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券公司的破产倒闭对股东、债权人、投资者都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拯救显得十分必要。但是现有的破产救济制度本身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采用非破产救济更符合危机证券公司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在目前的非破产救济措施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占据着主导并且多把救济措施当成了市场退出的前奏。在整个救助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股东权利被漠视、投资者的权益未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些影响了证券公司的良性发展,进而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证券公司非破产救济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四个部分,全文约33000字。第一部分是证券公司的危机概述。通过案例详细地叙述证券公司危机的含义、特点、概况,并分析了危机产生的原因和带来的影响,从而提出问题:危机证券公司的救济。第二部分论述对危机证券公司进行非破产救济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界定了证券公司非破产救济制度的含义,指出证券公司非破产救济制度是在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采取不同于破产救济的方式,挽救陷人困境中的证券公司,以保护证券公司及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接着分析了破产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和证券公司适用破产制度的弊端以及运用非破产救济的优点。最后从现实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发展中可能会孕育新的危机。第三部分是对现实的证券公司非破产救济制度的分析。详细地叙述了目前惯常采用的三种非破产救济措施:接管、托管、并购。接管与托管在实践中被当成了关闭或破产的前置性程序,可操作性不强,股东权利被忽视。托管法律属性不明,功能模糊。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以上三种措施应用时政府主导过多,市场推动过少,在解决现存危机的同时又孕育下了新的危机。在第四部分中,针对第三部分中所指出的问题尝试性的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非破产救济法律制度。首先应确立非破产救济法律制度的原则以确保危机救助的成功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应完善非破产救济的程序,以减少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最后还要完善证券公司的自我救济制度,包括重构证券公司治理、明确股东权利、加强救济方和被救济方有关负责人的个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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