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农地权利抵押权
权利抵押论文文献综述
何迪[1](2017)在《农地权利抵押制度创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农民的迫切需求,更多农民希望通过农地流转获得资产性收益。农地权利抵押是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其为农民获得融资贷款提供了有效支持。我国现行立法禁止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农地权利的财产价值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农地“叁权分置”改革为以家庭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提供了可行路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农地“叁权分置”背景下,农地权利构造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再承载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而是一项设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并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和抵押担保功能的财产权。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不仅能够避免与现行法关于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定的冲突,还能防止农民失去土地。本文拟在把握农地“叁权分置”政策法律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农地权利抵押实践,对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建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首先,本文以农地“叁权分置”政策的理论基础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农地“叁权分置”政策的梳理以及相关理论问题的归纳总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论证其具备可抵押性。其次,本文在分析我国立法禁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权客体的理由、总结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面临的实践困境,进而提出克服上述困境的具体方案——建立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最后,本文在探究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设立及其具体构造的同时,就农地权利担保模式的选择进行了探讨,在把握“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各自特征的基础上厘清两者的区别,并进一步分析了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客体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的优越性,并就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配套机制建立提出合理建议。推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必然要求,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建立我国的农地权利抵押制度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随着我国农地权利抵押融资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相关立法也应当及时跟进。未来我国立法应当就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担保模式、抵押权设立方式、抵押权的具体构造等内容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郑仪,陆一君[2](2016)在《怠于行使权利抵押权将归于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9年12月1日,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化工公司自愿在最高额75万元的范围内,为自行车厂在某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化工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就化工公(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1-01)
郑佳宁[3](2013)在《我国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制度的若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能源财产权利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许多新兴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逐步显现,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对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制度的合理性分析,论证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进一步对我国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构建性的建议。同时对同一能源财产权利上设置抵押与租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何规避能源财产权利设定抵押权所存在的风险等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11期)
李晓婷,姜平,陈静[4](2013)在《浅析权利抵押》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在民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物权法》的颁布给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物权法》当中的制度也存在许多的空缺,权利抵押制度就没有在其中得以体现。本文将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4期)
吴向东[5](2012)在《未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抵押权已消灭》一文中研究指出甲、乙、银行于2006年1月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由甲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用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的归还期限为2006年7月1日,到期后,甲、乙均未还款。2009年3月5日,银行向甲催收贷款,甲在催收通知上签字认可,但银行一直未向乙主张过权利。今年3(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2-11-28)
吴晨曦,王莹[6](2005)在《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体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赵峻[7](2004)在《论权利抵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以权利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迄今已有十分久远的历史。早在罗马法时代,地上权、永佃权等即被作为债权的担保而设定抵押权。在现代,世界各国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各国逐步在进行立法扩大权利客体的范围,然而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大大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局面除了物权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外,保守的立法态度也是造成权利抵押权立法狭隘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中,我们始终坚持物权法的功能在于确定权利归属,轻视对物的利用这种保守的态度。同样,在对物权客体认识上也限于只承认有体物,而不承认财产权利为物权客体。显然,这种保守的立法态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主要采用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权利抵押权的范围进行探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法律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资源,一定的权利就代表了对一定资源进行利用的途径,权利抵押权也是利用资源的途径,权利抵押权标的的范围越大,利用资源的途径就越多。担保物权法的基本发展趋势是使现代担保物权从单纯价值控制型向物权利用型转变。将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曲解为只有对担保物实物价值的控制才能达到对债的价值的控制,这种观点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妨碍了物的利用。权利抵押权以价值为核心,并不直接支配物,将用益物权、准物权作为权利抵押权的客体,以它们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也是对物(资源)间接利用的一种方式。 因此,本文主张权利抵押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权,其标的具体应包括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典权;在权利质权制度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建立一个以权利抵押权制度为核心的权利担保制度;房产和地产可以分别抵押。(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04-12-01)
陈成建[8](2004)在《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担保制度自产生至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是协调一致的。现代市场经济对资金融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财产权的不断诞生,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方式,如以权利为标的之担保物权——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权利,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它归入无体物的范围。到了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的出(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4年04期)
陈建成[9](2002)在《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两者均是以权利为标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仍在许多方面存有差异:(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2-02-17)
屈茂辉[10](2001)在《论权利抵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抵押权即以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因各国及地区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各异。权利抵押权的设立由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进行 ,抵押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权利抵押权的效力有其特殊性 ,其消灭原因包括抵押期限届满和抵押人放弃权利两种。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2期)
权利抵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1999年12月1日,化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化工公司自愿在最高额75万元的范围内,为自行车厂在某期限内发生的借款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化工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就化工公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抵押论文参考文献
[1].何迪.农地权利抵押制度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2017
[2].郑仪,陆一君.怠于行使权利抵押权将归于消灭[N].江苏法制报.2016
[3].郑佳宁.我国能源财产权利抵押制度的若干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13
[4].李晓婷,姜平,陈静.浅析权利抵押[J].法制与社会.2013
[5].吴向东.未及时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抵押权已消灭[N].江苏经济报.2012
[6].吴晨曦,王莹.权利质权?抑或权利抵押权?——论知识产权设定担保的体例选择[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7].赵峻.论权利抵押权[D].东北财经大学.2004
[8].陈成建.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J].法律适用.2004
[9].陈建成.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N].法制日报.2002
[10].屈茂辉.论权利抵押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