联盟、强化一体化发展制度保障、加强合作项目建设和增进一体化发展群众基础等途径破除障碍,推进长三角体育产业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进一步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区域示范价值,上海应恪守制度创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国际竞争桥头堡和区域发展辐射源的功能定位,构筑利润动力机制、行政动力机制、政策动力机制和竞争动力机制的动力结构,并将推进体育产权市场一体化、建设现代体育产业体系、开展促进体育消费试点、提升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和实施肥胖症运动干预行动作为推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方向予以推进。
宋东明[6](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关震[7](2020)在《列宁新经济政策及其当代启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列宁新经济政策作为列宁主义的思想精华与理论成果,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经济政策的提出是为了扫除在和平建设时期试图通过“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失败而带来的不良影响。新经济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从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情出发,巩固工农联盟,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探索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正确途径,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效方式。这一政策不仅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也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留下宝贵经验与科学理论。本文以1921年至1924年新经济政策提出与实施的历史阶段为研究对象,以新经济政策的内容与实质为研究重点,以新经济政策的当代启示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新经济政策这一丰硕的理论成果全面回顾与总结,挖掘新经济政策的思想精髓和理论要义,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与经验借鉴。在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方面,本文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总思路,在论文主干部分的五个章节,分别探讨新经济政策的思想来源、时代背景、内容与实质、历史价值及当代启示。遵循问题导向,围绕研究主题,运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问题导向、比较分析的方法,实现在原有研究基础上,对新经济政策的实质与启示做出理论突破,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创新性和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第一部分阐述列宁新经济政策产生的思想来源。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探索,指出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厘清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实现顺序,阐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必然经历过渡时期,诠释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原理,讲清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与对俄国革命的科学指导。说明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及新经济政策的提出,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进行并开展,新经济政策的提出与实施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则。第二部分探究列宁新经济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分析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农奴制经济残余广泛存在、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势力强大、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低下的实际国情,指出十月革命后列宁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步尝试,以及因苏维埃俄国面对国内外反动势力颠覆政权的活动,提出并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而由于在结束战争后依旧试图通过“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招致国内多地爆发类似喀琅施塔得暴乱的暴动事件,在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之上提出新经济政策。说明新经济政策的产生完全源于俄国的实际国情与所处的时代背景,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第三部分凝练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内容与实质。在梳理新经济政策提出、推进与深化的历史脉络基础上,阐明实施粮食税、发展国家资本主义、重视市场作用、发挥货币与银行作用、活跃商业、建设社会主义大工业等新经济政策内容,其背后的实质是锐意进取与改革创新,并通过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找到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道路的理论体系完整体现。说明新经济政策找到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正确途径。第四部分总结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历史价值。通过新经济政策实施,加强了苏维埃政权的上层建筑,夯实了苏维埃政权的经济基础,提高了政权机关的工作能力,争取到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外交局面,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新理论,提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思路,实现了社会主义观的重大变革,为建成社会主义做了必要的准备,终将使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变成社会主义的俄国。说明新经济政策找到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正确道路,使得“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理论设想不断变为现实。第五部分分析列宁新经济政策当代启示。从新经济政策本身出发,解析新经济政策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汲取新经济政策的经验,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国情实际出发,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定会取得建设新成就新辉煌。说明新经济政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的应用与体现,仍是当今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列宁的新经济政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国情和时代的客观实际出发,验证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找到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正确方式,拓宽了社会主义过渡道路,丰富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本文以新时代的视角,审视新经济政策这一历久弥新的科学思想,赋予这一经典理论以时代气息,从中汲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
马贵福[8](2020)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赌”安排作为资本市场中一个富有成效的安排,其本质上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或者说针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风险分配机制,虽然作为“‘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案”否定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但却未影响“对赌”安排于我国资本市场中日益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文章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基于科创板的建立所反映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新理念、新常态的考虑。科创板定位于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科创板相较于其他板块,放宽了准入门槛,允许亏损以及采用双层股权架构的企业上市,同时也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赌”安排予以“放行”。2019年11月,九民纪要文件正式出台,该文件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提出了创新性的裁判路径。