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进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深入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摆在了突出位置。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监视居住制度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保释制度具有相类似的地方,笔者认为借鉴保释制度来完善监视居住制度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监视居住本身有着特殊的价值,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我国的法治逐渐走向现代化,人权观念逐渐引起更多重视。为了尽快的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顺应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我国应当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而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结合刑事诉讼的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对监视居住的完善进行了重构。监视居住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过程中一项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就是要在国家权力行使与人民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利益平衡。英美法系国家奉行“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保释作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就在情理之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类似监视居住的相关制度,虽然在名称、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各自国家的强制措施体系中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保释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救济于段,是羁押的替代方式,也是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末决羁押救济是相对人权利的救济,而救济本身也是一种权利,未决羁押的救济即为救济权利。我国应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项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在现今追求保护人权的这一诉讼潮流中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符合诉讼理论的。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将监视居住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进行重构。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监视居住论文;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论文; 保释制度论文; 完善重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