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诉讼调解,特别是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民商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却将其排除在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可以”适用调解。这种“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已成为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而现实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却以撤诉方式结案,这又意味着什么。本文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对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反思,引导出改革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改革方案和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