并从保护投融资模式创新的角度,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对赌”安排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总结。这些转变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包容性的增长。基于此,文章选取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更加契合政策导向与市场风向,并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展开深挖式研究。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分为四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分析“对赌”安排的运作机理及“对赌”双方的主要诉求。首先,分析了“对赌”安排法律性质,“对赌”安排在性质上应为义务附条件合同,可参照适用效力附条件合同的规则,并对比“对赌”安排在域内外运用的市场环境与法制土壤的异同,通过域外经验的总结可知“对赌”安排与公司法律管制并不必然抵触;其次,剖析了“对赌”安排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作机理,通过分析“对赌”安排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运用的典型场景,从中抽象提炼出其所涉法律要素;最后,回归文章主要研究对象,分析科创企业与传统企业在融资模式的异同,阐明“对赌”安排于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分析投融资双方在“对赌”安排中的主要诉求,可知双方在“对赌”安排中存在利益藕合。第二部分探析“对赌”安排在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梳理“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体系性规范,“对赌”安排作为典型的商事契约,其所涉部门法的综合性导致法律争议的复杂性,并挑选“对赌”安排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寻司法机关对其态度的转变,同时就新颁九民纪要文件“对赌”部分从体系和内容两方面进行释明;其次,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对赌”安排的争议焦点,包括“主体”“目标”以及“救济”三个维度,对相关争议点进行全面地挖掘,而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赌”安排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或现金补偿条款意味着公司财产向股东的流出,触及资本维持原则;最后,基于科创企业融资的语境,分析在“对赌”纠纷中司法适用过程可能存在的难点,探讨新颁九民纪要文件和相关金融性文件在“对赌”纠纷解决中的司法适用空间,以及司法适用基础设施如金融法院的设置对相关纠纷解决的影响。第三部分探讨回应“对赌”安排的争议焦点的法理基础。首先,从公司运行和治理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赌”安排与资本维持原则并不矛盾,可以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持公司资本不应成为判定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安排效力的决定性标准;其次,从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出发,阐明尽管“对赌”安排有其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如果使用得当,“对赌”安排是解决资金供需双方矛盾的“良方妙药”,有利于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应当对其规范引导;最后,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对赌”安排的合理性,“对赌”安排是资本市场富有成效的工具,满足了资本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而且“对赌”安排也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第四部分针对“对赌”安排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合同法层面,要完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如果“对赌”安排抵触资本维持原则则必然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对赌”安排也完全可能尊重资本维持原则,而且还要完善投资协议与股东协议效力的衔接;其次,从公司法层面,要细化公司减资程序的相关规定,包括差异化减资的决议程序、通知程序的效力以及减资模式的选择;再次,从证券法层面,要加强对一级市场的引导,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估值调整理念,在二级市场上上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公司要按要求披露相关“对赌”信息;最后,从程序法层面,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性文件与指导案例的适用路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院金融庭室的建设。
管文行[9](2019)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治理主体构成。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乡村振兴对农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容置疑,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农村村民自治实施之初所依赖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逐渐消解。农村治理已经溢出农村社会场域,单纯依靠农村社会自主性调节不能解决治理过程中的全部问题,特别是在振兴乡村的大背景下,以村“两委”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二元结构已经不能承担起全部农村治理的重任,需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向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发展。毫无疑问,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势必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然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了农村治理的无序化与治理有效性的降低。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否稳定与个体化的农民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关联性不大,关键取决于主要农村治理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性治理主体之间的主要关系能否理顺。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是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调试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而在农村微观场域中,不同属性的农村治理主体参与动机不同,其中,利益是影响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关键要素。乡村振兴要求改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内外环境,对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提出新的结构性要求和功能性诉求,但是,同时也暴露出农村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构成主体较为单一,很多农村地区仍然是以村“两委”为主要构成主体,甚至是“空心村”,乡镇政府角色缺位、市场性治理主体缺失,并没有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局面,难以承担起乡村振兴的艰巨任务;二是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主体间关系存在问题,其中,突出表现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理论上的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乡镇政府在治理中角色缺位、村民自治组织角色越位以及主体地位弱化等问题,市场性治理主体挤压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动空间等问题。农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构成,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脱离于整个国家的控制而实行完全的独立自治,而国家也始终以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保持着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渗透。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国家成为了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主体缺失的重要外部诱因,即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削弱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之间张力失衡造成农村自治空间被压缩,挤压了农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自治空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差距更是直接造成了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完整,甚至是“空心村”的大量出现。但是,除了国家宏观层面的原因外,造成农村治理主体间关系问题的原因在于农村场域内,相应制度供给的缺失、结构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和农村治理主体间力量的失衡。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国家和农村社会两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共同推进。