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姜德生)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王建军手捧呼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却被呼兰区人民法院离奇的执行给他人,弄得一家五口居无定所,喊冤无门。
年过60的王建军哭诉:他于2005年10月3日,用一生的积蓄购买了张春荣、常治国(此二人系夫妻关系)的两套二手楼房,2006年3月9日,在呼兰区政府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06年12月31日出卖人张春荣的债权人匡晶将出卖人张春荣、常治国及王建军告上呼兰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
呼兰区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呼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王建军与张春荣、常治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王建军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呼民二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王建军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建军与张春荣、常治国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2005年10月3日签订,而匡晶在张春荣处享有债权的时间是2006年6月29日,该债务是单位所欠债务。是张春荣于2006年6月29日经呼兰区法院调解,张春荣自愿对其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匡晶对此享有债权。故认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黑民中复字第187号民事裁定,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再次作出同一内容判决。呼兰区法院依据这份判决在未经任何程序将政府颁发给王建军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王建军手里捧着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套房屋却被呼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他人。现王建军一家三代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四处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影响。
记者向有关律师咨询获悉:“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前题是债权人享有债权在前,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在后,且要求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人主观有恶意”。而该案主人公王建军与张春荣、常治国房屋转让在前,债权人匡晶对张春荣享有债权在后,转让价格已经过评估部门评估,且善意取得。
另外,王建军房屋买卖已在呼兰区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年之久,手里捧着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享有房屋所有权。王建军现仍在上访路上奔波,真不知他的上访路能走何时。关于此案件的进展情况,本刊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