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

罪刑法定下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完善

论文摘要

本文就我国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以及刑法司法体制与刑法司法解释方法的完善途径展开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法官解释体制及其表现形式——判例制度的论述以及解释方法完善途径的论述,解决刑法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完善发展的问题。论文由六个部分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为导言,论述了论文选题意义和现有研究的现状、取得成果、不足之处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不足之处。笔者首先对论文的选题意义作了阐述。笔者认为:能否采用客观解释立场并运用扩张解释方法和漏洞补充解释方法,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中值得讨论的问题。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是刑法司法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着诸多的冲突,这类冲突能否通过采用客观解释立场下的法官解释体制和判例制度解决,是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中值得讨论的问题。之后,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研究的现状、取得的成果以及不足进行了论述。在承认现有刑法理论中对于司法解释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笔者也提出了现有刑法理论中对司法解释的研究尚有不足之处。此外,笔者还对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进行了阐述。论文的第二部分是第一章,对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笔者首先对司法解释从被排斥到被承认的理论发展过程进行了回顾,同时对刑法司法解释在绝对罪刑法定语境下被否定而在相对罪刑法定语境下被接受的历程进行了回顾。笔者还运用逻辑学和语言学证明了刑法司法解释在法律实现中的不可或缺性。论文第三部分由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组成,对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和罪刑法定原则间冲突进行了论述。笔者在论文的第二章中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要求和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体制的冲突展开讨论。笔者首先对罪刑法定原则中法定性要求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论述了现有司法解释体制与法定性要求的冲突。要论述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和法定性要求的冲突,就应当对现有司法解释体制进行描述。笔者认为“一级二元”的定义并不足以反映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现状,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现状应当是:最高司法机关享有法定的司法解释权,并以发布抽象解释规则为主要表现形式;最高司法机关的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发布不具有司法解释合法地位的解释性法律文件,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如各级地方法院)发布不具有司法解释合法地位的解释性法律文件;地方法院、法官在没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个案解释。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具有司法者的地位,其解释不能最终决定定罪量刑因而没有权威性,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在对现有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进行描述后,笔者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解释性法律文件、个案解释与法定性要求之间的冲突进行了分别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者可以进行刑法司法解释,但不应发布抽象解释。在论文的第三章中,笔者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与现有司法解释体制间的冲突展开讨论。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包括了罪刑的确定性和在适用中的实定性两个内容。笔者认为:明确性必须是法定性要求下的明确性,因此罪状必须蕴含所有的构成要件,立法者对立法上的构成要件——罪状(蕴含了所有的要件内容)的设置体现了明确性要求中的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中的实定性是通过犯罪构成的实现体现的,犯罪构成实现的过程就是司法者将具体案情事实涵摄于罪状(蕴含了所有构成要件内容的立法上的构成要件)中的过程。笔者认为,罪状应当蕴含所有要件内容,但出于立法技术的需要,立法者没有将所有的要件内容在罪状中明示,罪状中的一些要件内容是隐含、默示的。所以,实现犯罪构成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罪状中隐含的、默示的要件内容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笔者以此为论据,对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性法律文件、个案解释与明确性要求之间的冲突展开论述。在论文第四章中,笔者就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展开论述。阐述了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标准以及解释性规范文件的时间效力困境。论文的第四部分为第五章,对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完善途径进行了论述。在该章中,笔者阐述了法官解释体制的合理性和判例制度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判例制度的建构途径。针对解释主体的争论,笔者提出法官解释体制具有合理性。笔者首先以现有解释体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性、确定性、法不溯及既往要求的冲突为论据进行证明,而后,笔者以现代解释学为论据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法官解释体制表现方式——判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并在对大陆法系刑法判例制度和英美法系刑法判例制度可借鉴性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建构刑法判例制度的途径: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发布一批符合法律和原有司法解释精神的判例化案例,而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官使用区别技术得出的新判决在甄别后进行确认,发布新的判例。论文的第五部分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是对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方法完善途径的论述。在论文的第六章中,笔者提出刑法司法解释方法包括历史解释、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其中,历史解释具有优先性,文义解释具有补充性,而以漏洞补充为主要内容的体系解释具有不可或缺性。刑法司法解释方法应当遵循先历史解释后文义解释再体系解释的顺序。笔者首先就历史解释在原意探寻上的优先性及其不能普遍有效的缺陷性展开论述。此后,笔者就文义解释在体现立法原意上的补充性展开讨论。笔者还就文义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方法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文义解释应当坚持严格字面解释,在文义解释中应慎用易导致误读的语素分析方法,而应以工具书为依据。对于文义解释不能完成对罪状的完整解释从而无法实现明确性要求的缺陷,笔者也进行了阐述。笔者还就漏洞补充为主要内容的体系解释方法在实现犯罪构成中的不可或缺性展开讨论,并提出体系解释应当受到整个刑法体系的制约以及国民最大预测可能性和社会安定性的制约。同时笔者也阐述了体系解释方法对当然、反对、排他解释方法的替代作用。在论文第七章中,笔者以《刑法》第17条条文含义的解释、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解释、入户抢劫的解释为切入点,对先历史解释后文义解释再体系解释的解释方法如何实际运用作了探讨。论文的第六部分为结语,对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简要的描述。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研究的意义
  • 二、问题研究的现状和不足
  • 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的分析
  • 第一节 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的理论发展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必要性的逻辑学和语言学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与法定性的冲突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 第二节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与法定性的冲突
  • 一、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与法定性的冲突
  • 二、解释性法律文件和个案解释与法定性的冲突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与明确性的冲突
  • 第一节 犯罪构成实现中的明确性体现
  • 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实现
  •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实现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与明确性的冲突
  • 第三节 解释性法律文件及个案解释与明确性的冲突
  • 第四章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中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标准
  • 第二节 解释性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困境
  • 一、连续犯、继续犯导致的解释性法律文件溯及力困境
  • 二、较重解释性法律文件的溯及力困境
  • 第五章 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法官解释体制的必要性
  • 一、罪刑法定要求法官解释体制
  • 二、法官解释体制的解释学依据
  • 第二节 建构中国刑法判例制度
  • 一、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 二、大陆法系刑法判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三、英美刑法判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四、中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途径
  • 第六章 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历史解释方法的优先地位
  • 第二节 文义解释方法的补充地位
  • 一、文义解释在原意探寻中的积极意义
  • 二、文义解释本身的缺陷性
  • 第三节 体系解释方法的不可或缺地位
  • 一、体系解释方法采用客观解释立场
  • 二、“漏洞补充”为主的体系解释方法
  • 第七章 罪刑法定下刑法司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刑法》第17条条文含义的解释
  • 第二节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解释
  • 第三节 入户抢劫的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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