从国家宏观思路方面而言,首先,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对其他治理主体的组织化嵌入,通过组织化嵌入确保党组织在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的核心方位以及对其他治理主体的领导关系;其次,妥善处理国家控制与农村社的会自我调适,赋予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应有的活动空间;再次,努力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为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农村治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从农村层面的微观对策来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优化首先要加强作为具体行动者的农村治理主体自身建设,从理论上明确具有不同属性和利益诉求的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和角色;其次,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农村治理主体间的行为选择,理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再次,健全农村治理主体间的利益整合机制、监督机制与协同机制,提高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稳定性;此外,文化对农村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起着潜在的引领与规范作用,优化农村治理主体结构还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刘任[10](2019)在《美国对巴西政策研究(1946-1964)》文中认为冷战初期,美苏对峙,拉美地区自然也成为美苏双方争夺霸权的重要阵地之一,美国希望加强对拉美地区的重视与并之建立联盟来遏制共产主义思想。而苏联则希望加快在拉美地区传播共产主义思想的步伐,将其引导至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道路。巴西作为拉丁美洲的第一大国虽然在传统上一直处于美国的势力范围之内,但在当时殖民主义破产、美苏争霸和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如火如荼的世界格局影响下,美巴之间的矛盾不断涌现,为了维系双方的关系,美国不得不开始调整对巴西的政策。全文分为引言、正文与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对本课题的缘起、研究意义以及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阐述。正文由四章组成,以冷战为切入点系统地叙述和研究了美国自冷战开始以来对巴西的外交政策。第一章主要的内容是:二战结束后初期,美国和巴西的关系相对较为缓和,睦邻友好的两国关系奠定了冷战时期美国对巴西外交政策的整体基调。但从50年代末开始,美国和巴西的联盟一直在新的动荡环境中寻求符合双方的利益交汇点。在美国向巴西开展经济和军事支援的同时,巴西也在不断谋求自身的发展,包括建立拉丁美洲经济委员会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等手段来摆脱美国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在艾森豪威尔总统第一任期时,随着苏联对拉美地区开始渗透,美国政府重新审视了美巴关系,开始频繁地干涉巴西以及整个拉美地区的政治事务,不惜粗暴干涉拉丁美洲各国内政,以此通过加强对拉美地区的控制来稳固其在冷战中的优势地位,同时防止苏联向拉美地区渗透共产主义思想。美国虽然调整了对巴西的外交政策,但美巴两国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断恶化,最终美巴联盟也随之瓦解。第三章主要解析了面对不断恶化的美巴关系和全球高涨的反对帝国主义的运动,艾森豪威尔在其第二任期中,反思了先前较为强硬的对巴政策,开始以较为缓和的方式来处理美国与拉丁美洲各国之间的关系。而瓦加斯后新政府的上台,这些变化也为美国改善美巴关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艾森豪威尔试图通过经济援助改善美巴关系。但巴西国内较为混乱的政治经济局势,使美国的经济援助收效甚微,加之美国政府所拟定的政策,其本质仍旧是维护美国的利益,因此巴西国内的反美主义依旧活跃,美巴之间的外交僵局并未得到太大改善。第四章主要阐述的内容是:肯尼迪时期美国对巴西的外交政策经历了较大波动。在古巴革命的影响下,巴西也掀起了一系列政治风波,采取了较为激进的国内外政策,巴西一度成为亚非拉地区国家中的一员,远离美国。在这种政治环境下,肯尼迪政府把“反对共产主义”的作为政治目标主要的出发点。在古巴导弹危机后,美国更加忌惮巴西成为下一个古巴,因而中情局积极介入巴西军事政变,以防止巴西进一步“赤化”。这一时期美国和巴西的关系极端紧张,互相充满了不信任和猜忌,巴西在“左派”政府的领导下谋求独立外交,但却遭到失败,这一失败预示着美国对巴西的影响将会长期存在。结语部分:冷战格局中,美国出于整体战略布局的考量,试图将巴西作为遏制共产主义的同盟者和原材料供应地。在面对20世纪40年代末到60年代初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美国政府多次调整对巴西政策。但在巴西谋求推行独立外交政策时,美国政府表现极为抵制的态度,从而也不难看出美国在与巴西关系的处理中始终以自身利益出发,并希望利用经济援助把巴西拉拢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阵营以此达到控制巴西的目的。本研究力图呈现美国和巴西博弈的过程,在巴西长期追求拉美大国地位和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过程中,美国和巴西的关系呈现出动态的博弈状态,甚至在60年初一度达到了紧张的对立状态。本文研究中重点结合冷战初期的国际背景,阐述冷战初期美国政府对待巴西的外交政策,在结合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以相关历史时期的解密档案为基础,分析美国对巴西的政策变化和实施过程,注重这一时期美国和巴西经济、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的互动,以推进和深化学界对相关研究的认知。
二、“新经济”若干问题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经济”若干问题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目的与性质研究 |
(二)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地位研究 |
(三)“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合作中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
(四)“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研究 |
(五)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区域合作理论与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 |
一、区域合作的一般理论 |
(一)区域合作的内在动力 |
(二)区域合作的实现条件 |
(三)区域合作的层次性 |
二、区域合作视角下的“一带一路”倡议 |
(一)“一带一路”倡议是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 |
(二)“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区域合作的特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凸显以发展为主导的区域合作 |
三、东北亚区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 |
(一)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动因 |
(二)东北亚区域是“一带一路”推进的东翼支轴 |
(三)在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多层次性 |
第二章 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与参与 |
一、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差异 |
(一)蒙古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俄罗斯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三)韩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四)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五)朝鲜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东北亚各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不同参与方式 |
(一)韩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参与 |
(二)中日签署第三方市场合作协议 |
(三)蒙古国和俄罗斯与“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战略对接 |
三、国家的广泛参与是“一带一路”推进的基础 |
(一)国家边界的开放性 |
(二)主权国家的政策选择是“一带一路”推进的关键 |
第三章 东北亚边境区域互联互通的发展 |
一、边境区域是“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前沿 |
(一)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 |
(二)边境地区是互联互通的开拓场域 |
(三)边境地区是“一带一路”的窗口 |
二、东北亚边境区域开放与合作的进展 |
(一)东北亚边境区域的总体建设状况 |
(二)中国对蒙古国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三)中国对俄罗斯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四)中国对朝鲜边境区域的开放与合作 |
三、次区域合作对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促进 |
(一)次区域合作是对边界效应的一种回应 |
(二)中俄跨境次区域合作的推进 |
(三)大图们江次区域合作的推进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层面的整体推进 |
一、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立与发展 |
