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综合经营是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沿用的金融业经营模式,美国、日本、德国等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多年来以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方式培育出了一些具有世界顶级竞争实力的金融集团,也使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贯穿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在世界金融业的竞争中也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网络化趋势的明显加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朗。现在美、英、日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已经放开对银行业综合经营的管制,使其国内的商业银行走上了综合化、电子化、证券化的道路,综合经营成为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我国在1993年以前,曾以混业经营的方式运行我国的金融板块,但是由于管理、运营不善,最终以严格的分业经营来扭转乱局收场。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深度的不断加强,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本身创新能力不足,支持银行资产的产业多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银行创造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资产能力日渐减弱;资产、负债在收益和风险上并不匹配……依靠谨慎细化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使我国的金融机构以及经济生活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我国迫切需要探索可行的渠道,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平稳过渡,在金融业全球竞争中争取优势地位。我国在2006年末已经履行了在加入WTO时签署的具有五年大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承诺,国内金融机构正面临着更加炽热的竞争和威胁。国外的金融控股集团积累了多年的发展经验和雄厚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先进,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正是应对日益严峻的经济金融环境,迎接外资金融集团的挑战,培植我国金融机构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有力途径。尽管我国已经存在少数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范围过小,且没有科学的经营方式和法律依据。近年来,金融监管的放松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虽然我国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没有明确的政策许可,但是也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业的经营形式进行禁止。首先,尽管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及信托公司等相互持股,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几种金融机构之间不可以有共同的控股股东。因此,由母公司统筹子公司进行金融经营,而各子公司之间互相独立,各为法人,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这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给金融控股公司留下了生存空间。此外,金融机构控股国外子公司是被我国法律允许的,而其控股的子公司就可以在国外按照当地的法律进行金融经营,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该种方式实现综合经营的目的。而事实上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都开始了这样的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而在政策法规方面,我国的监管机关也在慢慢打破行业壁垒,实现综合经营的初步探索。因此本文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两种发展模式,其起源、实例,以及对于其经营协同效应的考证为铺陈,阐述了我国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式,其目前的发展状态,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和方法,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见性的探讨和对策研究。论文从五个方面对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本文的现实意义、文献综述、文章框架和创新。第二部分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两种模式辨析,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特点;研究美国及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趋势;简要阐述全能银行的概念与经营优势,并以德国为例探讨全能银行国外实践现状。第三部分为我国应选择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模式发展我国的综合经营。该章节首先理清了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传统的混业经营概念的区别,指出综合经营是更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及政策导向的新型提法。接下来本章叙述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发展现状,经过对经济金融环境以及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发展水平的分析得出结论,即我国应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载体发展我国的综合经营。第四部分为我国应以商业银行为基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该部分阐述了目前我国的目前的经济政策、市场状况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有力的条件,并分析我国的商业银行像金融控股公司转化可以采取的四种推进模式。是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由混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有益探索。第五部分为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及对策,阐释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暴露,如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风险等,并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诊治对策的探讨,提出相对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