(一)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建立 |
(二)中蒙俄经济走廊的发展 |
(三)中蒙俄经济走廊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作用 |
二、中日韩自贸区建设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 |
(一)中日韩自贸区建设的规划与推进 |
(二)中日韩自贸区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基础 |
(三)中日韩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衔接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的包容性 |
(一)合作理念的包容性 |
(二)合作内容的包容性 |
(三)合作路径的包容性 |
第五章 东北亚区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阻碍因素分析 |
一、区域外国家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阻碍 |
(一)美国作为区域外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 |
(二)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阻碍 |
(三)美国对“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推进的消极影响 |
二、东北亚区域整体的区域合作尚未形成 |
(一)东北亚区域合作中的盲点 |
(二)东北亚区域缺乏整体性区域合作对“一带一路”推进的制约 |
三、边境地区的次区域合作还不成熟 |
(一)东北亚边境次区域合作的困境 |
(二)边境次区域合作困境对“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影响 |
第六章 “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未来推进路径 |
一、发挥次国家政府在东北亚边境地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作用 |
(一)次国家政府助力东北亚边境地区合作的优势 |
(二)次国家政府助力东北亚边境地区合作的路径 |
二、努力将朝鲜纳入到“一带一路”建设框架当中 |
(一)将朝鲜纳入“一带一路”建设框架的重要意义 |
(二)促进朝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路径 |
三、有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协调好区域内的大国关系 |
(一)协调区域内大国间关系的必要性 |
(二)协调区域内大国间关系的方向与路径 |
四、稳定中美关系,减弱区域外大国的阻碍作用 |
(一)中美关系稳定发展有助于“一带一路”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 |
(二)稳定与发展中美关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产业已是发展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生力军 |
1.1.2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
1.1.3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滞后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保护论 |
2.1.2 产业控制论 |
2.1.3 产业国际竞争论 |
2.1.4 产业安全理论 |
2.2 产业安全的分类与评价体系 |
2.2.1 产业安全的分类 |
2.2.2 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2.3 互联网产业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 |
2.3.2 互联网产业 |
2.3.3 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产业安全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 |
3.1 互联网产业相关概念 |
3.1.1 互联网产业概念界定 |
3.1.2 互联网产业经济特征 |
3.2 对产业安全的再思考 |
3.2.1 产业安全观的形成及演变 |
3.2.2 互联网安全观的形成 |
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界定 |
3.3.1 互联网产业安全概念提出 |
3.3.2 互联网产业安全特点 |
3.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类型 |
3.4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4.1 互联网产业安全形成的系统论分析 |
3.4.2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
4.1 产业发展环境现状 |
4.1.1 垄断性市场结构影响可持续发展 |
4.1.2 市场绩效总体呈下降趋势 |
4.1.3 管理主体分散 |
4.1.4 资源供给不足 |
4.1.5 非均衡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 |
4.2 产业竞争力现状 |
4.2.1 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 |
4.2.2 区域产业同构化 |
4.2.3 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 |
4.3 产业控制力现状 |
4.3.1 企业融资依赖外国资本 |
4.3.2 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 |
4.3.3 利用外资政策偏差 |
4.4 网络安全现状 |
4.4.1 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 |
4.4.2 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研究 |
5.1 产业安全影响因素一般性分析 |
5.1.1 基于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5.1.2 基于产业经济学框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5.2.1 对既有研究的再思考 |
5.2.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 |
5.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关联性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 |
6.1 评价方法及步骤 |
6.1.1 评价方法 |
6.1.2 评价步骤 |
6.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2.1 指标设计思路 |
6.2.2 指标体系建立 |
6.3 数据、权重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说明 |
6.3.2 指标权重设置及计算方法 |
6.3.3 计算结果 |
6.3.4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互联网产业安全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7.1 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国外经验 |
7.1.1 以技术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安全的美国经验 |
7.1.2 强化网络安全促进产业安全的英国经验 |
7.1.3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安全的德国经验 |
7.1.4 增强产业控制力促进产业安全的日本经验 |
7.2 对我国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启示 |
7.2.1 建立保护互联网产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安全 |
7.2.3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
7.3 本章小结 |
8 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
8.1 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
8.1.1 优化管理体制 |
8.1.2 完善支持互联网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
8.1.3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8.1.4 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 |
8.2 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 |
8.2.1 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 |
8.2.2 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8.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8.3 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
8.3.1 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
8.3.2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案例分析研究方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一章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可能性 |
第一节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与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一)《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立法解析 |
(二)《民法典》对于非典型担保的开放、包容与非排斥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立法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效力的立法确认 |
(二)独立让与担保物权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三)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效力确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趋势 |
(一)国际担保物权独立性渐强趋势 |
(二)国内担保物权独立性现实驱动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现实表象 |
(一)独立让与担保现实成因 |
(二)独立让与担保实然印证 |
第二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性分析 |
一、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裁判规则需求 |
(一)独立让与担保裁判进程 |
(二)独立让与担保裁判症结 |
二、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制度需求 |
(一)进口押汇 |
(二)融资融券中强制平仓制度 |
(三)对赌协议 |
三、回应担保物权独立性的功能需求 |
(一)缓和物权法定的僵化功能 |
(二)替代流质契约的效率功能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必要价值分析 |
一、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定位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因素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 |
二、独立让与担保价值因素配比 |
(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配比 |
(二)保障与流通的价值配比 |
第三章 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厘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独立保函 |
(一)独立让与担保与让与担保 |
(二)独立让与担保与独立保函 |
二、独立让与担保概念及特征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概念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特征 |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学说述评与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 |
一、让与担保的所有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及评析 |
二、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及其评析 |
(一)授权说及评析 |
(二)设定人保留权说及评析 |
(三)附解除条件说及评析 |
(四)质权说及评析 |
(五)抵押权说及评析 |
(六)担保权说及评析 |
三、独立让与担保与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一)担保权法律构成理论非适合性 |
(二)选择所有权绝对转移法律构成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逻辑证成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结构独立性 |
(一)平行并立合同外在独立性 |
(二)所有权转移的高度独立性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理论推导 |
(一)独立让与担保独立性的依据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的独立进路 |
第四章 后《民法典》时代独立让与担保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契约当事人资质 |
(二)第三人成为独立让与担保主体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及合同 |
(一)独立让与担保之标的 |
(二)独立让与担保之合同 |
三、独立让与担保相关配套措施 |
(一)标的物强制评估机制 |
(二)担保权人违约惩罚机制 |
第二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公示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 |
(一)比较法上相关公示规则考察 |
(二)独立让与担保公示方式分析 |
二、独立让与担保相关公示规则 |
(一)独立让与担保公示原由 |
(二)二次登记的税费问题 |
第三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
一、独立让与担保内部法律效力 |
(一)独立性在各方主体的体现 |
(二)独立让与担保债权之范围 |
(三)独立让与担保权效力所及标的物之范围 |
(四)标的物之占有使用和善管收益 |
(五)市场主体不当处分或毁灭标的物之责任 |
二、独立让与担保外部法律效力 |
(一)对于一般第三人的效力 |
(二)与设定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三)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的关系 |
第四节 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条件 |
(一)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充分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权实行的必要条件 |
二、独立让与担保清偿中的两种关系 |
(一)债务人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支付清算金之间的关系 |
(二)债务的清偿与设定人的赎回权之间的关系 |
三、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及流程 |
(一)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二)独立让与担保的实现流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与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视角 |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念原则 |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证分析 |
(四)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问题 |
(五)跨部门协同与城市社区治理 |
(六)对既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个案研究法 |
(三)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 |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城市 |
(二)社区与城市社区 |
(三)城市社区治理 |
(四)跨部门协同 |
二、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党适应性理论 |
(二)跨部门协同理论 |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四)资源依赖理论 |
三、分析框架:一个结构和过程的分析框架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结构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过程 |
(三)结构与过程的关系 |
第二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结构层面 |
(一)空间结构:从封闭式治理走向开放式治理 |
(二)组织结构:从党社一体化走向“一核多元” |
(三)制度结构:从非正式制度走向正式制度为主、非正式制度为辅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过程层面 |
(一)从指令式治理走向协商治理 |
(二)从政党全能型治理到党建引领型治理 |
(三)从管理式治理到服务式治理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历史发展的“体用”机制 |
(一)常规机制为体:党政的科层化运作 |
(二)辅助机制为用:小组机制、外包机制、竞赛机制、项目机制、运动式治理机制 |
第三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的意义、逻辑及类型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意义 |
(一)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再生产 |
(二)有助于克服社区治理的碎片化 |
(三)有助于应对棘手问题的复杂性 |
(四)有助于提高部门能力的进阶性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逻辑 |
(一)政党整合的逻辑:党建引领社区治理 |
(二)社会吸纳的逻辑: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 |
(三)空间再造的逻辑:再造新的治理单元 |
(四)技术支撑的逻辑:运用各种治理技术作为辅助 |
三、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类型 |
第四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结构层面 |
(一)权力配置的行政化:行政主导下的治理错位 |
(二)空间设定的管控性:刚性空间下的弹性不足 |
(三)组织体系的碎片化:条块分割下的合力不足 |
(四)制度建设的滞后性:治理情境下的规范不足 |
(五)治理环境的不适应:治理调适下的相对滞后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问题分析:过程层面 |
(一)治理重心下移过程中的责任转移 |
(二)社区协商议事过程中的保障不足 |
(三)府际行政发包过程中的基层失范 |
(四)外包服务探索过程中的行政主导 |
(五)治理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流于形式 |
第五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案例分析 |
一、研究设计:案例选择与资料来源 |
(一)案例选择:北京、上海、杭州 |
(二)资料来源:实地调研与网络搜集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一:北京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
(二)案例二:上海的“基本单元管理” |
(三)案例三:杭州的“上城经验” |
三、案例总结: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经验启示 |
(一)党建引领 |
(二)政府负责 |
(三)社会协同 |
(四)技术支撑 |
第六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 |
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结构层面 |
(一)优化权力配置,推动城市社区赋权增能 |
(二)推动空间治理,提高城市社区治理弹性 |
(三)弥补组织缝隙,探索条块协同保障机制 |
(四)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治理体系规范运作 |
(五)保持治理调适,适应动态化的治理环境 |
二、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路径:过程层面 |
(一)厘清纵向行政链条的责任分配 |
(二)保障社区协商议事的规范开展 |
(三)加强府际行政发包的过程规制 |
(四)优化外包服务中的政企社合作 |
(五)推动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融合 |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结论:基于“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解释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 |
二、进一步讨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再思考 |
(一)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理论研究 |
(二)认真对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跨部门协同的实践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区域一体化是世界最具活力的经济现象之一 |
1.1.2 一体化发展是长三角引领全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
1.1.3 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是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及其空间范围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空间范围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评述 |
1.4.2 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概况 |
1.4.3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评述 |
1.4.4 产业部门层面的区域一体化研究评述 |
1.4.5 区域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研究评述 |
1.5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技术路线 |
1.5.3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基本理论与发展基础 |
2.1 理论依据 |
2.1.1 共同市场理论 |
2.1.2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3 新经济地理学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2.3 基本内容 |
2.3.1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形成动因与概念界定 |
2.3.2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实现标志 |
2.3.3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动力结构 |
2.3.4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行为主体 |
2.4 发展基础 |
2.4.1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共识愈发稳固 |
2.4.2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产业基础愈发坚实 |
2.4.3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市场基础不断增强 |
2.4.4 区域发展不平衡驱动长三角体育产业向一体化方向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主导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 |
3.1 发展历程 |
3.1.1 正式启动阶段(2012-2013年) |
3.1.2 不断拓展阶段(2014-2017年) |
3.1.3 国家战略加持阶段(2018年至今) |
3.2 基本特征 |
3.2.1 以政府为主体搭建合作框架 |
3.2.2 稳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
3.2.3 以项目实施引领区域合作 |
3.2.4 推动次级行为主体向企业拓展 |
3.2.5 联合搭建一体化发展平台 |
3.3 制度创新取向 |
3.3.1 加强顶层设计 |
3.3.2 构建统一协调的市场竞争规则 |
3.3.3 完善区域体育产业合作机制 |
3.3.4 构建与国际经济规则相接轨的现代体育市场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4章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水平测度与演变特征 |
4.1 测度方法评价与选择 |
4.2 相对价格法及其理论模型 |
4.2.1 理论模型——冰山成本模型 |
4.2.2 测度方法——相对价格法 |
4.3 数据收集与处理 |
4.4 测度结果与分析 |
4.4.1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水平有所提高但滞后于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
4.4.2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呈现“先放大后收窄”的演变特征 |
4.4.3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具有成为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短板的风险 |
4.4.4 各相邻省(市)对体育市场一体化水平存在显着个体差异 |
4.4.5 各相邻省(市)对体育市场一体化对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作用显着不一. |
4.4.6 各相邻省(市)对体育市场一体化演变特征存在个体差异且不同步 |
4.5 政策启示 |
4.5.1 进一步提升行动能级 |
4.5.2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动力作用 |
4.5.3 完善体育市场价格监测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5章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空间结构特征 |
5.1 研究设计 |
5.1.1 引力模型引入 |
5.1.2 社会网络分析法引入 |
5.2 数据来源与处理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城市体育产业个体特征 |
5.3.2 长三角体育产业空间联系水平 |
5.3.3 长三角体育产业空间结构特征 |
5.4 政策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6章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路径模式和实现途径 |
6.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路径模式 |
6.1.1 市场主导型 |
6.1.2 政府主导型 |
6.1.3 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有效配合型 |
6.2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
6.2.1 外部环境的刚性约束 |
6.2.2 制度创新的现实瓶颈 |
6.2.3 时代发展的质量诉求 |
6.3 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路径模式选择与实现途径 |
6.3.1 路径模式选择 |
6.3.2 实现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上海在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进程中的角色作用 |
7.1 功能定位 |
7.1.1 制度创新的先行区 |
7.1.2 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 |
7.1.3 国际竞争的桥头堡 |
7.1.4 区域发展的辐射源 |
7.2 动力结构 |
7.2.1 源自政府自利性的利润动力机制 |
7.2.2 源自政府公共性的行政动力机制 |
7.2.3 源自中央政府的政策动力机制 |
7.2.4 源自全球化的竞争动力机制 |
7.3 使命方向 |
7.3.1 推进体育产权市场一体化 |
7.3.2 建设现代体育产业体系 |
7.3.3 开展促进体育消费试点 |
7.3.4 提升体育科技创新能力 |
7.3.5 实施肥胖症运动干预行动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局限与未来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附件6 |
(6)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列宁新经济政策及其当代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问题导向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思想来源 |
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探索 |
2.1.1 唯物史观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
2.1.2 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实现顺序 |
2.2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 |
2.2.1 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原理 |
2.2.2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必然经历过渡时期 |
2.3 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问题的研究 |
2.3.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跨越“卡夫丁峡谷”的探索 |
2.3.2 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革命的科学指导 |
第3章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时代背景 |
3.1 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国情 |
3.1.1 资本主义的缓慢发展 |
3.1.2 农奴制经济残余的大量存在 |
3.1.3 军事封建帝国主义的强大势力 |
3.1.4 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 |
3.2 十月革命后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 |
3.2.1 国内外反动势力颠覆苏维埃政权的活动 |
3.2.2 列宁对俄国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的探索 |
3.3 “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及其局限 |
3.3.1 “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提出与实施 |
3.3.2 喀琅施塔得暴乱及其教训 |
第4章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内容与实质 |
4.1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提出与实施 |
4.1.1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提出 |
4.1.2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推进 |
4.1.3 从列宁“停止退却”到新经济政策的终结 |
4.2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内容 |
4.2.1 实施粮食税 |
4.2.2 发展国家资本主义 |
4.2.3 活跃与掌握商业 |
4.2.4 发挥货币与银行作用 |
4.2.5 重视市场作用 |
4.2.6 建设社会主义大工业 |
4.3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实质 |
4.3.1 列宁对新经济政策实质的概括 |
4.3.2 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 |
4.3.3 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 |
4.3.4 找到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 |
第5章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历史价值 |
5.1 使俄共(布)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得到巩固 |
5.1.1 巩固苏维埃政权政治基础 |
5.1.2 夯实苏维埃政权经济基础 |
5.1.3 提高政权机关工作能力 |
5.1.4 争取到一个较为良好的外交局面 |
5.2 为俄国建成社会主义准备了必要条件 |
5.2.1 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
5.2.2 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将变成社会主义的俄国 |
5.3 实现了社会主义观的重大变革 |
5.3.1 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新理论 |
5.3.2 提供了发展社会主义的新思路 |
第6章 列宁新经济政策的当代启示 |
6.1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 |
6.1.1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新经济政策的根本原则 |
6.1.2 当代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 |
6.2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
6.2.1 新经济政策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
6.2.2 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遵循 |
6.3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6.3.1 从个人利益上关心是新经济政策的鲜明特色 |
6.3.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6.4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
6.4.1 发挥市场作用是新经济政策的重大贡献 |
6.4.2 持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与完善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文献综述 |
二、论文结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认识论:对赌条款安排的运作机理及其主要诉求 |
第一节 对赌条款运用的市场环境及法制土壤概览 |
一、法律视阈下的估值调整导向的投资机制 |
二、域内外对赌条款运用的市场环境的异同 |
三、域内外对赌条款运用的法制土壤的异同 |
第二节 对赌条款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机理剖析 |
一、对赌条款在我国一级市场中的运作机理 |
二、对赌条款在我国二级市场中的运作机理 |
三、资本市场所关注的对赌安排的法律要素 |
第三节 新经济背景下对赌条款之双方的诉求归纳 |
一、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投融资模式的异同 |
二、新经济下对赌安排中投资方的主要诉求 |
三、新经济下对赌安排中融资方的主要诉求 |
第二章 实践论:对赌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我国就对赌条款效力法律适用的现状概览 |
一、规范视阈下对赌条款效力的体系性规范 |
二、司法视阈下对赌条款效力的典型性案例 |
三、新颁九民纪要文件从体例到内容的启示 |
第二节 不同范式的对赌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分析 |
一、对赌主体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二、对赌目标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三、救济措施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第三节 科创企业融资语境下的司法适用难点归纳 |
一、九民纪要文件在适用维度下的裁量空间 |
二、金融性规范性文件在争议中的适用空间 |
三、司法适用之基础设施或机制的勾稽空间 |
第三章 方法论:复观可回应上述诉求与争议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公司运行与治理视阈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对赌安排针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解释路径 |
二、对赌安排针对债权人之保护的解释路径 |
三、对赌安排针对小股东之保护的解释路径 |
第二节 金融效率与安全视阈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对赌安排针对资本市场业态的解释路径 |
二、对赌安排针对外部机构投资的解释路径 |
三、对赌安排针对科创企业融资的解释路径 |
第三节 工具与价值理性衡平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工具理性之下对赌原旨解释的优化路径 |
二、价值理性之下对赌原旨解释的优化路径 |
三、衡平工具理性以及价值理性的优化路径 |
第四章 启示论:对赌安排机制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完善 |
第一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合同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二、完善投资协议与股东协议间的效力衔接 |
第二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公司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对赌救济措施项下减资程序的适用 |
二、完善改制程序与对赌安排间的冲突防范 |
第三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证券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一级市场中与估值调整相关的引导 |
二、完善二级市场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监管 |
第四节 对赌行为争议解决程序性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司法性文件与指导案例的适用路径 |
二、完善仲裁机构所作相关裁决的执行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目标与重点难点 |
(一)研究目标 |
(二)重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系统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四)逻辑归纳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核心概念 |
(一)农村治理 |
(二)农村治理主体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结构功能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的分析框架 |
(一)“国家——社会”分析框架 |
(二)“行动者——结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与启示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演进历程 |
(一)人民公社的形成到解体(1949—1978) |
(二)人民公社解体到村“两委”二元结构初步形成(1978—1987) |
(三)村“两委”二元结构建立到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1988—2012) |
(四)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初步形成(2013—2019)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典型特点 |
(一)结构主体构成日益多元化 |
(二)结构主体间互动日趋协同 |
(三)结构主体间关系日益复杂 |
(四)结构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演进的启示 |
(一)坚持党组织在结构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
(二)坚持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
(四)坚持结构调整与系统内外环境的变化相适应 |
第三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基本要求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中行动者的位置与角色 |
(一)政治性行动者——农村基层党组织 |
(二)行政性行动者——乡镇政府 |
(三)社会性行动者——村民自治委员会 |
(四)市场性行动者——企业等经济组织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的结构性要求 |
(一)治理主体位置与角色的合理 |
(二)结构主体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
(三)结构主体治理过程中的协同 |
(四)结构主体间权责关系的一致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功能性诉求 |
(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经济适应功能 |
(二)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目标达成功能 |
(三)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整合功能 |
(四)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的维持功能 |
第四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问题与生成逻辑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地位与现实存在落差 |
(二)乡镇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存在角色缺位与越位 |
(三)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主体地位存在弱化 |
(四)市场性治理主体侵占其他治理主体的活动空间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宏观诱因 |
(一)中国共产党组织建设与农村社会的“割裂” |
(二)国家控制与农村社会自主性间的张力失衡 |
(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造成治理主体缺失 |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问题的微观原因 |
(一)制度供给滞后使治理主体偏离既定的位置与角色 |
(二)结构运行机制不完善导致主体间矛盾冲突不断 |
(三)治理主体间治理权力失衡冲击了结构的稳定性 |
第五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思路与对策 |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宏观思路 |
(一)加强党组织对农村治理的结构性嵌入 |
(二)平衡国家控制与农村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
(三)加快城乡融合发展优化治理主体结构的外部环境 |
二、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的微观对策 |
(一)明确治理主体在结构中的位置与角色 |
(二)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制度建设 |
(三)健全治理主体结构运行的相关机制 |
(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美国对巴西政策研究(1946-196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杜鲁门时期美国对巴西的政策的缘起 |
第一节 二战结束后的国际局势与“第四点计划”的展开 |
一、二战结束与美国“身份”的改变 |
二、冷战开始与美国对拉美政策的变化 |
三、“第四点计划”的开展对于拉美国家的影响 |
第二节 二战结束后美国对巴西政策的最初构想 |
一、二战胜利后美巴关系出现的微妙变化 |
二、拉美国家对马歇尔计划的强烈反应及美国对此的态度 |
三、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建立及美国政府的反应 |
四、二战结束后美国和巴西出现的分歧 |
第三节 杜鲁门政府对巴西政策的确定与实施 |
一、美国与巴西:难以达成的同盟关系 |
二、巴西军事学院的建立 |
三、美巴“阿宾克联合行动”的开展与成果 |
第四节 美国对巴西政策的重新制定与瓦加斯的再度执政 |
一、巴西民族主义的崛起与瓦加斯执政方针的巨大改变 |
二、美国主导下的美巴军事合作协议的签订 |
三、美巴共同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建立与实际意义 |
小结 |
第二章 艾森豪威尔政府第一任期对巴西的政策 |
第一节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对拉美国家政策的调整 |
一、艾森豪威尔政府对巴西政策的再思考 |
二、NSC144 系列文件出台的背景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拉美的政治意图 |
三、1954年危地马拉政变及其对美国巴西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艾森豪威尔政府对拉美政策的出台和影响 |
一、NSC5432系列文件与美国对巴西政策的再调整 |
二、“冷战泛美主义”与美国对拉美国家的外交构想 |
三、美国政府对巴西的新经济政策的反应及影响 |
第三节 艾森豪威尔政府对巴西政策的实施 |
一、美巴经济矛盾的扩大与1954年里约热内卢经济会议 |
二、美国在拉美推行单边主义政策与瓦加斯政府的逆反行动 |
三、美巴“特殊友谊”的逐渐瓦解与瓦加斯被迫自杀 |
小结 |
第三章 艾森豪威尔第二任期美国对巴西的政策 |
第一节 国际局势变化与美国对拉美国家政策的转变 |
一、50年代中后期的国际环境与美巴双方的利益需求 |
二、美苏在拉美地区的博弈 |
三、美国“睦邻政策”与“新睦邻政策”的再思考 |
第二节 艾森豪威尔时期美国出台的对巴政策 |
一、“艾森豪威尔主义”对“后瓦加斯时代”巴西政府的影响 |
二、美国政府对库比契克政府新经济外交政策的再思考 |
三、“泛美国家行动”政策下的美巴关系 |
第三节 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巴西政策的实施 |
一、1958年尼克松的南美四国访问 |
二、NSC5902 系列文件与艾森豪威尔政府对拉美国家政策的新基调 |
三、美洲发展银行(IADB)的建立与巴西政府的态度 |
小结 |
第四章 肯尼迪政府时期美国对巴西的政策 |
第一节 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对拉美国家政策的变化 |
一、肯尼迪政府对巴西政策的再考量 |
二、夸德罗斯政府的上台与巴西新外交政策的实施 |
三、肯尼迪政府与“争取进步联盟”的建立 |
第二节 肯尼迪政府对巴西政策的调整与出台 |
一、巴西执行独立外交政策前出现的严重经济和社会危机 |
二、巴西新政府和“争取进步联盟”的冲突 |
三、美国对巴西新外交政策的反应与夸德罗斯政府的最终下台 |
第三节 肯尼迪政府对巴西主要政策的实施 |
一、防止“共产主义渗透”:肯尼迪政府的经济援助政策 |
二、肯尼迪政府对巴西极端经济政策的反应和态度 |
三、巴西和美国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纷争与暂时和解 |
第四节 危机爆发:美国和1964年巴西军事政变 |
一、1964年巴西军事政变爆发的经济根源 |
二、肯尼迪政府与“山姆兄弟行动”计划的出台 |
三、美国政府和中情局积极参与1964年巴西政变 |
四、美国对巴西的重新布局与巴西军政府的“新外交举措” |
小结 |
结语 |
一、冷战初期美国与巴西的关系:分歧和博弈 |
二、巴西:一个令美国难以割舍的“南美重量级”伙伴 |
三、新时期美国与巴西的“合作与博弈”激烈的矛盾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新经济”若干问题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区域合作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亚区域的推进研究[D]. 沈娜.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郭轶舟.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3]独立让与担保制度研究[D]. 徐晓惠. 吉林大学, 2020(03)
- [4]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跨部门协同研究[D]. 谢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长三角体育产业一体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 廉涛.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6]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7]列宁新经济政策及其当代启示研究[D]. 关震. 辽宁大学, 2020(01)
- [8]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D]. 马贵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研究[D]. 管文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10]美国对巴西政策研究(1946-1964)[D]. 刘任.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